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之立法訂定意旨,為確保安全之學習環境,並保障兒少學員基本權益,爰規定短期補習班屬特許行業,針對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員規定諸多條件,及應進行相關稽查裁處。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針對轄內「○○教室」及「○○工作室」二家疑未立案補習班檢舉案,自113年9月間起陸續接獲多次民眾陳訴,竟未依法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復未積極進行實地(或聯合)稽查評估;除上述個案外,該局於整體補習教育管理之作為及適法性尚存疑義、相關法令解釋及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分歧,例如以業者已辦商業登記為由,逕自排除應立案登記之相關規範,致案件懸而未決,足見該局未能會同釐清相關規定,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恐致現行規範形同具文,衍生逸脫管理密度或安全問題等重大疑慮,罔顧主管機關職權,均有怠失案。(115教正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