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等機關設置「偵查庭」進行訊問,其席位配置嚴重阻礙辯護人實施即時、有效之辯護權, 且該配置僅以行政規則為據,實質限制人身自由,核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法務部於本院行文督促改善後,非但未積極作為,反屢以「法經濟分析」或「成本效益」等說詞推諉,僅發布空泛函釋搪塞,致使相關改善進度嚴重稽延、無實質成效,確有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