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新竹市政府及運動部。該府辦理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計畫,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踐行「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程序即貿然啟用;統包商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有安全疑慮;新竹市政府及教育部(原教育部體育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未慮本案「專案管理」與「監造」併辦特性,查核意見錯誤指示,造成球員兼裁判,有失督導專業;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物監造訂為「主要部分」,廠商資格卻容許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統包工程契約變更時,增購原招標減項內容,衍生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情事,核有重大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