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4月15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4/04/15 下午 01:51:57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范巽綠就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將尚未公告之標租文件傳送與特定廠商,該廠商得標後,被彈劾人收受賄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另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共13件採購案之機會,收受賄款總計114萬4千元,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核其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總計221萬4千元,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