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01/21 |
公告日期: |
1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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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內正0004 |
案 由: |
楊美鈴委員、尹祚芊委員、包宗和委員提:健康食品管理法於95年5月17日修正第2條第2項規定,授權衛生福利部公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詎該部怠忽訂定,於103年12月26日完成訂定並公告前,僅依該法第3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並公告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將此一不同的公告事項混同替代,便宜行事;又該部認為同法第21條第1項明訂罰則規定可作為違反同法第6條第2項「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裁處依據,惟在法制上,其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確難謂明確,凡此,均致地方衛生機關依衛生福利部見解認定違法之案件,經法院多起判決認定保健功效之項目及範圍欠缺明確,以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難據以論罪科刑;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宣稱或影射減肥效能之違規廣告,始終未能提出有效處理方法,縱任違規事件一再發生,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上網.docx
糾正案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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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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