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勞務承攬派駐勞工申訴機制

一、受理申訴方式及流程機制如下:

  1. 派駐勞工若認有權益受損情形,請以書面方式向本院勞務承攬契約之履約管理單位或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內容應載明具體申訴事項(含具體事證)、姓名、派駐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電子郵件等)。
  2. 派駐勞工申訴事由經向本院履約管理單位提出申訴後,本院履約管理單位將於受理次工作日起10個工作天內,就申訴內容及事證,會同相關單位進行查證及檢討,並於完成查察後,將查察結果回復申訴人及知會勞務承攬廠商。如查察結果認勞務承攬廠商有違反勞務承攬契約之虞者,本院履約管理單位將儘速依契約條款處理,並轉請勞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申訴受理單位:

  1. 本院履約管理單位:02-23413183轉履約管理單位。
  2.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02-27208889#3349(勞動基準科);02-2302-6355(勞動權益中心)。
  3. 勞動部:0800-085151(免付費電話)或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