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11/19
公告日期: 108/12/02
字  號: 108內正0040
案  由: 高鳳仙委員提,行政院無視107年10月29日再提出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已逾收受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4月至7月間通知後30日之法定提出期間,且無視依法於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等事實,以來源不明、未經正當及嚴謹程序作成、變更原意見書內容之修正意見書,取代經由正當程序作成,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原意見書,由該院前秘書長卓榮泰於同月29日交由承辦單位違反規定以稿代簽,火速核定後,當日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重行公告,致影響公投案之進行,損害政府公信力,核有明確違失;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之公民投票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該會竟疏未注意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注意應召開委員會決議,即核定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嗣又拒不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臺幣900餘萬元之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陳英鈐案糾正案文(對內外公布).doc 陳英鈐案糾正案文(對內外公布).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