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公告糾正臺東縣政府自107年間開始辦理之「臺東縣綠島漁港南防波堤堤頭修復工程」,未能事先調查工址所在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之海域環境生態,亦未要求承攬廠商採行適當工法,致該縣綠島鄉珍貴之海洋生態及水下觀光資源屢遭毀損破壞,相關行政作為消極不備,確有疏失及監督不力之責案。 | 公告糾正臺東縣政府自107年間開始辦理之「臺東縣綠島漁港南防波堤堤頭修復工程」,未能事先調查工址所在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之海域環境生態,亦未要求承攬廠商採行適當工法,致該縣綠島鄉珍貴之海洋生態及水下觀光資源屢遭毀損破壞,相關行政作為消極不備,確有疏失及監督不力之責案。(本文下載:1122230313.pdf) | 公告糾正臺東縣政府自107年間開始辦理之「臺東縣綠島漁港南防波堤堤頭修復工程」,未能事先調查工址所在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之海域環境生態,亦未要求承攬廠商採行適當工法,致該縣綠島鄉珍貴之海洋生態及水下觀光資源屢遭毀損破壞,相關行政作為消極不備,確有疏失及監督不力之責案。(附件下載:1122200041綠島珊瑚案糾正案文-發文及公布欄.doc)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9月14日 | 112/09/14 下午 02:34:12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8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8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418.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8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418.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9月07日 | 112/09/07 下午 03:01:42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375.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375.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31日 | 112/08/31 下午 04:24:26 |
公告 | 公告112年8月28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8月28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372.pdf) | 公告112年8月28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21832372.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31日 | 112/08/31 上午 11:04:44 |
公告 | 公告糾正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4年5月舉報國賓大苑建物於旅館區內違規做住宅使用後,移請該府工務局與城鄉局處理,然該府僅事後函請宣導,無追蹤、列管或裁罰,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始裁罰,期間延宕6年未依法處置,辦理過程顯有違失等情案。 | 公告糾正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4年5月舉報國賓大苑建物於旅館區內違規做住宅使用後,移請該府工務局與城鄉局處理,然該府僅事後函請宣導,無追蹤、列管或裁罰,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始裁罰,期間延宕6年未依法處置,辦理過程顯有違失等情案。(本文下載:1121930535.pdf) | 公告糾正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4年5月舉報國賓大苑建物於旅館區內違規做住宅使用後,移請該府工務局與城鄉局處理,然該府僅事後函請宣導,無追蹤、列管或裁罰,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始裁罰,期間延宕6年未依法處置,辦理過程顯有違失等情案。(附件下載:國賓大苑案糾正案文上網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30日 | 112/08/30 下午 03:09:47 |
公告 | 公告糾正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長年未落實辦理財產交接點交及耗損財產除帳作業,且將絕大多數館產,責成臨時人員擔任保管人,致多年來財物呆帳達數百件;另該館111年6月間辦理行政辦公室搬遷,遺失多項財物,均核有怠失等情案。 | 公告糾正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長年未落實辦理財產交接點交及耗損財產除帳作業,且將絕大多數館產,責成臨時人員擔任保管人,致多年來財物呆帳達數百件;另該館111年6月間辦理行政辦公室搬遷,遺失多項財物,均核有怠失等情案。(本文下載:1121930526.pdf) | 公告糾正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長年未落實辦理財產交接點交及耗損財產除帳作業,且將絕大多數館產,責成臨時人員擔任保管人,致多年來財物呆帳達數百件;另該館111年6月間辦理行政辦公室搬遷,遺失多項財物,均核有怠失等情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30日 | 112/08/30 下午 03:09:14 |
公告 | 公告糾正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對於清潔隊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未能審慎辦理,致予機關首長有機藉由人事決定權收取賄賂;又該所111年間辦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過程,嚴重悖離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之程序,斲傷機關形象至鉅等情,均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對於清潔隊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未能審慎辦理,致予機關首長有機藉由人事決定權收取賄賂;又該所111年間辦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過程,嚴重悖離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之程序,斲傷機關形象至鉅等情,均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1930519.pdf) | 公告糾正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對於清潔隊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未能審慎辦理,致予機關首長有機藉由人事決定權收取賄賂;又該所111年間辦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過程,嚴重悖離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之程序,斲傷機關形象至鉅等情,均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新豐鄉公所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30日 | 112/08/30 下午 03:08:43 |
公告 | 公告112年8月25日變更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8月25日變更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349.pdf) | 公告112年8月25日變更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變更名冊1121832349.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29日 | 112/08/29 下午 04:36:34 |
公告 | 公告糾正外交部未能掌握國際情勢及意識到民眾遭誘騙至國外工作求助案件之嚴重性,遲至111年5月起,始轉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延宕救援時間;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布破獲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案之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且片中被害人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致被害人遭雇主加重囚禁與虐待等情,均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外交部未能掌握國際情勢及意識到民眾遭誘騙至國外工作求助案件之嚴重性,遲至111年5月起,始轉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延宕救援時間;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布破獲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案之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且片中被害人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致被害人遭雇主加重囚禁與虐待等情,均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1930499.pdf) | 公告糾正外交部未能掌握國際情勢及意識到民眾遭誘騙至國外工作求助案件之嚴重性,遲至111年5月起,始轉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延宕救援時間;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布破獲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案之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且片中被害人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致被害人遭雇主加重囚禁與虐待等情,均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柬埔寨案)委員會後修改行政院.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28日 | 112/08/28 下午 03:26:04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6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6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307.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6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307.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25日 | 112/08/25 下午 04:05:15 |
公告 | 公告糾正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陳師105年10月13日持拐杖毆打A生並摔毀其手機,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加重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該校未於24小時內以「法定通報」進行校安通報,且未於24小時法定期間內進行「社政通報」,花蓮縣政府未予裁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事發後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逕予同意陳師「請辭」,未審議其行為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要件;又誤以「兼任教師聘約」聘用陳師擔任「兼任外聘運動教練」,未於聘約明定其義務,事發後礙難釐清違約責任;嗣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未妥適審酌陳師之違法管教行為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連續2次錄取陳師擔任全時代課教師,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查無紀錄,花蓮縣政府督導不周,使學生陷於受暴風險,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意旨有悖,均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陳師105年10月13日持拐杖毆打A生並摔毀其手機,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加重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該校未於24小時內以「法定通報」進行校安通報,且未於24小時法定期間內進行「社政通報」,花蓮縣政府未予裁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事發後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逕予同意陳師「請辭」,未審議其行為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要件;又誤以「兼任教師聘約」聘用陳師擔任「兼任外聘運動教練」,未於聘約明定其義務,事發後礙難釐清違約責任;嗣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未妥適審酌陳師之違法管教行為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連續2次錄取陳師擔任全時代課教師,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查無紀錄,花蓮縣政府督導不周,使學生陷於受暴風險,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意旨有悖,均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334.pdf) | 公告糾正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陳師105年10月13日持拐杖毆打A生並摔毀其手機,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加重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該校未於24小時內以「法定通報」進行校安通報,且未於24小時法定期間內進行「社政通報」,花蓮縣政府未予裁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事發後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逕予同意陳師「請辭」,未審議其行為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要件;又誤以「兼任教師聘約」聘用陳師擔任「兼任外聘運動教練」,未於聘約明定其義務,事發後礙難釐清違約責任;嗣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未妥適審酌陳師之違法管教行為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連續2次錄取陳師擔任全時代課教師,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查無紀錄,花蓮縣政府督導不周,使學生陷於受暴風險,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意旨有悖,均有違失案。(附件下載:1120815糾正案文(審議後修正)(函行政院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24日 | 112/08/24 下午 03:14:46 |
公告 | 公告糾正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案。 | 公告糾正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案。(本文下載:1122430326.pdf) | 公告糾正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發文.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24日 | 112/08/24 下午 03:14:26 |
公告 | 公告糾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海外歸國學人返國服務進行安全查核,依調查局所查復維民專案不予介聘之136位名單,只是當時有向青輔會申請推介回台擔任教職之部分名單,尚有許多未列名於其上。而且這些被監控而不介聘的名單,許多僅僅只是因有參加同鄉會認識一些人就被決定不予介聘。監控資料也都是片面說詞,用語抽象,理由牽強,是否真實難以認定,且當時這些監控措施,箝制人民思想及言論之自由,執行上並有政黨之介入,或基於政黨之考量,有黨政不分之情形,係威權統治當局為控管政治言論,以達鞏固威權統治目的之作為,顯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且台灣在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81年5月16日修正刑法100條,刪除有關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之陰謀內亂罪規定。惟維民專案至84年底,仍持續進行相關監控作為。此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國民在海外,基於政治思想而進行監控,要求學校機關不予聘用,甚至進而禁止入境,對於受監控者分別會造成隱私權、名譽權、遷徙自由以及工作權之侵害,顯有未當案。 | 公告糾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海外歸國學人返國服務進行安全查核,依調查局所查復維民專案不予介聘之136位名單,只是當時有向青輔會申請推介回台擔任教職之部分名單,尚有許多未列名於其上。而且這些被監控而不介聘的名單,許多僅僅只是因有參加同鄉會認識一些人就被決定不予介聘。監控資料也都是片面說詞,用語抽象,理由牽強,是否真實難以認定,且當時這些監控措施,箝制人民思想及言論之自由,執行上並有政黨之介入,或基於政黨之考量,有黨政不分之情形,係威權統治當局為控管政治言論,以達鞏固威權統治目的之作為,顯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且台灣在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81年5月16日修正刑法100條,刪除有關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之陰謀內亂罪規定。惟維民專案至84年底,仍持續進行相關監控作為。此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國民在海外,基於政治思想而進行監控,要求學校機關不予聘用,甚至進而禁止入境,對於受監控者分別會造成隱私權、名譽權、遷徙自由以及工作權之侵害,顯有未當案。(本文下載:1122630293.pdf) | 公告糾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海外歸國學人返國服務進行安全查核,依調查局所查復維民專案不予介聘之136位名單,只是當時有向青輔會申請推介回台擔任教職之部分名單,尚有許多未列名於其上。而且這些被監控而不介聘的名單,許多僅僅只是因有參加同鄉會認識一些人就被決定不予介聘。監控資料也都是片面說詞,用語抽象,理由牽強,是否真實難以認定,且當時這些監控措施,箝制人民思想及言論之自由,執行上並有政黨之介入,或基於政黨之考量,有黨政不分之情形,係威權統治當局為控管政治言論,以達鞏固威權統治目的之作為,顯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且台灣在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81年5月16日修正刑法100條,刪除有關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之陰謀內亂罪規定。惟維民專案至84年底,仍持續進行相關監控作為。此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國民在海外,基於政治思想而進行監控,要求學校機關不予聘用,甚至進而禁止入境,對於受監控者分別會造成隱私權、名譽權、遷徙自由以及工作權之侵害,顯有未當案。(附件下載:附件_1122630293維民案糾正案文(公布版)1120821.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22日 | 112/08/22 上午 10:41:35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5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5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271.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5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271.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21日 | 112/08/21 下午 04:36:48 |
公告 | 公告112年8月7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8月7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246.pdf) | 公告112年8月7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21832246.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7日 | 112/08/17 下午 03:30:43 |
公告 | 公告糾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另該署臺中分署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另該署臺中分署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2230290.pdf) | 公告糾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另該署臺中分署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案。(附件下載:1122200032原水保局臺中分局花酒案糾正案文修-公布欄.doc)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1日 | 112/08/11 下午 03:47:12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186.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186.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0日 | 112/08/10 下午 03:15:42 |
公告 | 公告糾正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下稱南安國中)辦理甲生性平案,因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對外宣洩案情,有觸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虞,致家長會與學校產生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該校未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該調任學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對於該校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洩密情事,確有督導不周,且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該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該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宜蘭縣政府未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確有怠失案。 | 公告糾正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下稱南安國中)辦理甲生性平案,因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對外宣洩案情,有觸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虞,致家長會與學校產生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該校未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該調任學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對於該校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洩密情事,確有督導不周,且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該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該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宜蘭縣政府未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確有怠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281.pdf) | 公告糾正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下稱南安國中)辦理甲生性平案,因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對外宣洩案情,有觸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虞,致家長會與學校產生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該校未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該調任學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對於該校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洩密情事,確有督導不周,且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該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該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宜蘭縣政府未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確有怠失案。(附件下載:縣府、南安糾正案文(1120801)(函教育部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0日 | 112/08/10 下午 03:14:57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20731489.pdf)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2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2年8月8日劾字第11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0日 | 112/08/10 下午 03:09:56 |
公告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109年間爆發嚴重師生衝突事件,主管人員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110年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教育部未依法查明,直至本院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予解聘情形,係以師對生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海大卻未調查論明,教育部逕採海大之說法,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案多未適法審查,對案師懲處逐級減輕,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之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第6條至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及海大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相關函釋,均核有重大疏失案。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109年間爆發嚴重師生衝突事件,主管人員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110年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教育部未依法查明,直至本院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予解聘情形,係以師對生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海大卻未調查論明,教育部逕採海大之說法,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案多未適法審查,對案師懲處逐級減輕,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之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第6條至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及海大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相關函釋,均核有重大疏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288.pdf)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109年間爆發嚴重師生衝突事件,主管人員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110年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教育部未依法查明,直至本院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予解聘情形,係以師對生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海大卻未調查論明,教育部逕採海大之說法,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案多未適法審查,對案師懲處逐級減輕,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之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第6條至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及海大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相關函釋,均核有重大疏失案。(附件下載:【公布版】糾正案文-海大霸凌(函教育部及公告).doc)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8日 | 112/08/08 下午 03:1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