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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07月17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3/07/17 上午 10:33:11

公告糾正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於110年間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對施用毒品的冉男聲請觀察勒戒,經該院以管轄權錯誤為由裁定駁回確定,該署未確實核對法院裁定主文,錯誤核發執行指揮書,仍將冉男移送執行;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之教育訓練不足,且該所內部控制流程尚無明確規範,以致名籍業務承辦人對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1項入所應調查事項之法條認知錯誤,僅檢查文件是否齊備,疏未核對本案執行指揮書與法院裁定主文是否相合,而誤准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兩機關均有重大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