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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12/05
公告日期: 108/12/06
字  號: 108年劾字第19號
案  由: 屏東縣新埤鄉鄉長林志成於任職期間,假借其權力,同意屏東縣新埤鄉公所行政室代理主任黃素慧將公務門號及手機提供黃員不知情之家人聯繫私人事務使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01/15 108年度澄字第3551號 林志成申誡並罰款新臺幣參萬元。 109/1/31執行懲戒處分。
109/01/15 108年度澄字第3551號 林志成申誡並罰款新臺幣參萬元。
本案文件: 108年劾字第19號彈劾案文(公布版).docx 108年劾字第19號彈劾案文(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