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就彰化縣花壇鄉鄉長顧勝敏,於108年至113年間對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清潔隊員發動密集且顯不合比例之行政處分,並遂行違法解僱,案經法院判決認定其處分具有重大違法瑕疵在案;復經彰化縣政府於114年12月16日召開安全及防護委員會審議,認定其行政管理手段成立職場霸凌,被彈劾人實質掌握人事權限,卻恣意濫用懲戒及管理之職權違法解僱屬員;又被彈劾人於112年4月間,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擅自指示清潔隊長動用行政資源,協助特定私人土地進行竹木砍除及廢棄物清運,且未依規定收取新臺幣12萬餘元之清運費用,顯圖利私人並致公帑損失,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