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於106年本院糾正後,對於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之定位仍未明,且長期營業損失亦未見改善,該府亦僅掌握該公司定位之初步規劃,對該公司之考核亦難合理反映實際經營情況,且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之規定不符,核有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