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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1月02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4/01/02 下午 03:24:24

公告糾正僑務委員會,為該會知悉有性騷擾情事時,未依法啟動調查及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致無法避免傷害繼續擴大,使被害人仍陷於敵意、不友善的工作環境長達4個餘月;嗣於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後,接續予以調職、年終考績丙等,並先後以被害人有曠職、與中資人員接觸等事由,各記一大過等不利處分,不符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亦未針對被害人有利部分加以考量,與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第8條誠信原則、第9條及第36條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相違,牴觸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而衍生被害人因提出申訴致遭不利處分之疑慮,均核有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