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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珍 監察委員

王麗珍
王麗珍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案名
115/05/21115國正0002林委員文程、王委員麗珍及張委員菊芳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釋出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作業時,未儘速辦理釋股相關作業,罔顧該公司處於逐年持續發生虧損情形,推諉消極。截至113年底,該會所持有該公司股東權益,減損比率達34.57%,已嚴重損害政府權益;歷年來雖派有董事參與該公司之經營,然長久以來均未能覺察該公司之空白票據及公司印鑑,竟係由董事長一人保管運用之重大內部控制疏漏,肇致該公司發生重大財務風險及損害,該會對於維護政府股權之態度過於被動、消極,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此外,該會竟未要求應於該公司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公司前董事長擅自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之相關重大資訊等,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5/05/14115教正0009紀惠容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中市甲國民小學辦理棒球隊外聘教練進用流程,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不適任人員查詢相關規定,對教練具有猥褻前科竟毫未察覺,且任令教練證逾期仍續聘,門禁與查核機制失靈,核有重大違失;該校未妥善管理訓練時間與空間,導致教練利用休息室、貨櫃屋及宿舍等密閉場域對多名學生遂行侵害,對深夜留宿等高風險情境缺乏警覺,致校園安全防護網形同虛設。此外,校方長期忽視球隊權力過度集中於單一教練之結構性風險,未察覺封閉訓練造成的不對等權力關係,反將本應由家庭承擔之夜間照護與監護職責移轉予教練,使其利用「家庭代理人」之優勢地位構築封閉環境,導致學生陷入無助、家長未能及時發揮親職功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身為主管機關,對所屬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監督不周,對校園空間安全督導流於形式,且案發後缺乏專案統籌機制,致輔助與救濟資源未能即時到位,未能有效落實風險辨識與預防機制,亦未正視親職資源分配不均之結構性問題,處置均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9) ...詳全文
115/05/14115教正0010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110年6月8日通知其附設幼兒園前教保員C「自6月15日起終止進用契約」、同年月11日又撤銷6月8日處分,違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解僱前輔導程序、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預告期間規範,且未符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與安定性原則;又其處理前代理教師K疑涉性騷擾行為與111年畢業旅行期間之性騷擾事件,顯有性別意識薄弱、未依法保全證據及未善盡保護學生權益之違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未確實查察前開教保員終止進用契約處分之作成過程是否適法,且該局112年6月13日辦理龍崎國小校務運作及教學訪查,核與行政程序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合,實屬不當。均應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10)...詳全文
115/04/21115內正0007王麗珍委員、蘇麗瓊委員提,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下稱三灣鄉公所)未依法令規定妥善管理苗栗縣三灣鄉垃圾衛生掩埋場(下稱三灣掩埋場),致109年間承包苗栗縣三灣國民小學(下稱三灣國小)操場整修工程之廠商業者於時任鄉長温志強授意放行下,非法進場傾倒整修工程刨除之PU跑道廢棄物,並以不實之「一般廢棄物」名目繳交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5/04/21115內正0006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鴻義章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未建立警環跨機關聯合防弊機制,疏於督導整合;所屬警察局忽視風紀預警,資安稽核與績效審核形同虛設,致多名員警長期收賄包庇、濫查個資洩密及偽造文書詐財;所屬環境保護局廉政控管顯有不足,且行政調查草率敷衍,致生稽查員公然索賄,離職後更違反旋轉門條款轉任業者顧問。桃園市政府暨所屬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內控機制功能不彰,執法防線遭不法土方業者擊破,導致基層人員集體貪瀆造假,嚴重敗壞官箴與政府公信力,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5/01/20115內正0001浦忠成委員、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林明佐(現改名為林康承)於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5月間,先後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之期間,長期與博弈集團人士交往關係密切且複雜,未保持公務應有分際,並接受其餽贈不正當財物及利益,致林員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然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對於林員任職期間遭博弈集團人士滲透利用、蒐集偵查情資等違失情狀竟渾然未察,足見內部督察及政風系統嚴重失靈,重創警察人員形象,斲傷民眾對司法警察之信賴;另,林員因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包庇犯罪組織、包庇賭博、洩密、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明確,於113年8月23日遭檢察官起訴,詎警政署、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竟未依權責落實內部行政調查,洵有明顯失當。經核前開機關未盡督導之責,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11/19114社正0013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所屬計9個單位(機關)、13名簡任主管涉及職場霸凌持續多年,所涉範圍、人員及幅度既廣且大,惟該部於案發後倉卒調查,且問卷內容過於草率、填復時間僅24小時、僅安排留下連絡電話之職員受訪,調離職人員未獲納入調查對象而顯未完整清查;又調查期間僅將3名涉案主管暫時調整職務,部屬囿於其等權勢、實質影響力而不敢陳述,影響同仁求助意願及調查真實;嗣於調查完成後,僅以一紙公文通知涉案行為人調查結果卻未載明理由;且3名職場霸凌成立且情節重大之違失人員,卻僅1人移付懲戒,而職場霸凌成立之主管亦未予調整職務或加強監督,並有未落實調查結果之執行及建議事項等情,均核有違失。又該部部長信箱早有職場霸凌陳情案件,該部人事處卻未提報防護小組處理;有多名證人曾鼓起勇氣欲提起申訴卻被勸退,錯失處理契機;另社政單位數度請增人力卻未能補實,再加上部分主管負向管理,致人力落入不斷加班與人員流動的惡性循環,該部人事處卻未能及早掌握、予以把關及防範職場霸凌情事,亦有欠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9/16114內正0020蔡崇義委員、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峨眉鄉公所分別辦理「新竹縣竹東鎮LED節能路燈汰換計畫及後續擴充案」、「新竹縣峨眉鄉水銀路燈(鈉光燈)汰換計畫」等採購案件,未核實編列相關預算價格,致其利潤遠高於一般工程採購編列之利潤,且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就該採購案件相關廠商,將2倍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或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且怠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公報;另峨眉鄉公所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以審認廠商是否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9/16114內正0018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前偵查隊隊長陳彥錦於111年5月31日晚間至6月1日凌晨值勤時,於該分局內違紀飲酒並性侵屬員,嚴重影響民眾對於警察機關之觀感與信賴;另查,其利用偵查隊長權勢,於109年至111年間對同一屬員5度犯案,涉犯1件性騷擾、4件妨害性自主案,被害人囿於權勢不對等及警界文化,而長期隱忍。該分局未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意旨,採取適當且有效之措施,善盡防治性騷擾之責,且對於重要幹部的品德操守考核監督不周,復未注意關懷基層員警身心狀況有無異常,及早發現問題,機先妥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6/18114社正0007王麗珍委員、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勞動部未能督同所屬機關,針對職場霸凌事件,擬訂機關內部適用之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北分署對於職場霸凌的事前防治作為與事件之通報調查機制更是盡付闕如,該部於所屬機關同仁遭受霸凌而在辦公室輕生事件發生後,雖自行籌組調查小組進行行政調查,卻因行政調查報告之論述未盡周詳嚴謹,非但留下諸多疑點未能釐清,反而引發各界高度爭議,影響機關聲譽;又該部暨所屬機關關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支用,核有與該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規定未符之處,且相關支出審核機制未臻健全;復怠未對於以基金預算等公款購置之宣導品,建立合宜之管理與領用機制,致部分宣導品流向不明。另北分署於謝宜容分署長任內,尚有2件採購案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公告前,竟違法將應保密之資訊洩漏予特定廠商,以確保由該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6/10114交正0005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王麗珍委員提,石碇區公所放任縱容黃志仁前往會勘災害現場,皆搭乘廠商之座車;「雲台山工程」 及「山頂的店工程」 施工逾期,該公所未對高O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O公司)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4萬7,707元;亦未查覺設計監造之旺O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陳OO於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等工程(下稱搶災工程)事後製作設計圖說 ;另搶災工程之驗收,該公所未派政風人員監驗及年底才一起驗收;且搶災工程稽核之改善,因循敷衍;又怠於依政府採購法對高O等公司為裁罰、刊登採購公報、停權處分及追繳2倍不正利益等情,石碇區公所辦理搶災工程等採購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6/04114財正0011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郭文東委員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訂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下稱「獎懲注意事項」)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規定所屬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不論罪名倘經法院諭知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即可不予解僱除名或免職,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規定相悖;又「獎懲注意事項」雖規定所屬人員因涉貪行為繫屬訴訟程序者應予停職,然並未落實執行,復發生涉貪人員於羈押中,在移付懲戒前未完備停職處分,致其後該人員獲准停押後申請復職未獲准後,提起訴訟而該公司遭判決敗訴,造成公司損失;且對所屬人員涉貪案件未建立完整追蹤機制,因不知判決終局結果,而未依規定處置,人事管理已有疏漏外,亦可能因逾時限,而未能依法請求發還貪瀆案件犯罪所得,影響公司權益;且該公司「煉製事業部工作人員獎懲評議委員會」及「大林煉油廠工作人員獎懲評議委員會」,主要任務為「調查案件事實」及「簽議獎懲意見」,且決議僅作為廠長及執行長核定參考,惟竟發生決議事由與事實不符及引據內部規定錯誤情形,然單位主管均未盡複核之責,嚴重斲傷公司治理,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4/06/04114財正0009蘇麗瓊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自民國(下同)106年至113年8月底止,部分市縣政府已獲核定平價園區方案及強化公設方案補助計畫,卻因審核輔導機制及地方政府提案作業未臻完善,導致執行後再申請撤案各計16案、12案,分別已撥付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億4,291萬8,534元、85萬2,911元無須繳還,惟查平價園區方案半數撤銷案件均於107年11月7日訂定執行原則及相關機制實施後核定,顯見尚無發揮功效;又大多為申請後因用地問題而辦理撤案,係屬可事前預防類態,卻未審慎評估,復未建立相關事後追蹤管考機制,其中不乏核定逾2、3年以上方撤案者,實已排擠可供使用之補助額度及影響其他計畫執行時效,且撤案已核撥之計畫經費亦浪費公帑;再依強化公設方案計畫目標,於評選時將環境保護設施列為優先補助對象,惟實際卻偏重補助道路新設或刨鋪改善等非優先項目。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轄管觀音及中壢園區委辦污水處理廠自106年迄113年8月底止污水排放違法遭裁罰案件累計竟皆逾3千萬元,並未列入強化公設方案改善,顯然未能妥為善用預算經費,強化公設方案預算配置不當且與計畫目標不合等情,皆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4/04/08114交正0003賴鼎銘委員、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及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分別於108年至112年間辦理防彈配備採購案,經查警政署與臺灣銀行所採購防彈衣內外襯套之中文說明標籤,有以複貼方式更新製造日期與出場序號情形;移民署、臺灣銀行及警政署採購之防彈衣,其防彈纖維布,或有非契約約定字樣,或非「原廠證明書」所載明之廠商產品,此外於辦理採購案驗收時,廠商提供書面文件之重要日期時序倒置,顯有錯誤與不合理情事等,詎前開機關(構)竟均未能發現上開履約重大瑕疵問題而予驗收合格,肇致得標廠商涉有將驗收不合格之防彈衣,轉作為上開採購案履約標的交貨之重大疑慮。另,國安局辦理防彈配備採購案,得標廠商未依契約檢附相關產品運送證明文件,且防彈背心及公事包檢測報告內容顯有異常情事;臺灣銀行採購之防彈頭盔,得標廠商未出具防彈頭盔材質之原廠證明書及新品保證書,疑似使用大陸地區產品等,然國安局與臺灣銀行竟仍率予通過驗收。經核前開機關(構)之驗收作業,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提請 討論案。...詳全文
114/02/06114內正0003葉宜津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67年間自原「陽明山管理局」接管該市北投區湖山段2小段22地號等土地後,疏未確實巡查,迨至107年間始發現其部分範圍約558平方公尺遭國際大旅館長期占用供停車場等使用,嗣108年11月間以減收93萬餘元使用補償金並裝設木樁圍籬之方式排除佔用後,竟又應民意代表之請託而默許該圍籬遭移除並回復可供停車狀態,明顯棄守市產管理職責;另該處將路燈工程採購部分業務交付所屬技術工友承辦,又未妥善監督,致部分技術工友於107年至109年間涉嫌多次向承攬廠商收賄,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12/19113國正0012賴鼎銘委員、王麗珍委員、蕭自佑委員提:海軍劍龍級海虎潛艦於112年12月21日執行任務偵巡時,因「後救難浮標」非預期釋放,該艦艦長派員上甲板處理回收作業及後續救援人員等節失當,致出艙11人中有7人陸續吊掛舷邊,其中6人因安全索反覆纏絞變形斷裂落海,迄今仍有3人失聯等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國正12)...詳全文
113/10/09113內正0010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前副處長王文秀與業者過從甚密,操守有嚴重瑕疵,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未能及早發現而即時處理,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另於其經檢察官偵辦後向法院聲請羈押而裁定交保後,仍將其調任主管職務,人事管理及任用上顯有重大瑕疵,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10/09113財正0015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提: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組長林文信因涉力暘集團光電案,遭檢察官於113年4月26日以圖利罪嫌起訴,該署未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處理涉嫌弊案人員行政責任注意事項」規定落實行政調查,率以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視起訴書之方式,遽認林員無違法事證,嗣因外界質疑「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該署方於113年9月4日倉卒調整其職務,致使林員於檢察官起訴後至調整職務前,仍主持該署光電會議多達13件,並承辦與光電業務有關之電業籌設許可、施工許可等多件公文,該署對於涉弊高階主管人員怠於調整職務,影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9/19113國正0007林文程委員、王麗珍委員、王美玉委員提:二膽島面積僅0.28平方公里且緊鄰中國大陸,近年來頻受對岸實施灰色地帶無人機襲擾,實有加強防衛固守之必要,且駐守官士兵身心素質相當重要,惟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未能落實人員管理考核,及早發現具有風險疑慮之人員,肇生所屬金門防衛指揮部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發生陳姓上兵於112年3月9日擅自離營失蹤之重大違紀事件發生,復經媒體大肆報導,斲傷國軍形象;又陳姓上兵於二膽島擅離職守失蹤,疑似由無人看守據點的廢棄通道離島,且全島官兵於島內、島外均未發現陳兵離島蹤跡,二膽島防衛固守之積極性及嚴整性不足,肇生安全上重大漏洞,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國正7)...詳全文
113/09/04113財正0014王麗珍委員、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民國112年9月22日傍晚,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之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公司)發生重大爆炸災害,釀成10人死亡(含4名消防員)、117人輕重傷之國內重大公安事件,經核,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辦理依規定辦理,且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災後則飾詞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且相關資訊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該府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該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