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有關該校處理甲師解聘案態度輕忽,過程顯屬草率,於112年11月3日決議資遣後,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請重新審議,該校竟於同年月29日二度召開教評會時,在同一事實基礎下,改採最嚴厲之解聘處分,且未通知甲師到場陳述意見,顯已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賦予當事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校處理涉及教師解聘之重大案件,未能督導其確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致教師權益受損甚鉅,亦核有違失案。(115教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