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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07月13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5/07/13 下午 04:02:54

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就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利用綜理區務之機會,於104年至107年間,收受廠商之賄賂計新臺幣360萬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在案,違法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