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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06月02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5/06/02 上午 10:46:41

公告糾正,由於《難民法》尚未立法完成,庇護案件目前多依行政裁量處理。依立法院協商紀錄,內政部移民署曾表示,庇護申請人經審認後得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並享有工作、納保及就學等權益,惟相關案件受理逾兩年仍多未作成准駁,且迄無核發臨外證之案例,顯示審查程序及認定標準欠缺明確性,核有違(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