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公告112年8月7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8月7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246.pdf) | 公告112年8月7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21832246.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7日 | 112/08/17 下午 03:30:43 |
公告 | 公告糾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另該署臺中分署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另該署臺中分署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2230290.pdf) | 公告糾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另該署臺中分署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案。(附件下載:1122200032原水保局臺中分局花酒案糾正案文修-公布欄.doc)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1日 | 112/08/11 下午 03:47:12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186.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186.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0日 | 112/08/10 下午 03:15:42 |
公告 | 公告糾正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下稱南安國中)辦理甲生性平案,因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對外宣洩案情,有觸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虞,致家長會與學校產生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該校未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該調任學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對於該校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洩密情事,確有督導不周,且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該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該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宜蘭縣政府未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確有怠失案。 | 公告糾正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下稱南安國中)辦理甲生性平案,因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對外宣洩案情,有觸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虞,致家長會與學校產生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該校未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該調任學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對於該校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洩密情事,確有督導不周,且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該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該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宜蘭縣政府未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確有怠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281.pdf) | 公告糾正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下稱南安國中)辦理甲生性平案,因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對外宣洩案情,有觸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虞,致家長會與學校產生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該校未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該調任學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對於該校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洩密情事,確有督導不周,且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該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該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宜蘭縣政府未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確有怠失案。(附件下載:縣府、南安糾正案文(1120801)(函教育部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0日 | 112/08/10 下午 03:14:57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20731489.pdf)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2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2年8月8日劾字第11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10日 | 112/08/10 下午 03:09:56 |
公告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109年間爆發嚴重師生衝突事件,主管人員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110年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教育部未依法查明,直至本院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予解聘情形,係以師對生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海大卻未調查論明,教育部逕採海大之說法,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案多未適法審查,對案師懲處逐級減輕,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之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第6條至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及海大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相關函釋,均核有重大疏失案。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109年間爆發嚴重師生衝突事件,主管人員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110年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教育部未依法查明,直至本院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予解聘情形,係以師對生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海大卻未調查論明,教育部逕採海大之說法,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案多未適法審查,對案師懲處逐級減輕,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之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第6條至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及海大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相關函釋,均核有重大疏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288.pdf)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109年間爆發嚴重師生衝突事件,主管人員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110年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教育部未依法查明,直至本院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予解聘情形,係以師對生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海大卻未調查論明,教育部逕採海大之說法,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案多未適法審查,對案師懲處逐級減輕,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之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第6條至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及海大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相關函釋,均核有重大疏失案。(附件下載:【公布版】糾正案文-海大霸凌(函教育部及公告).doc)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8日 | 112/08/08 下午 03:13:38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郭文東就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郭文東就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20731428.pdf) | 公告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郭文東就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2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郭文東就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2年8月1日劾字第10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8日 | 112/08/08 下午 02:46:52 |
公告 | 公告112年7月28日許可政黨設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7月28日許可政黨設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160.pdf) | 公告112年7月28日許可政黨設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160.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7日 | 112/08/07 下午 04:21:13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6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6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159.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6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159.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4日 | 112/08/04 下午 03:15:41 |
公告 | 公告糾正桃園市109年1月至111年8月工廠及倉儲火災發生件數及財物損失均為全國最高,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長期以來未能確實有效掌握、列管並據以進行檢查;復經本院調查後,未能正視轄區特性,切實列管轄內工廠以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等情,均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桃園市109年1月至111年8月工廠及倉儲火災發生件數及財物損失均為全國最高,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長期以來未能確實有效掌握、列管並據以進行檢查;復經本院調查後,未能正視轄區特性,切實列管轄內工廠以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等情,均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1930445.pdf) | 公告糾正桃園市109年1月至111年8月工廠及倉儲火災發生件數及財物損失均為全國最高,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長期以來未能確實有效掌握、列管並據以進行檢查;復經本院調查後,未能正視轄區特性,切實列管轄內工廠以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等情,均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桃園消防安檢案-1120720-發文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1日 | 112/08/01 下午 03:15:11 |
公告 | 公告糾正改制前臺北縣鶯歌鎮公所(現為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受理「福德正神神明會」申報公告時,疏於審核,相關作業程序流於形式,損及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改制前臺北縣鶯歌鎮公所(現為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受理「福德正神神明會」申報公告時,疏於審核,相關作業程序流於形式,損及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1930451.pdf) | 公告糾正改制前臺北縣鶯歌鎮公所(現為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受理「福德正神神明會」申報公告時,疏於審核,相關作業程序流於形式,損及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1日 | 112/08/01 下午 03:13:45 |
公告 | 公告糾正陸軍軍官學校於109年10月7日晚間發生疑似性霸凌行為,該校卻未依規定,將案件向上級機關及權責單位通報,且未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亦未提供事件學生輔導協助,損及學生權益甚巨,該校未能即時掌握學生作息紀律予以制止導正,致國軍人員形象受損,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陸軍軍官學校於109年10月7日晚間發生疑似性霸凌行為,該校卻未依規定,將案件向上級機關及權責單位通報,且未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亦未提供事件學生輔導協助,損及學生權益甚巨,該校未能即時掌握學生作息紀律予以制止導正,致國軍人員形象受損,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4230151.pdf) | 公告糾正陸軍軍官學校於109年10月7日晚間發生疑似性霸凌行為,該校卻未依規定,將案件向上級機關及權責單位通報,且未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亦未提供事件學生輔導協助,損及學生權益甚巨,該校未能即時掌握學生作息紀律予以制止導正,致國軍人員形象受損,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陸軍官校案(糾正案文-00公告稿-附件)1.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8月01日 | 112/08/01 下午 02:15:35 |
公告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辦理蔡師性騷擾懲處案,歷時2年,迭經18次教評會,終作成口頭告誡決議,經教育部予以糾正、扣補助款後,該校竟將延宕責任全由休閒系(所)及其主管王師承擔,無視三級教評會應分層管理、把關,且上級教評會更負有督導之責;蔡師有未假出國、未按時授課等情,該校卻屢以難查證、欠缺資料為由不予懲處,甚於110學年度遴選其為優良教師,容任校園因本案紛擾四起、教師間派系對立,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確有怠失案。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辦理蔡師性騷擾懲處案,歷時2年,迭經18次教評會,終作成口頭告誡決議,經教育部予以糾正、扣補助款後,該校竟將延宕責任全由休閒系(所)及其主管王師承擔,無視三級教評會應分層管理、把關,且上級教評會更負有督導之責;蔡師有未假出國、未按時授課等情,該校卻屢以難查證、欠缺資料為由不予懲處,甚於110學年度遴選其為優良教師,容任校園因本案紛擾四起、教師間派系對立,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確有怠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261.pdf) | 公告糾正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辦理蔡師性騷擾懲處案,歷時2年,迭經18次教評會,終作成口頭告誡決議,經教育部予以糾正、扣補助款後,該校竟將延宕責任全由休閒系(所)及其主管王師承擔,無視三級教評會應分層管理、把關,且上級教評會更負有督導之責;蔡師有未假出國、未按時授課等情,該校卻屢以難查證、欠缺資料為由不予懲處,甚於110學年度遴選其為優良教師,容任校園因本案紛擾四起、教師間派系對立,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確有怠失案。(附件下載:台體大糾正案文(1120728)(函教育部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31日 | 112/07/31 上午 11:34:27 |
公告 | 公告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7年間修訂該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時,未將該會首長納入申訴對象,致生謝曉星前主委涉犯職場性騷擾事件,欠缺法源可申訴並進行調查;於案發時,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主動介入調查及對被害人保護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任本事件持續衍生爭議,嗣後仍堅稱因無人申訴,顯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認知偏誤;該會國會聯絡組某主任在COVID-19疫情期間,以居家辦公方式取代病假長達1年4個月,均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7年間修訂該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時,未將該會首長納入申訴對象,致生謝曉星前主委涉犯職場性騷擾事件,欠缺法源可申訴並進行調查;於案發時,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主動介入調查及對被害人保護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任本事件持續衍生爭議,嗣後仍堅稱因無人申訴,顯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認知偏誤;該會國會聯絡組某主任在COVID-19疫情期間,以居家辦公方式取代病假長達1年4個月,均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275.pdf) | 公告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7年間修訂該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時,未將該會首長納入申訴對象,致生謝曉星前主委涉犯職場性騷擾事件,欠缺法源可申訴並進行調查;於案發時,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主動介入調查及對被害人保護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任本事件持續衍生爭議,嗣後仍堅稱因無人申訴,顯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認知偏誤;該會國會聯絡組某主任在COVID-19疫情期間,以居家辦公方式取代病假長達1年4個月,均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發文-3.糾正案文.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8日 | 112/07/28 下午 04:50:04 |
公告 | 公告糾正文化部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確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文化部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確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2430271.pdf) | 公告糾正文化部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確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發文.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8日 | 112/07/28 下午 04:49:17 |
公告 | 公告112年7月26日廢止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7月26日廢止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120.pdf) | 公告112年7月26日廢止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21832120.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8日 | 112/07/28 下午 04:47:54 |
公告 | 公告112年7月24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7月24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118.pdf) | 公告112年7月24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21832118.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8日 | 112/07/28 下午 03:38:57 |
公告 | 公告糾正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未詳查「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系統表真實性,率予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致該祭祀公業土地遭不當變賣,經陳訴人提起訴願後,該公所兩度未依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確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未詳查「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系統表真實性,率予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致該祭祀公業土地遭不當變賣,經陳訴人提起訴願後,該公所兩度未依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確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21930413.pdf) | 公告糾正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未詳查「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系統表真實性,率予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致該祭祀公業土地遭不當變賣,經陳訴人提起訴願後,該公所兩度未依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確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王光珠案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8日 | 112/07/28 下午 02:35:38 |
公告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8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及第19屆彰化縣北斗鎮鎮長補選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8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及第19屆彰化縣北斗鎮鎮長補選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101.pdf) | 公告本院許可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計8戶,各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及第19屆彰化縣北斗鎮鎮長補選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專戶許可設立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21832101.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7日 | 112/07/27 下午 03:32:50 |
公告 | 公告112年7月18日及21日廢止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2年7月18日及21日廢止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21832060.pdf) | 公告112年7月18日及21日廢止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計2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21832060.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6日 | 112/07/26 下午 02:1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