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12 | 113年劾字第25號 | 國家安全局少將研究委員謝靜華於113年2月1日,晚間宴飲酒後失態,在臺北市西門町行人道旁強吻已婚乙女,經由不知名路人錄影並上傳至網路供人瀏覽,並經新聞媒體披露;另,經國家安全局調查過程中,提供不實訊息給調查人員,致該局以此錯誤資訊對外說明,引發外界誤解。核其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影響國安特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7 | 113年劾字第23號 | 被彈劾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綜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該處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其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以上各節在在顯示其未依法行政,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7 | 113年劾字第24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施教文於該檢察署任職期間,遭申訴共4件性騷擾案。其中兩案分別為其於甲女辦公室以言語批評甲女身材,及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場所用雙手握住乙女雙手2次。該二申訴案先經彰化地檢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認定性騷擾成立,復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被彈劾人確有對甲女、乙女實施性騷擾之行為;另查尚有曾任職彰化地檢署A女於109年亦遭受被彈劾人性騷擾,經被彈劾人自承有就此案撰寫道歉書予A女,得認定確有該性騷擾事實。被彈劾人身為司法人員,言行動見觀瞻,其性騷擾A女、甲女及乙女之行為,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等規定,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5 | 113年劾字第21號 |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政戰主任王維義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基於性騷擾之意圖碰觸甲女之胸部,令其有不舒服、恐懼、焦慮、憤怒等感受,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其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軍譽,敗壞國軍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5 | 113年劾字第22號 | 李健育於擔任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時對3位女性同仁為性騷擾行為,經改制後之環境部於112年10月27日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另尚有其他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亦遭其性騷擾。李健育於辦公或出差期間,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竟對3位申訴人、其餘未申訴之被害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惡行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0/08 | 113年劾字第20號 | 被彈劾人楊志斌於任職臺東工務段段長期間,辦理「代辦鐵道局東工處『花東電氣化計畫』臺東線砸道工程」採購案件,未依契約規定之履約地點施工,致路線隔斷申請與契約施工路段不同,在未實際對施工成果進行檢查之下,用內容不實砸道檢查紀錄等文件辦理計價,由承商取得工程全部價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承商,所屬臺東工務段7名員工,經一、二審刑事判決有罪,被彈劾人核有審核不實、督導不周,而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等疏失,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影響機關形象,核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0/08 | 113年劾字第19號 | 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9/05 | 113年劾字第18號 | 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另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9/03 | 113年劾字第17號 | 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8/06 | 113年劾字第16號 | 被彈劾人吳瑞安涉及收受廠商陳○○之賄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等規定;又吳瑞安與利害關係人陳○○、張○○(甲)等人餐敘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又吳瑞安收受廠商陳○○贈送之紅麴、蜆錠、有機白蝦及水果禮盒部分,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亦未曾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7/04 | 113年劾字第15號 | 莊碩漢任職我國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111年12月3日至6日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總計15至20分鐘),以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乙女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莊碩漢之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110年12月28日修正、111年1月12日公布及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定義,外交部亦為相同認定,成立性騷擾事件在案。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5/14 | 113年劾字第14號 | 前駐菲律賓代表處大使徐佩勇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至112年3月22日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該駐處菲籍雇員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被害人有不舒服、沮喪、恐懼、憤怒、痛苦等感受,甚至因此長期失眠,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5/09 | 113年劾字第13號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授劉家男前於兼任總務長期間,經辦該校「研究生宿舍及體健中心熱水系統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案,竟利用擔任該工程評選委員會召集人之權力與機會,夥同友人共謀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回扣不法利益,直至檢察官偵查中,於107年7月27日始繳回不法所得新臺幣263萬元,核其所為嚴重悖離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應廉潔自持之旨,斲傷該校校譽與工程採購之公信性甚鉅,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5/07 | 113年劾字第12號 | 連江縣政府參議劉德全於任職該府建設局局長及產業發展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法收受廠商賄款、協助詐領補助款,且在未符合採購案契約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屠殺大坵島梅花鹿,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5/07 | 113年劾字第11號 | 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為償還欠債及選舉開銷,透過清潔隊員謝○宇充當白手套,自前瞻計畫補助辦理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分別向6間廠商收取總計新臺幣589萬元回扣款,藉以清償私人債務,上述違法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69號判決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在案。被彈劾人之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清廉等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4/09 | 113年劾字第10號 | 被彈劾人黃錦秋檢察官、王涂芝檢察官於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出入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事後發現分別為地下匯兌業者郭○○實際管領之八八會館,及地下匯兌業者涂○○實際管領之睿森銀樓地下室,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又被彈劾人王涂芝檢察官於111年2月至11月指揮偵辦郭○○等涉犯地下匯兌及洗錢等罪案,於111年3月4日、6月23日、11月7日簽發拘票,效期合計自111年3月4日至112年5月6日,指示相關機關於被告入出國時進行留置及執行拘提。嗣郭○○於上開管制期間4度出入境,王涂芝檢察官明知檢警將於111年11月2日執行搜索,卻又以偵查程序尚未完備等理由,指示內政部移民署及刑事警察局不予留置及拘提郭○○,任其正常通關,迨郭○○於111年10月26日出境未歸,而於同年11月11日發布通緝,且每次執行拘提後均未要求執行人員記載不執行之事由及繳回拘票,違背強制處分之法定程序。以上事由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4/09 | 113年劾字第9號 | 駐南非代表處前副參事呂志堅於111年7、8月至112年5月12日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該駐處1名女屬員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被害人不舒服、緊張害怕,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3/12 | 113年劾字第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身為該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審判長、行政庭長、庭長等重要職務,卻未能潔身自愛,保有高尚品格,反利用其職場上之優勢地位,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得逞,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核已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3/07 | 113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劉育成擔任教職逾34年,利用家長對其信任、與學生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對未成年學生為性侵害或性騷擾等共計29人 ,並據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對10名學生性侵害、對3名學生性騷擾屬實,其中4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在案,迄今尚有相關案件仍由地方政府受理調查中。其犯後態度不佳,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違失情節重大;並涉犯不當管教或體罰學生、長期在外違法收費補習等,顯已敗壞師道、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3/05 | 113年劾字第6號 | 被彈劾人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本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了事;另亦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核其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2/20 | 113年劾字第4號 | 國防部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逕於所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訂定適用退撫舊制人員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上死亡者,其遺族申請一次撫慰金(遺屬一次金)之溢發規定違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於106年1月25日函請該部處理,國防部雖於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自107年7月1日改正。惟被彈劾人傅政榮、魏木樹及薛勝吉並未依國防部核定作法發布部令,亦對審定單位要求協助置之不理;被彈劾人董中興、方宗泰及陳威浩亦未催辦,在無任何法令依據下,逕自作成決定,仍依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所指違法方式,要求三軍司令部辦理遺族撫慰金(遺屬一次金)審定作業,造成溢發金額高達新臺幣3.43億餘元,以上各員明知前述作法確屬違法,卻未依法改正,造成國庫鉅額財損,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2/06 | 113年劾字第3號 | 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惟事發時之營長林家葳與所屬連長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隱匿案情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東昇知情後卻隱匿丟槍案情,亦未向上呈報,並默許所屬以假槍偽充真槍,嚴重斲傷國軍形象,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1/09 | 113年劾字第1號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前上校工務長林龍基、前一等士官長領班林憶明、前一等士官長化工呂建勳等3人於任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多次接受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招待,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飲宴,收受不正利益,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12 | 112年劾字第25號 | 被彈劾人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於108年間竟指示民間友人協助處理太陽能光電業者支付予陳抗民眾之相關憑證,致滋生虛偽簽立委任報酬新臺幣(下同)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與虛偽開立該金額之發票等不法情事;又於109年間向申請建造執照之太陽能光電業者索取400萬元,被彈劾人林哲凌亦坦承確實有收受該筆款項等,核其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12 | 112年劾字第26號 | 被彈劾人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對D生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本案遭揭露後,知悉自己遭A生檢舉,且申請退休遭市府不受理,為掩蓋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之事實,謊稱即將退休,111年間仍密集蒐集A生之聯絡資訊,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並向A生家屬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視臺中市政府「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函令,並涉有不當體罰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惡性重大,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05 | 112年劾字第23號 |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不僅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且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05 | 112年劾字第22號 | 被彈劾人徐宿良任職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期間,多次抽換該站扣案毒品,交由幫派分子對外販售,牟取鉅額不法利益,嚴重斲傷公務人員廉潔形象,並戕害國人身心健康;被彈劾人林聖智長期擔任該站副主任,未切實督導所屬依規定保管扣案毒品,且對徐員歷來監守自盜扣案毒品之犯行,皆毫無所悉,怠忽職守情節非輕;另被彈劾人詹孟霖處理安非他命送驗,因未予妥善保管肇生遺失情事,嗣為逃避責任,竟製作內容不實之函稿送陳,而徐宿良、林聖智為詹員之主管,明知前情卻未如實向上反映,詎仍共同掩飾進而行使該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妨害檢察官後續刑事案件偵辦及扣案證物之保全,以上各節核有重大違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05 | 112年劾字第21號 | 被彈劾人黃翎樵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敬業態度欠佳,另不實申報加班時數,有詐領加班費及補休之情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有無故曠職11日又4小時及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14 | 112年劾字第20號 | 被彈劾人陳凱凌任職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現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7,200元,涉犯貪瀆不法及財產申報不實;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要求建商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欺騙地政士登錄不實房價在實價登錄系統,向銀行超貸,詐取296萬636元現金,並為隱匿犯罪所得涉犯洗錢;109年間明知應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因而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預算法等規定,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情事;對屬員不當指示、裁量濫用及怠惰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和「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14 | 112年劾字第19號 | 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林芬瑩,於任職期間,藉由核發道路挖掘許可等之權限,與其配偶共同向廠商收受賄賂,以作為換取道路挖掘許可之對價,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09 | 112年劾字第1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於112年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造成申訴人恐懼害怕、不舒服之感受,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09 | 112年劾字第18號 | 向德恩前於107年任職陸軍564旅上校副旅長期間,受共諜邵維強以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於108年10月2日、109年1月12日兩度簽署內載「一旦兩岸發生戰爭,將竭力為中共效命,協助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等內容之誓約書,由邵員攜往陸區轉交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共軍情報掩護機構人員;又向德恩自108年10月31日起更多次收受邵員給付之賄款,合計新臺幣56萬元。向德恩所為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9/12 | 112年劾字第13號 | 國立嘉義大學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前系主任陳榮洪,對於該系教評會102學年度第4次會議,先偽造不實之教師聘任決議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犯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又陳榮洪應賠償原正取副教授朱○○之退休金差額新臺幣56萬2,656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確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8/08 | 112年劾字第11號 | 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8/01 | 112年劾字第10號 | 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7/06 | 112年劾字第9號 | 被彈劾人謝曉星逾越合理性與必要性,多次公開斥責部屬,侵害部屬人格權,涉及職場霸凌。其身為最高首長,以其權力地位,偏好一定身高女性擔任辦公室秘書;事務分配等無正當理由卻基於性別為差別待遇。另其無視於與部屬間權力落差,評論秘書身材、對求職者詢問隱私事項、多次逾越合理必要過於靠近女性部屬等,使女性部屬感到壓力或噁心,除未盡謹慎義務損害機關聲譽外,更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CEDAW公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7/04 | 112年劾字第8號 | 被彈劾人簡明峯,從事興達發電廠汽力機組變電設備全盤業務,111年3月3日,未依規定程序撤卡,於3540斷路器未充填絕緣氣體情況下,投入3541隔離開關,造成匯流排接地故障,約549萬戶停電;被彈劾人吳俊德,未監督所屬員工落實維護作業及大修工作,決行3541帶電動作試驗工作聯絡書時,對於工作項目漏列3540、3540內SF6未回填等情未能注意,輕忽試驗可能引起之跳機風險,致發生閃絡接地事故;被彈劾人李威廷,負責開關場設備之起動、停機及正常運轉操作與核查事項,惟未善盡撤卡把關責任;被彈劾人歐皖麟,負責督導全廠行政及有關運轉效率、維護改善、工作安全等技術性之策劃與監督,惟未能嚴控跳機風險,任令廠內長期以暫銷卡方式撤卡,便宜行事,致值班主任於副卡未到情形下,同意維護部門以簽名方式暫銷卡,致生303停電事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7/04 | 112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楊宗霖,負責國土安全設施路北超高壓變電所(E/S)維護工作,然該所345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及氣體絕緣輸電線路(GIL)容量擴充期間,於3541隔離開關形成管制點時,未採取必要管制(防呆)措施,致綜合研究所人員110年5月13日完工竣驗時,誤操作3541隔離開關而引發接地故障;被彈劾人潘信志,督導全所機電設備之巡視及負責所內設備及附屬機器之安全運轉與電力調度事項,惟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前述管制點之標示、上鎖、掛牌及巡視等管制責任,防呆機制蕩然;被彈劾人吳清木,綜理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業務,負責該處供電業務之策劃,然所屬於3541隔離開關形成管制點時,未依規定標示、上鎖、掛牌及細密巡視不到位,應負監督不周之責;被彈劾人陳邁夫,負責監督管理電力設備試驗之規劃與執行,然「斷路器試驗作業程序書」規定不明確,所屬於路北E/S執行完工竣驗時,一人單獨操作待測設備,未能確實區隔有電與停電部分,欲操作待測3542隔離開關(新設備),解鎖時亦將帶電3541隔離開關一併解鎖,加上誤操作3541,釀成110年5月13日重大停電事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6/13 | 112年劾字第6號 | 陳信瑜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以不實之發票詐領首長特別費,洩漏勞動檢查內部資料予立法委員,於公務場合表達支持前副市長黃珊珊之言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5/04 | 112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志成,偵辦案件經常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請求調查有利事證,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憲法保障聽審權甚鉅;又其多次罔顧卷內事證,率以無偵查必要或告訴人撤告為由擬簽結案件,核與規定不符,經主任檢察官指正後仍執意為之,實屬曲解事證且怠於執行職務;其受理閱卷聲請,遲未依法簽擬意見,影響當事人權益,以上各節均有違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5/02 | 112年劾字第4號 | 被彈劾人羅鈞盛身為新竹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並長期擔任府級九大行業(俗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等重要職務,卻與瑞○建設公司黃姓建商私交甚篤並投資該建設公司之建案,後又圖個人私利,請託被彈劾人羅仕臣、陳中振、周明堂協助減少建案所涉裁罰金額及加速消防安全設備查驗與土地移轉登記,羅仕臣等人亦均為高階主管,竟加以配合,並與羅鈞盛共同接受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藉此謀得個人不法利益,上述行為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4/18 | 112年劾字第3號 | 被彈劾人涂榮輝、楊文東、李明芳分別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副處長、勞工服務科科長暨勞資關係科科長,辦理社會矚目的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烏干達籍學生血汗學工案,涉及國際間人口販運,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對於學生嚴重超時工作情狀,實應確實查察不法,以落實保障外籍學生勞動權益,竟基於迴護圖利涉案事業單位及人力仲介,未能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有虧職守;被彈劾人彭德俊身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負責綜理處務,長期疏於督導所屬職員,對於本案均推諉不知,未善盡監督權責,且對屬員失檢行為未嚴予導正,損害國家賦予該職位之尊重及人民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難辭其咎,以上4人等,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損害政府信譽,更斲傷國家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1/10 | 112年劾字第1號 | 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2/08 | 111年劾字第28號 | 游廼文身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組長,竟假借其職務權力與他人合謀炒作特定股票,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人飲宴餐聚,以言語暴力對所屬同仁職場霸凌,暨於上班時間購買興櫃股票,明顯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之紀律形象,損害政府信譽。蔡豐清身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長期包庇縱容游廼文相關違法或不當行為,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核其等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2/06 | 111年劾字第26號 | 110年4月16日被彈劾人顏敏森為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輪值當晚主管,對於民眾闖入叫囂及毀損值勤臺公務電腦螢幕一事,除未詳實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外,亦指示服勤員警隱匿案情;被彈劾人許書桓為該所時任所長,除未指示所屬續查並依法處置,亦未呈報分局長官外,甚至與被彈劾人傅榮光巡佐共同將駐地監視器主機之硬碟格式化,湮滅他人刑案證據;被彈劾人林志誠為時任分局長,明知監視器影像已被湮滅,卻仍對外以停電為由掩蓋事實,被質疑後說法數變,於本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該4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2/06 | 111年劾字第27號 | 林鳳儀教授兼任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系主任、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主任秘書及音像藝術學院院長期間,辦理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為科技部,111年7月27日改制)委託計畫、臺北科技大學及臺南藝術大學校內統籌經費,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合計新臺幣485萬2,617元,同時亦為私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損及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11/11/01 | 111年劾字第24號 |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李裕仁,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案」及「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採購,未盡監督職責,洩漏招標相關文件,收受賄賂,且接受得標廠商的招待,前往有女子陪侍酒店等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1/01 | 111年劾字第25號 | 被彈劾人趙天祥、秦少興、鮑宏志、林東正、謝發瑞、張益豐、桂宏正、謝淑美及郭章盛,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分別擔任主任、副主任、秘書及機動組組長之職,該站自101年11月至108年9月期間,陸續發生多起站內職員勾結幫派份子調包扣案毒品,對外販售牟取鉅額不法利益之違法犯紀情事,皆肇因於被彈劾人等未確依該局所訂頒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且疏於督導所屬職員所致;被彈劾人莊國僑長期擔任該站之駐區督察,亦未依權責監督稽核該站確依規定落實扣押物管理事宜,致未能維護機關安全、機先發掘違常情事,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0/06 | 111年劾字第23號 |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涉嫌利用職務,要求盧姓業者無償拆除其弟媳老宅,再指示下屬開放所轄新豐鄉衛生垃圾掩埋場供盧姓業者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圖自己與他人利益,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9/13 | 111年劾字第22號 | 文化部前參事朱瑞皓,前於任職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之副司長、司長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權收受廠商賄賂、不正利益及回扣款共計新臺幣258萬2,885元,並協助特定法人團體及廠商取得補助案及標案,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9/08 | 111年劾字第21號 | 國立東華大學教授梁金盛於兼任該校教育行政與管理學系系主任期間,登記擔任「書福民宿」之經營者,違反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9/08 | 111年劾字第20號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前處長張大偉少將,於承辦「公館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時,收受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賄款新臺幣2,600萬元,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9/06 | 111年劾字第19號 | 屏東縣竹田鄉鄉長傅民雄為圖個人不法利益,與時任屏東縣竹田鄉民代表會組員曾文星謀議(擔任白手套),利用竹田鄉公所於104年辦理「竹田國小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5年「竹田圓通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6年「竹田納骨堂統包工程」之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9/06 | 111年劾字第18號 | 110年4月2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第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撞擊清水隧道北口事故,造成49人死亡、3百餘人受傷,財務損失及賠償初估約新臺幣16億元以上之事故,係因行政院「臺鐵總體檢報告」所列各項改善事項,交由交通部督導臺鐵局據以執行,惟該局未建立委外業務之稽查制度,未盡安全責任,且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皆有違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安全相關措施,無法達到鐵路行車安全之確保,卻將該等列管事項解除管制,肇致發生上開事故。被彈劾人張政源為臺鐵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有執行不力之失;被彈劾人祁文中,接續前開被彈劾人職務為代理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有執行不力之失,且持續督導該局業務,亦應負督導不周之責;被彈劾人陳仲俊,指揮監督所屬花蓮工務段辦理(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標案(標案案號:L0508P1004Q號)核有多項違失,且相關工程管理制度未臻周全,終因上開被彈劾人等之違失,肇生我國鐵路史最嚴重行車事故,核其等違失情節重大,爰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8/09 | 111年劾字第16號 | 被彈劾人林金村自88年間起至103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8/09 | 111年劾字第17號 | 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承辦之「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負責該工程驗收之資產及營建管理科前上校工程參謀官陳其麟,向承攬的營造公司暗示新屋有裝潢需求,共收受衛浴設備等價值新臺幣18萬5,912元之物品,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8/04 | 111年劾字第15號 | 被彈劾人洪幸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委託訪視安置於A安置機構之被害人甲男,因而知悉A安置機構○○○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惟其竟將職務上取得包含被害人甲、乙男等應秘密資料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被彈劾人姜麗香法官於○年間將甲男裁定安置於A安置機構,惟經洪幸、士林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G訪視後,未衡酌臺東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D提供訊息,而未保持客觀中立態度,悖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出具法官意見書不贊成本案通報,致令G於109年9月8日始在D的堅持下完成通報,且其亦將製作法官意見書透露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顯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被彈劾人侯弘偉法官於109年8月25日因姜麗香法官告知,知悉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嗣後卻與有案在身之林○○,以通訊軟體LINE頻繁接觸,甚至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另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字案偵辦,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司法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8/02 | 111年劾字第14號 | 被彈劾人陳義仲自92年起至100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7/27 | 111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於104年間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時,在被告未拒絕夜間訊問之情形下,未即時到院訊問被告,反以電話指示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更以允諾交保作為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之籌碼,無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更造成法院調度、通知及訴訟進行之困擾。又於110年3月19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逕命配屬之書記官向該法院檔案室借調卷證,且明知少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而有保密義務,仍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亦於111年2月16日經司法院停職,於離職一個月後,皆未辦畢離職手續並完成移交工作,屢經法院催辦,皆置之不理,更出言威脅協助移交之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之規定。被彈劾人除上述違失外,其於任職法官期間更有多次曠職、延宕保護令案件處理之情形,亦不時有情緒失控,影響同仁辦公之狀況,更於承辦少年案件時,要求少年自賞巴掌及多次濫用職權之違失,均經法官評鑑成立在案。以上各節,實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法官法第18條之規定,亦損法官公正、中立、獨立之職務形象,嚴重戕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7/07 | 111年劾字第11號 | 高雄市那瑪夏區區長吳牧群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之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新臺幣1,791萬4,220元之賄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7/05 | 111年劾字第10號 | 翁茂鍾等人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詎料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經由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對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表示:「警友會的翁理事長過陣子會去你們那邊,他過去對我們警察幫忙很多」等語,致經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指派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在官田分駐所履行社會勞動時有批改佳和公司公文等處理私人事務行為,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疏於督導副所長楊博賢及分駐所員警;另周章欽和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仍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違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楊博賢、陳宏平等5人,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6/14 | 111年劾字第9號 | 被彈劾人朱毋我於任職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校長期間,處理學生性平事件有諸多違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等規定,亦與兒童權利公約相違,並對所屬生教組長管教學生不當及處理學生教學輔導工作橫向聯繫不足等節,未善盡督導之責。以上各節均屬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6/07 | 111年劾字第8號 | 被彈劾人施國隆身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明知所屬蕭銘彬前已遭檢舉調離職務,且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卻於該局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員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相關採購案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新臺幣1千4百餘萬元公帑之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使廠商從中獲利,退休後1月餘即擔任該廠商顧問,核有重大違失;被彈劾人蕭銘彬於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科長、秘書室事務科科長及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藉辦理採購案件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階段,收受得標廠商及開發商之賄賂達新臺幣857萬元等情,嚴重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5/10 | 111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王宏銘,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彰化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之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朕豐公司索取450萬元,向星能、麗陽公司索取75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被彈劾人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而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利用朕豐公司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該鄉管轄鄉道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向負責人黃○○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之對價。二人所為,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5/05 | 111年劾字第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隆翔,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任內,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就該案重要爭點未致力於真實之發現,僅憑被告之自白即率爾結案,並背離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尚非法律見解之歧異,且曾函詢被害人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意見,卻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即當庭諭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斵喪司法之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5/03 | 111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林奇福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期間,涉與怡華公司實際經營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及營養品,且審理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被彈劾人顏南全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涉將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案件訊息透漏予翁茂鍾,並向翁茂鍾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且審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怡華公司訴請諸慶恩損害賠償事件,及審理該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巴黎銀行訴請吳仙富及怡華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揭露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又涉及多次參與翁茂鍾及其委任律師在場之飲宴、受贈襯衫及營養品;被彈劾人蘇義洲擔任臺南地院法官期間,承審該院87年度訴字第775號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該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往來酬酢,並請託翁茂鍾私人事務及受贈襯衫。上開3人均為曾審理翁茂鍾及怡華公司相關訴訟案件之法官,事前或事後與訴訟關係人有不當接觸及收受饋贈等違反法官倫理之重大違失行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3/14 | 111年劾字第4號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喬建中110年5月15日至16日帶團途經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任令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之重大森林火災,觸犯森林法刑責於先,案發後更隱瞞生火事實,以踢倒爐火為脫詞推諉卸責於后,違反公務員誠實謹慎義務,嚴重敗壞國家文官及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3/08 | 111年劾字第3號 | 外交部公使楊文昇於駐外期間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3/03 | 111年劾字第2號 | 被彈劾人曾平杉自86年6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期間內,先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南分院法官,任職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討論其所涉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且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等情。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3/01 | 111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羅榮乾自87年10月至105年7月間,於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長期與其飲宴聚會,收受饋贈等情事,並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有損檢察官之公正、廉潔形象,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12/09 | 110年劾字第16號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前藝文展演組組長姚敏貞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至108年12月間,浮報出差交通費計59筆,金額共計新臺幣36,396元,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未覈實報支交通費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11/09 | 110年劾字第15號 | 海軍軍官學校龔榮源、李仁軍、鄭立國及陳新得等系主任,未經許可在他校兼課,事證明確,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11/04 | 110年劾字第14號 | 南投縣信義鄉前鄉長史強等人,於104年及105年間辦理數件小額採購相關工程,委請廠商先行施作,而事後卻以製作不實時間之採購文書方式,辦理驗收、核銷程序,涉犯偽造文書罪責及行政違失,另史強於鄉長任內,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10/19 | 110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張秋銘、沈亞丘、黃光榮於任職青溪國中校長、學務主任期間,違法提供不具住宿用途的劍道館供棒球隊學生住宿、聘任不符教練資格的黃○嘉擔任教練,且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青溪國中處理黃○嘉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案件有諸多違失;針對陳○世總教練體罰學生案件,張秋銘於事後督導該校回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中,竟載明可施予學生「暫時性疼痛」的體罰,嚴重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沈亞丘、黃光榮在監察院108年3月11日赴該校實地履勘調查前某日,違法召開會前會,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並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之規定。核以上各員均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10/06 | 110年劾字第12號 | 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為協助特定業者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免除場地使用費之利益,與該業者在行政程序外為不當接觸,頻繁往來金錢,且濫用職權,對該業者提出之申請案,不顧所屬反對意見,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予以核准,並以機關名義代該業者租借公園場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10/05 | 110年劾字第11號 |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下稱A女)命案發生前,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30日晚間,另一名長榮大學女大學生(下稱B女)遭同一兇嫌梁○○(下稱梁員)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員始作罷逃離現場,嗣後B女與租屋處房東女兒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下稱大潭派出所)報案,該所警員高武源受理後,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而未留存任何B女報案紀錄,核有匿報重大違失。時任該所所長之張忠肯,參與本案並指揮所屬進行調查,竟未督促高武源依法受理B女報案,僅於調得梁員駕駛車輛之監視器畫面後,列為該所情資參考,顯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且A女命案發生後,同年10月30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欲對外發布新聞稿時,張忠肯竟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致使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登載不實,及楊慶裕於未經查證下為不實發言,均核有重大違失。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之楊慶裕,除未發現高武源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有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之違失外,復未經查證,即於109年10月30日受訪時率予向媒體傳遞B女未曾報案之不實資訊,復主導完成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不實之登載,均核有重大違失。其等3人行為導致外界輿論撻伐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9/14 | 110年劾字第10號 | 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商人翁茂鍾所餽贈之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鄭小康於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8/06 | 110年劾字第9號 | 屏東縣佳冬鄉鄉長龔日光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利用屏東縣佳冬鄉公所104年辦理「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7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之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7/28 | 110年劾字第8號 | 臺南市議會秘書室前主任呂國竣,自103年1月6日起至107年9月5日止,共55次持非公務支出或消費收據核銷;該議會保安委員會前專門委員劉永明,自105年1月20日起至107年3月3日止,共38次持非公務支出或消費發票核銷,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10/07/27 | 110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蕭永義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雲林縣北港鎮鎮長一職,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作為進用蔡○○、蘇○○、李○○、蔡○○、陳○○及許○○等6人成為清潔隊正式隊員之對價,而取得新臺幣750萬元之不法利益,敗壞官箴,顯有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5/11 | 110年劾字第6號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下稱海法所)前所長許春鎮,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7年3月11日,違法兼任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空梭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又許春鎮於108年3月7日海洋大學海法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其未報經任職學校核准,即兼任太空梭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時,竟於該次會議前,預先擬妥一份「所教評會決議草稿」之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嗣後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即依照該決議草稿內容,作成「口頭提醒不得再犯」之處置決議,連8點理由均完全相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規定,核其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5/06 | 110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林光華於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立、陳○玉、鍾○汝等人,為其子順利錄取擔任屏東縣崁頂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之對價賄賂;又於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3/24 | 110年劾字第4號 | 臺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前專門委員洪丁仁,自103年2月15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共63次持非公務收據或發票充作公務用途核銷,詐領公款合計新臺幣280,096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10/01/19 | 110年劾字第3號 | 被彈劾人蔡甄漪於民國104年間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偵辦許○○所涉日留田○○及劉○○手機被騎乘機車之男子騙走2案,前案有違反指認規定、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輸錯車號致錯失查獲真凶機會、過於相信供述證據等違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為被彈劾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客觀性義務及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違反指認規定、先入為主等重大過失情節。後案根本不知犯嫌車號,亦無法確認犯嫌即為許○○,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彈劾人仍一併起訴,求償審查委員會亦認為被彈劾人有明知犯罪嫌疑不足仍表示要囊括進來起訴等重大過失情節。被彈劾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9條規定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1/12 | 110年劾字第2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研究員張東柱,自107年12月10日至109年1月8日擔任東光農產企業社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1/07 | 110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丁允恭於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期間,因職務之故與記者Y女交往,坦承在局長辦公室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兩人分手後在106年2月27日於臉書上傳其與Y女兩人合照。Y女感到敵意、冒犯之情境,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丁允恭甚至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騷擾。其未能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行為不檢,有辱官箴,核其行為嚴重失當,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12/24 | 109年劾字第44號 |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兼前系主任沈子勝,利用擔任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消防組典試委員兼召集人之機會,徇私舞弊,將審題時所記下之試題重點洩漏予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學生,使該等考生得以在考前知悉試題重點並加強準備,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性,破壞國家選拔人才之公信力至深且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12/21 | 109年劾字第43號 |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辦理第一公墓第三納骨堂納骨櫃設計監造及新建工程,鄉長曾煥彰等透過白手套王男居中牽線聯繫,內定特定廠商得標,事後收取回扣新臺幣828萬8,000元,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12/03 | 109年劾字第42號 | 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其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業務無關之行為。其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事證明確,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11/12 | 109年劾字第41號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對於業務上督導之工程採購案件,多次接受承攬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場所飲宴,且有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之情事,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等相關規定。該處技術員王國銘對於業務上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除多次接受承攬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場所飲宴外,更多次收受承攬廠商交付之金錢賄賂,甚至協助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等相關規定;又其於民國(下同)104及105年間另藉中元普渡之機,向在該處施工之包商人員詐取贊普款項收為自用。上開被彈劾人之相關違失事證均屬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11/03 | 109年劾字第40號 |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許玉秀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詐得補助款共新臺幣30萬2,850元,其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9/07 | 109年劾字第39號 | 被彈劾人張耀文於任職縣議會秘書長期間,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判決徒刑2年2月,復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已違反配合政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政策之功能及社會責任,且為持續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遂行不當之請託、關說,而僅為獲取股東分紅之利益為動機與目的,明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及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核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應予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8/25 | 109年劾字第38號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17次詐領出差旅費共計新臺幣2萬2,255元,並於奉派出差期日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8/14 | 109年劾字第37號 | 被彈劾人石木欽自86年7月22日起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其間翁茂鍾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亦未迴避;又就翁茂鍾所涉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甫經下級審宣判案件而上訴最高法院案件,被彈劾人石木欽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時,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另於翁茂鍾涉訟期間,並未避嫌而買入翁茂鍾所經營事業有關股票,均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7/20 | 109年劾字第36號 | 國防部參謀總長春節視導任務專機,於109年1月2日7時54分松山起飛,計劃沿C10目視航線,經新店、坪林至蘇澳中正港,惟被彈劾人任亦偉,明知可見光雲圖受始曉日照不足影響,不足以讓飛行員瞭解航線雲量及分布全貌,卻未供應東半部迎風面有帶狀(濃密)低雲之真實色雲圖、近紅外線雲圖(IR4,偵測低雲用)給飛行員參考,讓飛行員瞭解東、西半部雲量、雲高完全不同,反告知「迎風面有雲系,近山區會有雲系影響,但不影響此次任務,可正常執行」,致專機駕駛捨沿海C2而選C10山區航線,專機過坪林遭遇入雲情況時,正駕駛完全沒有心理準備,驚呼「雲長那麼快」,以為仍可雲下目視飛行,而遲疑目視改儀器決心之下達,不幸於可操控情況下撞山;被彈劾人周士凱,負責專機追監事宜,卻未汲取107年F-16撞五分山之教訓,查詢預定航線周遭之地障,亦未將目視航線報告點座標輸入至指揮儀,致無法察覺任務機偏離航線,違反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7/10 | 109年劾字第34號 | 屏東縣琉球鄉前鄉長蔡天裕、陳隆進,及該鄉公所前課長白國榮、前課員蔡川福等人,涉及多起工程貪瀆及行政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24 | 109年劾字第32號 |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林俊杰,配合詐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犯罪集團,於未親自診察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況,即開立不實診斷書,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三軍總醫院一般診斷證明書開立發給規定及醫療常規,並使被保險人詐得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新臺幣1,900萬1,425元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15 | 109年劾字第31號 | 被彈劾人羅雪珠任職苗栗縣頭份市市長期間,兼任指南園藝社商號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12 | 109年劾字第30號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松偉,於任內並兼任行政院核定之「亞洲•矽谷計畫」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利用擔任政府機關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機會向業者索賄,以不實之發票詐領局長特別費,收受相關業者非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及其他利益,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處理,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11 | 109年劾字第29號 | 彰化縣田中鎮長洪麗娜於擔任該鎮鎮長職務期間,於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9月10日另有兼任所轄乾德宮代表人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08 | 109年劾字第27號 | 被彈劾人林重宏任職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聯隊部少將三級聯隊長期間,持續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向女性部屬傳送不當稱謂及簡訊,如「愛妃、愛妾、寶貝蛋、寶貝兒、小老婆、阿娜答、歐妮」、「我整夜沒睡,親一個來」、「腦婆晚安!親親」、「穿泳裝嗎?我流口水了」、「妮叫我老公,我想妮阿」等訊息,以及張貼親吻、摸胸等貼圖,部分時間為深夜或清晨時段,並有不當肢體碰觸情形,其身為單位主管未能以身作則嚴守分際,對女性部屬頻密傳訊,言行不當逾越分際,嚴重損害國軍形象,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05 | 109年劾字第26號 | 桃園市政府前顧問李雲強於任職期間,兼任長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04 | 109年劾字第25號 |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於102及103年間,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計新臺幣98,679元,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02 | 109年劾字第24號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王全中在職期間,未忖檢察官之職位尊嚴與榮譽,竟於其胞妹所涉之刑事訴訟中,以辯護人自居,積極參與相關程序,甚至為此多次表明檢察官身分,以及曾有「具狀聲請交付審判」之核屬執行律師職務情事,嚴重損害檢察官形象及司法公信,違反法官法第89條第1項前段準用同法第16條第5款、同條準用第18條第1項、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前段等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21 | 109年劾字第23號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張瑞雄103年4月間任職伊始,即透過學校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供其與妻女居住,後因張員與其妻情感不睦,103年12月10日即自行搬離至新北市新莊區居住。張員明知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始能借住於該首長宿舍,詎於搬離後未依規定將宿舍辦理歸還,而仍由其妻女續住迄108年11月22日始將之交還,其間並由學校為其不當支付相關費用新臺幣54萬餘元。經查張員所為嚴重斲傷該校形象與杏壇聲譽,並已損及一般民眾對於國立大學校長職務之信賴與觀感,違失情節重大,經教育部函送本院審查,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19 | 109年劾字第22號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部主任陳立奇於民國(下同)104至105年間,對於由藥劑部規劃辦理之「藥劑部1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等4件勞務採購案,明知案內藥事訪視或送藥到宅等履約行為並非由得標廠商執行,而係由該院所屬各院區藥師依陳立奇之內部行政要求及指示負責執行,卻一方面指示所屬同仁協力完成各該採購案所要求之各項驗收資料,再由其授權該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辦理相關採購案之驗收;另復授意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之執行長蕭○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致上開4件採購案之經費總計新臺幣(下同)三百餘萬元中,有近半數(高達152萬3,000元)款項均流向該基金會帳戶,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均係以支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顯有不符。另陳立奇為建置相關資訊系統,以便順利執行上開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竟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即私下口頭委請廠商開發建置,損及機關及廠商權益,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18 | 109年劾字第21號 |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前局長、秘書處處長李朝塘於107年12月25日至109年2月14日任職期間,兼任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14 | 109年劾字第2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朱中和經常於正常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從事釣魚、種菜等與公務無關之活動,且具常態性,未能本於自律之精神,戮力從公,保持敬業精神,並加班不實。渠未能恪遵謹慎勤勉規範,行為不當,損及司法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12 | 109年劾字第19號 | 被彈劾人莊仁舜於擔任彰化縣田尾鄉鄉長期間,於101年7月31日17時V-5工程案截止投標後,被彈劾人隨即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交給許忠,並授意許忠協調仙沛工程有限公司就V-9工程案、IV-2工程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係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妨害投標未遂罪。另被彈劾人在IV-1工程案於102年6月13日17時及同年月24日17時截止投標後,2度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交給許忠,陳○銘得標後,於102年7月11日下午將約定之工程回扣款新臺幣35萬元現金交付許忠轉交被彈劾人收受,被彈劾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彈劾人除觸犯上開罪刑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6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11 | 109年劾字第18號 | 臺東縣大武鄉第16(補選)、17屆鄉長趙宏翰,嗣擔任臺東縣大武鄉公所秘書,多次利用職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評選為得標廠商、確保廠商工程通過驗收及廠商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取得新臺幣201萬4,000元之不法利益,另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使多家廠商獲取不法所得,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05 | 109年劾字第17號 | 被彈劾人黃丹怡於擔任南投縣竹山鎮長期間與任職主任秘書之被彈劾人洪丞俊,共謀利用發包工程之職權藉以收取回扣,除向以廣澐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承包竹山鎮公所發包工程之林○頤3次收取回扣款共新臺幣(下同)79萬4千元外;另經由白手套林○頤向「水車及通學農路改善工程」得標廠商宏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賴○義收取回扣款15萬2千元。又洪丞俊指示白手套林○頤向賴○義收取其承攬25件小型工程回扣款13萬元,惟黃丹怡私下要求林○頤直接將該款項交付給渠後,林○頤遂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5日在鎮長辦公室交付其中10萬元回扣款給黃丹怡收受。另洪丞俊利用核撥款項權限,迫使建築師徐○貴經由員工蔡○芬交付「竹山第十三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後期未完成工程)」設計費10%之回扣款5萬4千元;洪丞俊復經由白手套洪○卿向「竹山綠帶工程」及「竹山桂林山水工程」之得標廠商石○堅2次收取回扣款共34萬3,200元。被彈劾人黃丹怡與洪丞俊共同或個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利用法定職權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6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05 | 109年劾字第16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柯盛益,承審該院107年度訴字第601號解散合夥事業等事件,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開庭時,多次以羞辱性之不當言詞要求原告律師當庭撤回其所提出之備位聲明追加,且於當事人未同意撤回前,逕行指示書記官於筆錄上記載備位之訴撤回,經原告律師當場異議後,始命書記官更正筆錄記載,並以將禁止原告律師代理本件訴訟為要脅,諭令其於下次庭期提出備位之訴之法律上依據,有礙當事人訴訟權之正當行使。又柯盛益法官任職該院民事庭法官期間,尚有其他案件之開庭審理過程,亦有斥責、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等到庭人員之情事,均嚴重損及人民對於法官之尊崇與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01 | 109年劾字第15號 | 被彈劾人蔡樂生經民眾多次檢舉「沉迷股市怠忽職守」且經澎湖縣政府調查證實已違反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之規定,多次勸阻後,仍未知警惕,除意圖對其所懷疑之澎湖縣馬公市中山國民小學(下稱中山國小)教師進行秋後算帳外,並持續委託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 交易,復經媒體刊登、澎湖縣政府給予申誡處分後,依然故我,仍於上班時間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被彈劾人長期擔任國民小學校長,但未能廉潔自持以為師表,明知上班時間不能從事股票交易行為,然未能嚴守分際,謹慎自持,竟於擔任中山國小及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下稱赤崁國小)校長期間,利用上班時間頻繁進出股市,未能專心執行校長職務,經勸阻、媒體報導及懲處後,仍置之不理,持續頻繁委託股票買賣,並以虛偽不實之言詞狡辯,嚴重影響校長職務之執行,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4/21 | 109年劾字第14號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誼誠於107年1月27日下午4時許參加該市原住民族教師協會年終尾牙餐會,到場後,趁A女唱歌不及抗拒之際,違反A女意願,親吻A女臉頰,致A女深感遭受冒犯之性騷擾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不僅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為機關首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已嚴重影響機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4/14 | 109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戴天星自民國102年10月2日至107年12月25日期間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竟於103年1月4日起至105年5月6日止接續駕駛○○-○○○○號公務車私用,計266次,並以公務簽帳卡加油,得新臺幣7萬9,507元之不法利益,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在案。被彈劾人納公務車為私人目的之使用,係違反「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規定」,且以國家預算支應油資,謀取不法利益。復於排定之備勤時間,或遲到、早退,或留宿於臺中,違反「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備勤應在勤務執行單位之規定。被彈劾人未恪遵法令忠誠公正執行職務,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謹慎勤勉與公正執行職務之觀感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4/14 | 109年劾字第12號 | 經司法院移送本院審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法官張耀宇,104至106年間承辦案件逾4個月未進行而停滯者共31件,影響當事人權益。其開庭未到嗣後補請假,另要書記官向當事人佯稱電腦故障,故延後開庭時間;又其不當授權書記官使用因法官職務所配發,專屬法官之電腦與系統製作裁判原本,怠忽職守。其承辦105年度訴字第535號案件,竟先後製作內容不同之判決,以規避辦案時效研考規定。另其承辦106年度聲字第1549號案件,未積極迅速審結並督導書記官正確送達,致未發現應受送達之收容人已移監,遲至106年12月28日始查證該收容人正確之送達處所,該收容人因此遭多執行共6日,致構成刑事補償責任,斲傷司法威信而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9/04/09 | 109年劾字第11號 | 屏東縣三地門鄉前鄉長歸曉惠及前主計主任蘇美蓮明知前出納孫亞譓侵占公款之違法失職行為,均未本於權責,依法處置,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4/07 | 109年劾字第10號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珂惠,於任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期間,偵辦105年度偵字第8561號越南籍阮姓被告詐欺案件,行訊問時,多次以涉有歧視性之言詞,且非調查詐欺罪嫌所必要事項指責被告;又偵辦107年度他字第757號黃姓被告妨害婚姻案件,於並無急迫性之情況下堅持立即勘驗被告身體,所踐行之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均嚴重損及被告權利,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3/30 | 109年劾字第9號 |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林顯豐於102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兼任該校生醫工程研究所所長期間,自106年9月7日至107年12月11日兼任氣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共計1年又3個多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3/20 | 109年劾字第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方法院) 何宇宸法官擔任該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之受命法官,預斷並顯露被告犯罪之心證,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迴避該案,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又何宇宸法官於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簡易訴訟案件,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案經司法院108年6月14日院台人五字第1080016541號函將其違失事實證據資料移送本院審查。經查,除前揭違失行為外,何宇宸法官辦理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3日當庭撤銷被告羈押未經法院合議程序。又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民事簡易訴訟案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40萬元,案情並不複雜,言詞辯論高達10次,扣除暫停訴訟期間耗時將近2年最終和解,耗費司法資源,不符比例原則。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民事訴訟期間,何宇宸法官另提103年度審自字第7號偽造文書刑事自訴案件,以其法律專業應明知相關構成要件顯然無法成立有罪判決,且二案審理過程桃園地方法院拘提被告、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等作為,客觀上造成民眾認為何宇宸法官以刑逼民、利用法官身分施壓並影響法院偏袒自己人之印象,又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民事案件,原告何宇宸與被告和解條件為原告何宇宸同意於103年度審自字第7號刑事自訴案件連續二次不到庭,俾承審法官為自訴不受理判決,犧牲國家刑罰權。何宇宸法官多項違失行為損害法官職位尊嚴與當事人權益,斲傷法官形象及戕害民眾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9/03/10 | 109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鹿潔身自任職臺鐵局基層起,歷經各職至局長一職,深知列車自動防護系統(下稱ATP)及其遠端監視系統對於行車安全之重要性,及該局相關組織文化之健全,對確保行車安全之必要性,惟仍於任職局長期間因綜理局務不周,有指揮監督之違失;被彈劾人柳燦煌於普悠瑪列車採購案疏於檢驗測試程序之項目審定,致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而無法防杜司機員恣意操作ATP,以維護行車安全之違失;被彈劾人吳榮欽於普悠瑪列車採購案自檢驗、測試與驗收,迄投入營運以來,未綜理所務,致ATP遠端監視系統未能落實功效,未察知該系統未作動之違失,終因上開被彈劾人等之失,致發生民國107年10月21日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造成18人死亡、2百餘人受傷,財務損失初估約新臺幣9.58億元以上。核其等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3/05 | 109年劾字第6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郭玉林因職務宿舍植栽及用水問題與同院法官發生爭執,另對該院刑事庭法官他案之採信證據與法律見解持不同意見,並就該院內部事務資源分配、未設強制處分專庭及參審模擬法庭有所不滿,詎其不思遵循正當行政管道反映尋求解決,竟於承辦之6案判決書中,載入與案情顯無關聯之批判文字,藉此抒發個人主觀意見。郭員將判決書公器私用之所為,混淆司法書類之公信性與嚴謹性,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及法官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3/03 | 109年劾字第5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吳振富藉由具考核、指派法官助理工作等權限,以去職作為配屬法官助理不從之回應,使法官助理迫於壓力而長期為其辦理各項私務,諸如代購禮品、代訂餐廳或處理其公餘授課之各項事宜並受有利益。其另要求女性法官助理,在緊閉門窗之辦公室內,為其按摩、刮痧,並令其他同事在場觀看,多達4次,以上各節核屬言行不檢,嚴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2/06 | 109年劾字第3號 | 屏東縣麟洛鄉第15、16屆鄉長李新煌,及原擔任該鄉公所秘書而嗣擔任該鄉第17屆鄉長蔡志和,多次利用業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確保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分別取得新臺幣253萬元、457萬元之不法利益,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2/04 | 109年劾字第2號 | 被彈劾人史青年、賴文生、盧易舜,受命引導「萬安41號演習」假想敵機,對基隆港實施模擬戰術攻擊後航向090脫離爬高,惟任務前輕忽任務整備,未查看或未注意要旨命令,不知「全程不得低於絕對高度2,000呎」安全規定,任務中,空中臨時通知脫離航向090改140,且於任務機通過目標(基隆港)前,未完成戰航管協調,甚至反協調到龜山島再爬高,於任務機臨近基隆港呼叫「受雲層影響請求爬高」,無法目視時,命其保持高度2,000呎,迄其通過目標仍未能依計畫准其爬高,肇生撞五分山之一級事件,違失重大。另,被彈劾人莊春源,兼任萬安41號演習空中聯絡官,任務前未看過實施計畫及要旨命令,對當日有無空中兵力毫無掌握,錯失航管管制空域座標輸入錯誤之改正機會,造成任務機不斷被要求向東修正,增加戰管協調壓力,影響任務遂行;被彈劾人區劍飛,主管「空軍戰術管制中心值勤作業程序」及訓練事宜,規定攔管官執行任務前須檢查地障,卻未訂定檢查之標準作業程序,或督導所屬利用地圖、等高線等輔助工具正確認識地障,致所屬僅憑戰管系統84處主要地障標示,誤認140幅向無地障,更改原脫離航向,相關人員,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1/09 | 109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王漢志於任職金門縣衛生局局長期間,其胞兄因高燒赴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急診就醫,被彈劾人質疑醫院照護流程太慢,且不滿醫師對病情之解釋,隨即對醫師與保全人員為肢體推拉,並語出不遜,妨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致相關人等心生恐懼,言行失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嚴重損害機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2/10 | 108年劾字第20號 | 沈大祥、張志勇、羅博雄等3人於任職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期間,及江承宏於任職該局臺北機動查緝隊期間,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予以彈劾。...詳全文 |
108/12/05 | 108年劾字第19號 | 屏東縣新埤鄉鄉長林志成於任職期間,假借其權力,同意屏東縣新埤鄉公所行政室代理主任黃素慧將公務門號及手機提供黃員不知情之家人聯繫私人事務使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2/03 | 108年劾字第18號 | 被彈劾人陳慶安任職臺北市政府參議期間,酒後駕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1/12 | 108年劾字第17號 | 被彈劾人花蓮縣卓溪鄉前鄉長蘇正清於擔任鄉長期間,與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負責採購業務之被彈劾人沈肇祥及被彈劾人胡英明,利用花蓮縣政府編列之縣議員建議款辦理該公所LED路燈、滅火器及手電筒等採購案之便,收受廠商回扣,胡英明並接受宴飲招待。蘇正清經法院認定其貪污事證明確,並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沈肇祥及胡英明均坦承收受賄賂,惟其貪污罪責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其等均重創公務人員廉潔自持形象,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1/07 | 108年劾字第16號 | 被彈劾人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之公民投票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竟疏未注意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注意應召開委員會決議,核定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嗣拒不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臺幣900餘萬元之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0/08 | 108年劾字第14號 |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莉惠於任職期間,兼任鴻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0/01 | 108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張天欽於行為時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副主任委員,本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恪遵法令規定,嚴守行政中立,竟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又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且為推動除垢法,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燃燒,並謔稱促轉會升格變東廠,重創促轉會之聲譽,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8/13 | 108年劾字第11號 | 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長鄭玉珠,涉及以公共關係費購買清淨機贈送與校務無關之友人、更換發票及修改估價單等不當行為,損及機關及教育人員形象,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8/06 | 108年劾字第10號 | 被彈劾人李穆生於任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1月1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479號判決有罪確定;其不依政府採購法令執行職務,卻假借權力,任由廠商參與勾選評選委員名單之事務,復洩漏尚未公開之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濫權圖予特定廠商預先得知招標文件秘密之不法利益,其偏頗執行政府採購公務之違失,已致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辦理政府採購之信譽,核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應予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7/09 | 108年劾字第9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該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公共危險案件,以複製他案書類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之判決書而送達與案件當事人,有事實足認因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斲傷司法威信,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8/06/11 | 108年劾字第8號 | 臺中市和平區區長林建堂於未當選民選區長前之民國(下同)103年3月間,即預以「當選後提供機要秘書一職由王○助推舉之人擔任」為對價,收受王○助交付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賄款,嗣於103年12月25日當選為區長後,即依前開承諾,任用王○助之子王○顯為區公所秘書,涉犯刑法第123條準收受賄賂罪;又其前於96年2月間,與張○煙基於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以其名義為張○煙受讓土地之耕作使用權,使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張○煙得以受讓取得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使用權,然林建堂嗣於106年10月間以存證信函否認前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主張系爭土地權利為其依法購得,拒絕返還該土地而據為己有,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6/04 | 108年劾字第7號 | 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於106年、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等採購案計25件,採限制性招標,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文稿撰擬、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之危害,形同收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所具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辦理該25件採購招標案,作業草率,未就擬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肇致個別廠商履約結果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造成公帑浪費,且該25件採購招標案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遲至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始分別辦理彙送,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又該25件採購招標案驗收作業草率,有部分媒體記者履約文章未符採購契約規定之每篇1,500-2,000字、每部影片長度需10分鐘以上之時間等情形,該府行政暨研考處仍予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5/14 | 108年劾字第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隆翔,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任內,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惠」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219條明文規定,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係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斵喪司法之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3/12 | 108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張聖照於任職明陽中學副校長及誠正中學副校長期間,因迷信宗教,衍生債務問題,為掩飾債信不佳,多次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職員識別證、銓敘部審定函及薪資單向地下錢莊借款,並以不法經驗協助友人借貸,言行失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嚴重損害機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2/15 | 108年劾字第4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法官陳梅欽,於任職期間,多次將自己在外飲宴之時段申報為加班時間,其不實申報加班之時數高達22小時,其中8小時且申領加班費;又其於101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餐敘席間,對A女及B女提及「露事業線」或「B女事業線也不錯」等言語,且有當場解開自己的上衣鈕扣,顯露上胸肌及不當勸酒等行為,使受邀餐敘之A女及B女感到不舒服與被冒犯,並影響A女隔日之正常工作,亦造成A女、B女日後工作上的壓力。上開不實申報加班及言行冒犯等不當行為,已重創司法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2/01 | 108年劾字第3號 | 國防部前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於民國(下同)102至114年度執行,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與海軍副司令蒲澤春核定所屬簽報按廠商需求,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然未督促所屬審慎規劃方案,輕忽得標廠商因資本額過低,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獵雷艦採購案,肇致「康平專案」建案任務失敗,影響國家安全至鉅;又被彈劾人王端仁、陳文深背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禁止規定,於105年10月7日赴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公司)協調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言行不當,引致社會大眾認偏袒特定廠商之不良觀感,均引致社會輿論訾議,強烈斲傷行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1/17 | 108年劾字第2號 |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涉嫌於105年間收受鄉民交付之烏魚胗20斤,作為其裁示錄用林○○成為該鄉正式清潔隊員之對價,其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1/15 | 108年劾字第1號 | 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之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人員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12/24 | 107年劾字第18號 |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於任職期間,假借權力,收受賄賂,以圖本身之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12/21 | 107年劾字第17號 | 花蓮縣秀林鄉前鄉長許淑銀於秀林鄉公所辦理5項搶險搶修工程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受王○福、許○成之賄賂共計新臺幣215萬元,並圖利時任建設課代理課長吳俊宏,使其收受王○福之賄賂共計新臺幣30萬元,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12/04 | 107年劾字第1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俞力華,於97年8月19日起擔任該院候補法官,106年4月11日法官合格實授,其任職期間擔任受命法官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偵字第5590、5591號)被告鄒明杰、張博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於準備程序時,並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無合議庭書面裁定前,逕予改為簡易程序進行,該案自103年12月30日收案於106年3月20日終結,僅進行調查被告前案資料之行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情形;復查被付彈劾人98年度至106年度受理案件其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之案件達68件,且其遲延案件多為簡易案件,顯未能妥善控管所承辦案件之進度,而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11/06 | 107年劾字第15號 | 被彈劾人林錫章於擔任屏東縣車城鄉鄉長期間,在「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與趙清連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1月間向得標廠商黃○○收取工程款8%之回扣款計新臺幣(下同)19萬元;在「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與趙清連、駱文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7月底指示得標廠商蔡○○將工程款10%之回扣款24萬元交由駱文宗代為收受。另被彈劾人知悉趙清連於其與駱文宗共同經營之大山羊肉爐兼職並領取月薪4萬元卻未依法處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又於鄉長任職期間,每日僅在辦公室1小時卻未依規定請假外出,違法授權趙清連代蓋鄉長職章,未依法盡其綜理鄉政等職責。本案所涉4件工程均係依公開之預算金額98折計算訂定工程底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10/12 | 107年劾字第14號 | 被彈劾人洪嘉宏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藉代辦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會,收受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之賄賂,使該等廠商得以被評選為上揭都更案之最優申請人,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9/18 | 107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陳金德於任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期間,兼任「白馬花園屋」民宿及「長安文創有限公司」兩家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9/04 | 107年劾字第12號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其女遭就讀幼兒園同學欺負,而園方未予妥善處理,竟假借職務權力,指示員警於107年6月21日隨同前往幼兒園,不顧園長及老師之勸阻,執意進入教室,嚴厲責問班上學童,致幼童心生恐懼,並妨害師生上課權益;嗣林員復於同年月28日二度指示員警陪同前往幼兒園,威逼園長索討教室監視錄影供其攜回觀看,顯涉有侵越權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且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嚴重戕害檢察官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8/22 | 107年劾字第11號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及許景鑫於民國104年9月及10月間,對於轄內新資生藥業有限公司意圖販賣陳列劣藥之具體違法行為,要求所屬公務人員不依藥事法規定及該局所頒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罰鍰,改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置,違反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核有濫用裁量權之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7/25 | 107年劾字第10號 | 新竹縣五峰鄉鄉長秋振昌於就任鄉長期間,自104年12月23日起陸續藉鄉內各項大小工程,利用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密集向廠商收受賄賂及飲宴招待,並有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及竄改工程底價等違法情事,敗壞官箴,且重創機關廉潔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7/16 | 107年劾字第9號 |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林俊梧、前處長林榮森、副處長賴瓊美、科長王基祥及辦事員劉佳萍,對於轄內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未落實監督、查核,均怠於執行職務;沐士芬、林芝君、朱銀雪少年保護官知悉所負責輔導的個案於安置機構發生性侵害案件,未依法通報及通知地方政府,隱匿性侵害事實等情,違法執行其職務;核以上各員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7/05 | 107年劾字第8號 | 據司法院函送審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多次於院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部分時間甚至為該院上班期間,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情節重大。同院前法官曾謀貴,在知悉其承辦案件當事人情況下,竟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後2次與之會面,收受禮品,甚至於宣判後接受案件當事人飲宴,顯未記取其前於88年間受懲戒處分之鑑。2人未能恪遵謹慎勤勉規範,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正直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7/03 | 107年劾字第7號 | 國立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於擔任國立東華大學校長4年期間,於104年8月18日向美國加州州務卿申請設立為美國師沛恩有限責任公司,嗣於同年9月2日經核准設立,其為該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負有管理權限,並實際參與公司委託申請專利事務,該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美元,其應出資200美元,占總資本之2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吳茂昆未經國立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以校長名義於104年8月25日將該校綬草醫藥應用專利之美國臨時申請案(US62/106,177)及我國專利申請案(TW104107161)讓與其當時為執行業務股東而為負責人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侵害東華大學之專利權;且由自己申請該校就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勞務採購案動支經費新臺幣80萬元,並由其本人親自核准,致使東華大學因不知其係以公司名義申請而於105年3月15日匯款新臺幣76萬6,952元(23,340美元)予WSGR專利事務所,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且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17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有關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及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6/08 | 107年劾字第6號 | 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警員粘峻碩受理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遭竊遊戲光碟案,明知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且陳建國已提出不在場證明發票,不僅未附卷移送檢方,且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其所製作之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重大違失,復未依法扣押贓物,未隨案移送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錄影畫面,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未提示讓陳建國指認辯駁,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之規定。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詹騏瑋於偵訊時,漠視相關事證無法證明陳建國涉嫌犯罪,竟於訊問時聲稱嫌犯看起來就是陳建國,並多次建議雙方和解,引發陳建國及其家屬質疑偏頗不公,復未將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提示供陳建國指認辯駁,且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違反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明定之「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併注意」、「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原則,嗣陳建國蒙冤自覺無處申冤而自殺身亡。上開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3/22 | 107年劾字第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戰諭威,於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期間,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之進度,致有7案共11次逾4個月以上未進行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2/23 | 107年劾字第4號 | 海軍艦隊指揮部所屬131艦隊部金江軍艦於105年7月1日實施甲操測考前誤射雄風三型超音速反艦飛彈事件,被彈劾人林伯澤、林清吉、胡志政、李連仁、林明華未依法善盡指揮監督及安全訓練責任,導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於甲操測考當日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復無幹部於現場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獨自一人在作戰模式操作,致誤射飛彈,釀成大禍;又被彈劾人林伯澤、林清吉未符規定申請甲操測考,被彈劾人許秉立及李連仁亦未確實審核資格,且未逐級呈核並經批准,即將甲操測考報進名冊電送艦指部,該部少校計畫參謀官尤○賢雖將金江軍艦剔除,然因文書作業疏漏,致該艦如期參加甲操測考,而被彈劾人林明華身為業管主管,雖得知悉此一事實卻未及時導正制止;另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被彈劾人李光敏、史建斌、曾紀郎涉有怠行職務,督導不周之過失,復未能依據安全守則確實檢查,及時糾正受測單位重大危安舉措,造成其錯誤認知甲操測考靜態檢查應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以上各員均嚴重斲損軍譽,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1/24 | 107年劾字第3號 | 被彈劾人林振勇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2次酒後駕車肇事經法院判刑確定,事後均未主動告知服務機關,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1/18 | 107年劾字第2號 | 臺北市立景美國民中學教務主任許水龍於106年1月3日對該校代理教師A女為性騷擾行為,嗣後要求事務組長為虛偽陳述遭其拒絕,並有未依法迴避、利用教務主任身分向督學投訴郭師洩密、執意讓無特教專業之吳老師支援特教班,有損特教學生受教權益,加損害於他人,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1/04 | 107年劾字第1號 | 新竹縣北埔鄉鄉長姜良明自105年2月起,將該鄉外坪村、水磜村長事務補助費中提列鉅額村辦公費,違反相關機關函釋,其他7村則依前開函釋辦理,不但無所稱試辦法令依據,且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106年8月23日後,復以該2村實施全數檢據核銷方式核撥村長事務補助費,顯與內政部及新竹縣政府相關函釋不符,長期置法令於不顧而為差別待遇,核有濫用裁量權之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11/22 | 106年劾字第27號 | 苗栗縣頭屋鄉鄉長江村貴任職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14日至106年5月21日出資與人合夥經營「東北角餐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11/09 | 106年劾字第26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曉崙於擔任檢察官期間,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媒介5人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與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達30次以上,接受性交易者請託而為不當關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罪刑在案,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行為不檢,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損害檢察官之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重創檢察官之形象與名譽,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9/21 | 106年劾字第25號 | 徐正男負責綜理原臺南縣佳里鎮公所業務,對於該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廠商之權限,卻基於圖特定廠商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工程發包前,事先內定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再通知配合廠商參與虛偽比價,使特定廠商順利得標圖得不法利益,嚴重敗壞法紀及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9/18 | 106年劾字第24號 | 被彈劾人王水川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期間,於103年6月4日僱用三親等姻親陳○詒擔任該鎮公所清潔隊技工,復於103年9月29日轉調至該鎮公所工友,違反公開甄選、迴避及轉調等相關法令;又被彈劾人於同日轉化一親等姻親林○玲擔任該鎮公所技工而未予迴避,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9/12 | 106年劾字第23號 |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員警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於民國101年1月18日、19日未經立案,違法搜索非轄內涉嫌毒品案件劉姓犯嫌之住處,並以不偵辦毒品等他案為條件控制並要脅劉姓犯嫌交槍交人,作為春安工作期間績效,該所所長吳彥霖亦同意且共謀實行,致無辜第三人被栽槍而遭查緝移送起訴,劉姓犯嫌則未經移送而被縱放,丁政豪及李永龍復於檢察官偵辦時虛偽陳述,及至法院審理時始查悉上情,違法濫權情節重大,嚴重戕害警界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9/07 | 106年劾字第22號 |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以人頭司機詐領公款供其女繳交汽車貸款,與公務員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義務有違,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8/16 | 106年劾字第21號 | 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張壯謀自98年12月20日起至102年5月9日止,投資持有旺旺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2年5月10日變更名稱為「樂來移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2月2日更名為「樂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嗣復於未卸任局長職務前,自10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投資持有該公司股份2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1.5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8/14 | 106年劾字第20號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副局長王允宸任職期間,就高亨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案,涉嫌收受新臺幣10萬元賄款,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7/11 | 106年劾字第19號 | 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擔任該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自100年5月起至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之配偶周麗惠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下同)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之加速順利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另許志堅分別收受周麗惠贈與之蕭邦錶1只(價值21萬6,750元)及金條2條(價值47萬3,500元),均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向本院申報財產。又許志堅多次參加與其擔任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審議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周麗惠之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7/06 | 106年劾字第18號 | 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竟於民國104年7月19日上午7時許在該旅貴賓室對女性部屬A女有強吻3次及撫摸胸部1次之行為,嗣於A女提出告訴時,竟對A女提出誣告等罪之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其成立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刑確定在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其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提起公訴,其上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7/04 | 106年劾字第17號 |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於任職期間,委由與中央研究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民營公司董事長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購買股票投資謀利,以圖本身之利益。並應允同意收受該公司150萬股技術股。進而不當協助圖利其相關公司派員至中央研究院無償學習技術及取得中央研究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又督導訂定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卻明知並帶頭違反上開規定;另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且為掩飾其與該公司並無利益關係,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該公司之股票,言行嚴重失當,違背誠信,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6/14 | 106年劾字第16號 |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謝漢萍於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5月14日止兼任該校副校長期間,擔任大陸地區企業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公司之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6/13 | 106年劾字第15號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蔡崇文參與徐正倫非法吸金集團之投資及招攬業務,涉嫌違法收受存款情事,敗壞警察形象甚鉅,嚴重損害政府威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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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6 | 106年劾字第14號 | 為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鄭志成,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回扣,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6/06 | 106年劾字第13號 | 為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前士官長王基勝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且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性騷擾;該群前指揮官曾紀群、前營長成遠志,於接受回報本案時,未依法主動調查並協助被害人提出申訴,竟意圖掩蓋事實、隱匿案情,涉犯長官職責罪,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5/04 | 106年劾字第12號 | 彰化縣二水鄉前鄉長許文耀,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業者交付之賄賂、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4/06 | 106年劾字第11號 | 被彈劾人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林建宇,於擔任該校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所長期間,未辭去原任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另兼任老鄉長茶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持有2家公司股份均超過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4/06 | 106年劾字第10號 | 被彈劾人余明助擔任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主任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2/14 | 106年劾字第9號 | 被彈劾人洪慧芝,於擔任國立中興大學行政職務期間,兼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2/14 | 106年劾字第8號 | 被彈劾人蘇武昌擔任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副院長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2/09 | 106年劾字第7號 | 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洪瑞華於兼任該校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期間,另於103年8月25日起至103年10月5日擔任品創園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於103年8月25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持有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1/12 | 106年劾字第6號 | 前檢察官徐仕瑋於任職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嚴重廢弛職務執行,致令案件稽延,嗣為免於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遭到處分,企圖規避「辭職、調職檢察官未結案件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處分標準,將案件大量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而濫用對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其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並影響人民迅速接受偵查決定之訴訟權益,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1/10 | 106年劾字第5號 | 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前處長陳憲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1/10 | 106年劾字第4號 | 為國立高雄大學副教授梁明正擔任工學院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兼任有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1/05 | 106年劾字第3號 | 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前處長趙代川未依專案會議之建議或結論,先查明文件是否解除機密、銷毀,並釐清要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未先簽呈局長核定成立專案,即貿然於會後決定洽臺北憲兵隊與會討論,復核定該隊與軍事安全總隊同向魏姓民眾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取得後卻遲不辦理鑑密,反命下屬以魏姓民眾「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頒發新臺幣15,000元獎勵金,並請其簽署「自願協助調查、接受訪談、無償歸還三份國軍文件」引發非議,以上各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6/01/05 | 106年劾字第2號 | 為國立陽明大學教授張正,於擔任該校生物醫學暨工程學院院長期間,兼任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2/22 | 105年劾字第59號 | 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簡任技正王灌民101年至103年間多次接受有業務往來之業者招待赴大陸深圳及國內中部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期間並核准該業者多起建案之使用執照申請案,且其兩次赴大陸地區均未依規定向所屬機關申請;復又與該業者將其女兒不實任職於該業者建築事務所薪資計入該所薪資支出,以申報業者綜合所得稅,並於101年間持上開不實之扣繳憑單及服務證明,申請獲得中華郵政公司之購屋優息貸款;另於102年間,知悉有業務往來之業者與人合資購買土地興建住宅大樓販售,竟要求讓售股份,並交付投資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2/13 | 105年劾字第58號 | 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台南艦前艦長江東興,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2日任由未具備適任證書之駕駛員當值,又指揮駕駛未採取適當之避讓措施,因而發生第1次船舶碰撞海損事件,遭法院裁判該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該艦前艦長楊志成於金門料羅港及東沙海域因親自操船不當,致該艦於101年8月30日發生第2次觸礁擱淺海損事件,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12月22日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該艦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3次海損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3億8千萬餘元。江東興及楊志成違失情節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2/08 | 105年劾字第57號 | 國立陽明大學教授朱唯勤於兼任該校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擔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2/08 | 105年劾字第56號 | 為國立交通大學俞明德教授自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兼任管理學院院長期間,並未辭去其原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2/08 | 105年劾字第55號 | 為國立武陵高級中學校長林清波擔任國立陽明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3月至102年6月同時擔任有營業事實之北一教育科技諮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1/17 | 105年劾字第54號 |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張大光,於103年1月22日起至104年6月16日期間,先後33次向該法院不實申領差旅費新臺幣15,150元,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20 | 105年劾字第53號 | 為被彈劾人林祺源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任職副典獄長兼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召集人期間,承認其曾於104年7月24日、25日及30日,前後3次在監獄辦公室內對A女進行按摩,以手從心臟滑到腹部肚臍按壓約十幾分鐘等行為,致A女身心嚴重受創;復於104年10、11月間,對B女進行按摩到胸部下面的腹部部位,使B女感覺很不舒服致大哭,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於擔任法務部矯正署人力培育科科長及專門委員期間,在距今不到5年內之某日,在矯正署受訓學員C女之寢室內,以疏通乳房硬塊為由,叫C女躺在床上,脫掉上衣用毛巾遮蓋,對C女用手伸進毛巾內按摩,致使C女事後因情緒惡劣而哭泣,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核該員行為嚴重失當,致多名女性身心受創並損及人格尊嚴,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19 | 105年劾字第52號 | 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102年度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滿7年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於進修期間未依規定變更研究計畫逕行休學,且未立即返職服務,嗣於核准之進修期滿後所提之研究報告與原核准研究主題不符,字數亦未達規定之3萬字,其進修期間又無可資認可之學分數及進修活動證明,均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之規定,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18 | 105年劾字第51號 | 為國立成功大學副教授吳俊良兼任醫學院耳鼻喉科科主任期間,自98年8月1日起至104年5月8日辭職止兼任精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11 | 105年劾字第50號 | 新竹縣五峰鄉前鄉長秋賢明濫用職權指示該縣五峰鄉公所社會課清潔隊隊員彭菊如為不實核銷經費及浮報公款,致生該鄉公所預算管控、經費核銷、事後憑證及帳表稽核等公文書正確性之損害,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06 | 105年劾字第49號 | 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無視民國(下同)95年苗栗縣政府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曾逾越法定債限,財政狀況已明顯惡化之事實,自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361.75億元。100年初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大幅超限時,不僅未積極清理債務,竟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將透支額度由70億元提高至80億元,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債務67億元,致使該府之公共債務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再舉借之規定。復為造成預算平衡之假象,違法要求所屬虛列鉅額無上級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並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該縣議會亦怠於監督,未核實審核。前揭虛列收入預算違失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要求改進,劉政鴻仍執意為之,未確依要求改進。嗣因歲入不敷歲出造成鉅額財政短絀,大舉調借縣府轄下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度,至103年底調借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再因舉債超過法定債限,亦無法再以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借,於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無力支付廠商工程款項,遭聲請支付命令之財政危機,惟仍無法支付廠商應付憑單,經財政部協調銀行建置融資調度平臺,由廠商將縣府債權讓與臺灣銀行,始能取得工程款項之96%,惟廠商需以工程款項之4﹪自行負擔利息費用,損及民眾權益,嚴重戕害苗栗縣政府形象。復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04 | 105年劾字第48號 | 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授張淑麗兼任該校文學院副院長職務期間,自民國(下同)103年7月4日至104年5月26日擔任芯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芯創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04 | 105年劾字第47號 | 為原臺北縣新莊市市長、新北市新莊區前區長許炳崑於任職期間,經(兼)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禁止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04 | 105年劾字第46號 | 國立中興大學主計室前主任蔡正文於100年8月間,已支領工作酬勞達該年度上限金額23萬5,080元,竟以組員許○銘為人頭溢領工作酬勞3萬4,502元;其於101年9月及12月間,已支領工作酬勞達該年度上限金額23萬5,080元,竟指示所屬以約用職員蘇○婷為人頭溢領工作酬勞1萬5,585元及3萬6,000元,合計溢領8萬6,087元;復於100年8月及101年9月間指示所屬,以臨時專任人員陳○華及約用職員蘇○婷為人頭,使約用職員楊碧麗溢領工作酬勞1萬3,261元及2,549元;另於100年8月間,以工友張○惠為人頭,使約用職員林慧玲溢領工作酬勞9,406元。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罪刑在案,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10/04 | 105年劾字第45號 | 國立東華大學副教授石明英兼任該校幼兒教育學系代理系主任期間,於103年4月1日至103年6月4日擔任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9/14 | 105年劾字第44號 | 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副教授林純如於99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及103年8月1日至104年5月19日兼任該校前教務長、現任研發長等行政職務期間,另擔任英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9/14 | 105年劾字第43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任技正呂斯文於任公職期間,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且持股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9/06 | 105年劾字第42號 | 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授賴秉彥擔任該校翻譯研究所及兒童英語研究所所長期間,兼任羅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衡平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25 | 105年劾字第40號 | 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副教授雷漢聲擔任該校企業管理系副系主任期間,兼任楓盟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25 | 105年劾字第39號 | 花蓮縣玉里鎮鎮長龔文俊於任職期間(103年12月25日至104年7月14日),擔任精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並持有該公司93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之37.2%),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8 | 105年劾字第38號 | 為國立交通大學教授兼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所長荊宇泰任職期間,兼任大湳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8 | 105年劾字第37號 | 原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前局長曾榮鑑任職期間,兼任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7 | 105年劾字第36號 |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前市長、新北市中和區前區長邱垂益任職期間,兼任富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富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且分別投資富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51%,及富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25%,其持股比例均已逾10%法定上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7 | 105年劾字第35號 | 為國立中央大學教授張翰璧兼任該校出版中心主任期間,亦兼任時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等法令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6 | 105年劾字第34號 | 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發生6名受刑人持作業用剪刀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越獄事件,前典獄長陳世志、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對受刑人檢身及作業工具管理鬆散、督導無方;且陳世志不重視警鈴測試,致全監警鈴響起時,其於典獄長辦公室內竟全未聽聞,錯失處置先機;而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及王世倉得知暴動後,未立即向陳世志報告,亦未下令戒護人員攻堅或請到場員警支援,即逕赴戒護科辦公室對受刑人進行無效之勸說;王世倉更屈從受刑人要求,下令提帶與其等有夙怨之其他受刑人到場,險另起事端;嗣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面對受刑人破壞械彈室並奪取槍彈之緊急狀態,亦未依法處置而遭挾持,致全監群龍無首,事態擴大;賴政榮自車檢站獲釋後,竟指示下屬向媒體謊稱在演習;陳世志、王世倉於接受媒體採訪時及經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於12日上午簽核提報矯正署之檢討報告內,均敘述換人質之不實情事,致矯正署據以撰述並公布調查報告,引發各界猜疑,嗣後方由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提出續行調查報告以更正;是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處理本件6名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未依矯正署及高雄監獄所訂定之暴動處理程序規定處置,致生多起槍戰及6名受刑人集體自戕之嚴重後果,並招致外界物議,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5 | 105年劾字第33號 | 國立政治大學教授胡聯國,借調至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兼任該校管理學院院長期間,兼任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獨立董事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0 | 105年劾字第32號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教授黃忠偉兼任該校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行政職務期間,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4年3月10日擔任集能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10 | 105年劾字第31號 | 文化部前專門委員蘇瑤華於任職期間,兼任學學文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09 | 105年劾字第30號 | 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張翼前於擔任該校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期間,另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且有實際參與經營及不當交易等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04 | 105年劾字第29號 | 魏茂國教授在97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兼任國立東華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投資富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達25%;在103年8月1日起兼(含代理)光電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投資同一公司之持股比率達16.66%,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04 | 105年劾字第28號 |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謝宗雍兼任該校工學院副院長期間,擔任亞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01 | 105年劾字第26號 | 被彈劾人吳志正自104年2月1日起迄今擔任國立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經營商業,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8/01 | 105年劾字第27號 | 蕭開平於88年7月17日擔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長迄今,自102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兼任邑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7/21 | 105年劾字第25號 | 屏東縣潮州鎮鎮長洪明江於91年10月29日登記為學習網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其於99年3月1日就任鎮長前未辭去該公司監察人一職,迄今仍未解任,另該公司自100年4月14日起停業迄今,爰洪明江自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4月13日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7/20 | 105年劾字第24號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黃勝堅前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院長及任現職期間,擔任老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真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為真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7/12 | 105年劾字第23號 | 國立中山大學教授郭啟東兼任該校附屬國光高級中學校長期間,兼任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7/12 | 105年劾字第22號 |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林寶樹於任職期間,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6/14 | 105年劾字第21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曾雨明法官於103年間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對被告為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不尊重其辯護人及損其尊嚴之不當言行,致使被告情緒激動崩潰,2度以頭部重撞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又曾雨明法官於被告第2次以頭撞擊桌面後,諭請法警上手銬戒護,卻未暫時停止審理程序,致使被告被上手銬在法庭進行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2條關於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5/27 | 105年劾字第20號 | 溫國銘擔任彰化市市長期間,將其配偶名下土地以假買賣方式,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以其子女名義購地後,辦理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及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再另以彰化市公所名義函彰化縣政府建議將其配偶名下土地納入「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範圍,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等規定,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清廉及第17條利益迴避等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已斲傷公職人員端正形象,並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5/05 | 105年劾字第19號 |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前處長蘇意舜於任職期間,違法兼任常春藤農場民宿、後山常春藤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合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或代表人職務,且自常春藤農場民宿獲有實際利益,並明知該民宿有違法擴大經營情事,卻未以身作則,依法使該民宿經營總房間數縮減為5間,竟任由該民宿變本加厲,違法擴大經營總房間數達36間,且未依法迴避,親自核定其母曾○○102年7月19日該民宿重新登記之申請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5/03 | 105年劾字第18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沙志一與其配偶共同於其配偶名下坐落宜蘭縣內之農業用地,合法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後,擅自違法擴大填土、種植景觀樹木、庭園造景、曬場上方加蓋頂蓋、鋪設地磚等設施,違反農牧用地依法應作農業使用之規定,且擅自違法建造圍牆及拆除原有4平方公尺之農舍,違反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沙員為中央政府農地管理機關之副首長,卻知法而不守法,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25 | 105年劾字第17號 | 臺東縣池上鄉前鄉長林文堂於任職期間兼任國賀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萬寶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並實際參與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25 | 105年劾字第16號 | 中央銀行外匯局副局長林吉甫於任公職期間,兼任鶴記本源公司監察人職務,且持有股份總額逾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22 | 105年劾字第15號 | 徐永煌於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期間,兼任協發及協鑫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其持有協發、協鑫股份有限公司、鈺豐及廣豐有限公司股份總額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禁止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22 | 105年劾字第14號 | 花蓮縣瑞穗鄉鄉長陳進光於任職期間,違法兼任精鵠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禁止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12 | 105年劾字第13號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前局長吳榕峯於擔任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及該職期間,為暢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並兼任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12 | 105年劾字第12號 | 臺東縣卑南鄉前鄉長吳信義於任職期間,兼任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01 | 105年劾字第11號 | 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前鄉長陳志揚於95年3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之鄉長任期期間,另有兼任民營公司董事且持股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4/01 | 105年劾字第10號 |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前研究員丁仁傑於其先後擔任該所資訊室及圖書館主任等行政職務期間,於100年7月5日至104年5月31日另有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3/17 | 105年劾字第9號 | 澎湖縣馬公市市長葉竹林於擔任市長期間,兼任尚德行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3/16 | 105年劾字第8號 | 屏東縣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於任職期間兼任「大山餐旅企業社」與「大山溫泉農場餐廳」兩家獨資商號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3/07 | 105年劾字第7號 | 陳芳隆於擔任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前區長(前鄉長)期間,兼任溪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3/04 | 105年劾字第6號 | 屏東縣萬巒鄉鄉長林碧乾於任期期間,兼任冠銘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3/04 | 105年劾字第5號 | 彰化縣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於擔任鄉長期間兼任北青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3/03 | 105年劾字第4號 | 南投縣仁愛鄉前鄉長張子孝及該公所前秘書謝汪汕辦理「東眼山溪防砂壩下游砂包護岸緊急處理工程等9件」採購案,有偽造文書及圖利之嫌,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2/16 | 105年劾字第3號 |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前副處長督固‧撒耘於代理該處處長期間,對於由該府辦理之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公開甄選,竟徇情枉法,使未於報名期限內報名之林姓考生應考,於得知林生考試成績未能排入錄取名次後,復私下攜帶公文測驗空白試卷至林生家,讓其重新作答,並竄改該次應試人員之筆、面試成績,企圖使該林姓考生得獲錄取,嗣因承辦同仁告以已將成績統計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原住民族委員會承辦人員,始作罷而未予得逞,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1/25 | 105年劾字第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漢文,因介入寺廟經營權爭奪糾葛,進而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窺視竊錄、2次殺人未遂(車禍、槍擊)等犯罪行為,業經一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7年;又其於任職期間,尚有利用其檢察官身分違法查詢非承辦案件當事人資料、關說他人刑事案件、獲取不當利益之情事;另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婚外情、出入有女陪侍之酒店及於停職期間酒後駕車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5/01/07 | 105年劾字第1號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教準部作戰模擬處前副處長林滿康上校,自103年起,未能謹慎自持,多次利用權勢對部屬為性騷擾行為,且於擔任副處長期間多次要求部屬接送上、下班及幫忙購物卻未支付金錢,其行為不僅對部屬造成傷害,且傷害國軍形象,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12/08 | 104年劾字第13號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前典獄長戴壽南、前秘書邱煥棠、前戒護科長林光毅及管理員李宗晟、趙瑞龍,對於受刑人林偉孝被施以手梏、腳鐐等戒具,並以腳鐐聯結環繞背部,輔以配戴安全帽、壓舌板及毛毯等器具,固定於走道欄杆,致該受刑人因呼吸衰竭及代謝性衰竭死亡事件,均未依法執行職務,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11/05 | 104年劾字第12號 | 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前副局長邱峰旭於督辦工程標案期間,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及洩漏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原「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另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前正工程司兼組長葉仁博於擔任工程標案採購評選委員期間,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餽贈及收受現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邱、葉二人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10/06 | 104年劾字第11號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身為法官且已婚,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竟與配屬之陳助理存有異常肢體碰觸與異常私誼互動,復基此而隱匿其工作缺失,未公正執行職務。嗣陳助理表達不願再與其有類此情事後,陳鴻斌仍有對其撩撥頭髮等踰矩言行,言行不檢且損及職位尊嚴,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8/04 | 104年劾字第10號 | 為賴清德擔任臺南市直轄市第2屆市長,於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1次與第2次臨時會及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之開會期間,經合法邀請拒不列席議會,並導致所屬曲為附合相繼違法,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之惡例,迄今已逾半年,業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背離宣誓條例第2條第7項、第6條第2項之規定,嚴重斲傷現代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逾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之基本界限,架空地方立法權,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8/03 | 104年劾字第9號 | 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經營商業,並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且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7/14 | 104年劾字第8號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警員李文億違規逆向超車,肇事逃逸致人於死,嚴重影響警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7/07 | 104年劾字第7號 |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601旅攻擊第2作戰隊中校副隊長勞乃成,假會客真參訪,將國軍重要武器裝備作為其社交工具,與該旅人事科科長陶國禎共同使衛哨不能忠實履行職務,方便其親友團長驅直入管制區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任由親友使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嚴重違反營門、會客及資安規定,案發後又刻意隱瞞入營親友人數,嚴重斲損軍譽。簡聰淵身為旅長,亦帶親友登上該機拍照,對軍紀及各項業務督導不周,事後復未確實調查與檢討,以上各員違紀情節均屬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6/18 | 104年劾字第6號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臺北監獄前典獄長方子傑、綠島監獄前典獄長蘇清俊、臺中監獄前副典獄長趙崇智、臺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臺北監獄科員祖興華、主任管理員周秉榮及管理員張文發等8人於任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及該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而有接受請託關說、接受飲宴招待、收受餽贈,以及為受刑人及其親友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等行為,嚴重破壞矯正風紀,並重創矯正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6/09 | 104年劾字第5號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王俊隆,未忖法官身分,以新臺幣100萬元投資入股哈佛補習班,並據此每年固定受領新臺幣50萬元之高額報酬,嚴重破壞法官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6/02 | 104年劾字第4號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前院長林秋蘭、前訓導科長陳立中及衛生科長侯慧梅,對於少年買○○於接受感化教育期間,102年2月間因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案件,均怠於執行職務;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院長詹益鵬對該院違規學生施用手梏、腳鐐等戒具,將學生銬在戶外晒衣場、走廊等處,凌虐時間最多長達13個小時;以考核為名,禁閉學生最長達1年5月,管教方式過當等情,違法執行其職務;核以上各員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2/05 | 104年劾字第3號 | 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及高速鐵路工程局前局長何煖軒,明知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無法與交通部簽訂「中正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興建營運合約並無可歸責於交通部之事由,交通部依約沒收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0億元於法有據,竟人謀不臧,遭蔡茂寅等人設局誘導,蒙受不公之應返還履約保證金之仲裁判斷後,罔顧交通部法規會簽提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意見,怠於起訴救濟,甚而迅速還款不思保全債權,此後亦不追訴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任令國家所受鉅大損失無法回復,其二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1/26 | 104年劾字第2號 | 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教授兼前系主任陳國勝於103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擔任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與審查委員,竟未保守「海上犯罪偵查法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三科之試題秘密,而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性,破壞國家選拔人才之公信力至深且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4/01/08 | 104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葉世文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長及改制前桃園縣副縣長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於100年至103年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 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及「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嚴重傷害國家興辦合宜住宅照顧弱勢民眾之政策,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12/26 | 103年劾字第15號 | 國立東華大學前主任秘書蔡裕源兼任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經營商業,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12/19 | 103年劾字第14號 | 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政,承辦該署102年度偵字第230 號偽造文書及102 年度偵字第3434號侵占案件,踰越檢察官職權,並有損檢察官公正形象,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12/04 | 103年劾字第13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岳輝、李宗榮,不當參與社交活動,接受有女陪侍招待,致影響檢察官形象及機關聲譽,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7/25 | 103年劾字第12號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炳彰以其配偶張秀宏名義,與民眾合夥投資土石開採,經營商業,並據此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復於因該合夥引發之民事爭訟中,擔任其配偶張秀宏之訴訟代理人,致斲傷法官廉潔形象及戕害民眾對司法公正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7/11 | 103年劾字第1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正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期間,承辦該署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及99年度偵字第3607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確有言語不當,顯有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之情事;及朝涉嫌有罪之單一方向進行偵查,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課予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規定之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6/20 | 103年劾字第10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景彬與元配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鍾姓、黃姓女子同居並皆育有子女,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藉由職務審判之便,指示被告委任特定律師,再與該律師私下見面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藉由訴訟指揮全程主導施壓原告和解,嗣由黃姓同居人收取財物等賄賂;又與友人共同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6/10 | 103年劾字第9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詹昭書,於任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涉嫌關說司法案件,並自恃檢察官之身分強借業者之重型機車及廂型汽車長期不歸還,又假借新居「入厝」及另需汽車代步之名義,向業者強索傢俱之饋贈及贊助購車款,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詳全文 |
103/05/05 | 103年劾字第8號 | 陸軍六軍團542旅前少將旅長沈威志,對於依規定不應處以悔過懲罰之簽呈竟予核准,又未克盡職責,於收受洪仲丘求救簡訊後,草率處理,未能確實查明悔過懲罰之適法性;該旅前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未盡其協助旅長之責,且身為該旅資訊安全長,竟同意士官違反資安規定,以悔過懲罰相繩,更促使所屬加速辦理;269旅前少將旅長楊方漢未盡督導職責,該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管理人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教育訓練紀律鬆弛,肇生洪仲丘死亡案,引發社會震盪,重創國軍聲譽,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5/02 | 103年劾字第7號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且與股市禿鷹集團成員過從甚密,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4/30 | 103年劾字第6號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3年3月3日經政府組織改造改名為科技部)前副主任委員謝清志,同時身兼台南科學園區減振工作小組召集人(90年5月18日)及減振工程採購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91年9月23日),與鴻華公司負責人許鴻章原為舊識,未能主動迴避,亦未自我約束及嚴守分際,卻於採購期間往來密切,確有可議。謝清志藉減振工法創新之不實理由,排除第一階段「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規劃標)」之廠商資格限制,造成鴻華公司有利條件,並順利得標,再假借專利權等不實理由採限制性招標,將第二階段「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統包標)」與鴻華公司獨家議價,不但預算嚴重浮編,其中材料單價浮編3.93~5.71億元,且藉三次議價不成而調高預算、底價及超底價決標情事。鴻華公司不但不具工程設計及施工資格,且毫無工程實績與經驗,公司資本額僅500萬元,順利總攬規劃標及統包標,得標總金額高達80億9,486萬元,謝清志復任由鴻華公司得標後旋即將全部工程違法轉包,牟取不法利益34.84億元,並發現設計錯誤、偷工換料、減振效果不彰及衍生嚴重履約爭議,爭議金額竟高達55.87億元。綜上,謝清志利用職權,特意曲護有利鴻華公司,減振工程弊端連連,嚴重損及政府權益及形象,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相關子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監察法第26條規定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4/08 | 103年劾字第5號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鍾朝雄、副總工程司郭文才、臺中工務段段長胡佑良、工務處副處長李奕、台中工務段副段長鄭文忠等5人為高階正副主管,對於該局所招標之工程及材料採購案件,均負有監督責任,卻多次接受承包廠商招待有女陪侍之花酒飲宴,嚴重敗壞法紀及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4/03 | 103年劾字第4號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輪值時承審該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接押案件,在被告所犯,依其情節非絕無成立較輕罪名或減刑空間情形下,未考量新事證的提出對於判決結果之影響,竟引逗、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逾越接押庭法官之權責,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3/01/21 | 103年劾字第3號 | 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陳錦俊未善盡監督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責,漠視親民教養院人力配置不足、院長非專任及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知能等缺失,未積極督導、裁罰及改善,肇致該教養院於102年10 月6日爆發院長虐待院生之情事,且長期廢弛職務致未依規定按季查核,亦未依規定陳報衛生福利部;本案於事發後,未落實督導保護案件之調查及處理;渠身為安置個案林○洋之監護權人,卻未善盡監護職責,肇致該個案遭虐情事之發生,均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1/14 | 103年劾字第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靜茹審理該院99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案件以複製他案判決書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之判決書而送達予案件當事人,有事實足認因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斲傷司法威信,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3/01/09 | 103年劾字第1號 | 國立東華大學化學系前系主任戴達夫兼任東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經營商業,並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不得在外兼職之規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12/03 | 102年劾字第18號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職司犯罪偵查與追訴,違背職務,利用檢察署分案規則,將涉及電玩業者施永華之案件拖延不結,以後案併前案之方式總攬偵辦,長期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並對偵辦電玩案件之檢察官進行關說、違法調取通聯記錄等方式,用以收受賄賂;又為掩飾其受賄之犯行,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郭學廉借用人頭,共同以多層挪轉、匯洗、購屋等方式漂白貪污所得之金錢,斲傷檢察機關之聲譽,破壞整體司法公信力至深且鉅,均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11/27 | 102年劾字第17號 | 吳淑芳擔任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期間,未落實督導該中心處理彭姓男童一再遭樊姓養母施虐致傷案件,致彭童於101年9月14日遭虐致死,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11/11 | 102年劾字第16號 | 為被彈劾人鄭希騰、林振坤擔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主任及副主任期間,利用首長、副首長權勢,直接、間接指示被彈劾人該家前秘書室主任趙君耀,以私下變賣、浮報帳目及勒索等方式,向廠商取得不法款項,未依相關規定解繳國庫且挪作他用,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斲傷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11/08 | 102年劾字第15號 |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處長邱士平長期兼任挖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自98年起,增加對該公司之投資持股,達該公司股本總額60%,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以及相關投資持股上限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11/05 | 102年劾字第1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冠佑開庭態度不佳,屢有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等違失言行,嚴重損害檢察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9/10 | 102年劾字第13號 | 南投縣縣長李朝卿為萬○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李朝卿投資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公司)的股數佔33.9%,顯已超過法定上限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兼業之規定。又南投縣政府近年來辦理該縣多項災修工程及採購案,均發生弊端,南投縣政府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曾仁隆等,於97年至98年間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新台幣(下同)779萬元;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黃榮德、縣長室前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前代理科長李中誠等,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948萬元(其中曾仁隆分得回扣30萬元、黃榮德分得回扣60萬元、張志誼分得回扣80萬元、李中誠分得回扣60萬元,四人於偵查中均已繳回貪污所得);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皓○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946萬元;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68萬元;李朝卿於101年間收取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80萬元;李朝卿、張志誼等於100~101年間收取該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於101年間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50萬元,以上合計約3,143萬5,000元。綜上,李朝卿等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9/03 | 102年劾字第12號 | 秦日新於駐紐西蘭及斐濟代表處任職期間,不實支領配偶眷屬補助費多達44個月,且以公款購買珍珠項鍊,既未依核銷之贈禮名單贈送斐濟政要夫人,又未依規定列冊控管,竟私自存放,致爆發私下轉贈他人之疑雲事件;又與他國女性駐外人員不當聯繫及會面,致遭非議;亦怠於督核館長交際費核銷作業,衍生浮報爭議;且以交際費與駐在國相關人士交際應酬活動,未依規定填載呈報外交部,致該部無從掌握駐處實際運作情形及核對各筆公款支出之真實性;另被彈劾人劉壽軒兩次對駐斐濟代表處女性雇員為性騷擾之行為,事後猶狡辯卸責,非但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且重挫我國政府及外交人員之國際形象。核其兩人行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8/26 | 102年劾字第11號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劉錫賢,於任公職期間,擔任有限公司股東且持股逾百分之十,長達二十年之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8/01 | 102年劾字第10號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副局長謝瑞章,利用職務關係,迭次要求承包業務廠商提供飲宴及旅遊住宿招待等不正利益,並於婚姻外與女性部屬發生不正常之男女關係,敗壞官箴、私德淪喪,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7/12 | 102年劾字第9號 |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黃龍德、彰化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臺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李傳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7/09 | 102年劾字第8號 | 新竹縣五峰鄉鄉長葉賢民及鄉公所秘書高瑞馨、建設課課長曾文光、主計室前主任李如載等,藉經辦勞務或工程採購及驗收請款等職務權勢,迭向廠商索取回扣或收受賄賂、招待旅遊或至有女脫衣陪侍場所飲酒作樂等不正利益,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7/04 | 102年劾字第7號 | 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指示並核定辦理「監察院調查案件檔卷清理計畫」,就監察院已歸檔之未逾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之調查案及行政案卷逕予抽除並銷毀;亦除未確實監督屬員之依法執行外,尚催促銷毀進度及數量,致監察院檔案一千六百五十四卷之調查案卷部分內容不當銷毀後,因未列銷毀內容清冊致無從查考,嚴重違反檔案法破壞國家檔案制度,並損及監察院監察制度之正常運作,核有嚴重違失。...詳全文 |
102/06/24 | 102年劾字第6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前主任秘書田志城、賴聰明、造林生產組前組長徐政競、屏東林區管理處前處長簡益章、林務局技正董章治、屏東林區管理處秘書李幸春,分別收受造林業者交付之賄賂、不正利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2/06/11 | 102年劾字第5號 |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6/06 | 102年劾字第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呂政燁法官,於擔任該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期間,對於審理之案件,有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侵害被告及告訴人之訴訟權益情事,並損及司法信譽,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5/10 | 102年劾字第3號 |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葉忠入及秘書賴世銀配合特定土地炒作業者,訂定「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明知該條例違背上位法規範,澎湖縣政府否准該條例之備查,仍逕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亦不再報縣府備查、冒然成立望安鄉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並偽稱已作成土地標售之會議決議、投標須知之履約規定與其後配合土地炒作業者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內容不同、訂定之決標及付款方式異於常規,極不合理、內政部及澎湖縣政府多次要求停止辦理土地標售及移轉,仍執意為之、恣意遷調不願曲從之公務員,並任用沆瀣一氣人員,以遂犯行,違法亂紀,惡性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5/09 | 102年劾字第2號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營建組組長鐘文傳,藉職務之便,違法洩漏「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七星園區)放流管工程」外聘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予有意投標之特定廠商,且恣將車輛租賃費納列工程項目發包,藉以要求承包廠商提供工程用公務車(含油料、過路費等)及司機,甚而調用廠商所僱女性司機協助包括招標作業等機敏公務在內之行政作業;投資組組長王宏元受理轄管園區廠商申請「創新技術研究發展產學合作獎助計畫」且出任審查委員,卻未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與該廠商負責人間資金往來頻繁曲折,且未詳實評審所提計畫內容即率然同意獎助,有虧審查委員職責;局長楊文科對所屬鐘、王兩員違法失職行為,事前怠忽監督防範,事後包庇縱容不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經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1/14 | 102年劾字第1號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探採事業部執行長楊敬熙,就該事業部長期辦理塑膠套管採購,詢價制度極不嚴謹,招標作業未能防杜廠商圍標,致生採購價格偏高,浪費公帑等情事,經該事業部內控提出專案查核報告,惟渠就該等相關人員是否長期參與圍標共犯結構或洩漏底價,督導查處不力,反屈從工會壓力,調動該事業部會計主管人員及執行長室內控人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2/28 | 101年劾字第27號 | 內政部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於任內利用奉派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職務之機會,對於由該會主辦之「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整合建置計畫」相關採購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透過遷就廠商投標企劃書內容而放寬招標文件之重要規範,或違反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廠商之程序規定等方式,獨厚特定廠商取得標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2/11 | 101年劾字第26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李昭融法官審理該院100年度板小字第2139號返還押租金事件,當庭致電他案法官討論案情及如何判決,且問案態度不佳,違反獨立審判、辦案程序及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損害司法信譽,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2/05 | 101年劾字第25號 | 劉仲慧檢察官於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時,在開庭過程中,有諸多違失之言行,非但侵害人權、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更嚴重斲傷檢察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1/06 | 101年劾字第24號 | 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及臺中醫院前院長邵國寧、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樂生療養院前院長李乃樞、澎湖醫院前院長李明杰、臺北醫院前行政副院長王炯琅、彰化醫院前放射科主任陳昭安、臺北醫院前麻醉科主任范宇平、基隆醫院前骨科主任李文琳、前急診科主任李芳年、前小兒科主任楊爵源、桃園醫院前骨科主任廖振焜、胸腔科醫師莊子儀、前放射科主任孫盛義、原衛生署新竹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李孟儒、前內科主任溫斯企、骨科主治醫師葉敏南、前會計室主任周明賢,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1/06 | 101年劾字第23號 | 為行政院衛生署前技監兼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明知該署已訂定「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竟未善盡監督職責、違反規範,擅自決行所屬醫院違規辦理醫療業務委外案件,且介入關說臺北醫院及桃園醫院部分具體採購案件,以圖謀廠商獲取不正之利益,並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醫療儀器廠商不當接觸,以及收受有職務隸屬關係者所贈財物,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1/05 | 101年劾字第22號 | 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前教師賴卉芳於體育組組長任內,明知該校A生為未滿16歲少年,竟前後三次對其為猥褻及性交等性侵害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任校長蕭憲裕於擔任該校校長並兼任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期間,未依法盡監督、防治、通報、處理及調查責任,該校自96年9月至100年6月發生13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中3件為老師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肩負防治及調查重責之生教組長廖健淳竟長期多次性侵害女學生,更高達9件未依規定通報及調查違法等情形,致該校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有違反法令、消極怠慢或意圖掩蓋事實等情事,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0/30 | 101年劾字第21號 | 臺北市政府興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之權益分配案,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局長常岐德、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就該權益分配案之規劃、執行與審核,怠忽職守,導致政府權益鉅大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10/09 | 101年劾字第20號 | 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等學校前校長張世明,分別於98年12月某日及99年12月某日,在該校校長室不法收受該校營養午餐承包廠商復強食品有限公司交付之現金,合計新臺幣20萬元,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嚴重影響教育界良善風氣,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9/07 | 101年劾字第19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井天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並取得參與國外礦業投資機會之不正利益,因而對於職務上已知之犯罪嫌疑人,不依法追訴,甚至代其撰寫訴狀,以利脫免刑責;復違法查詢與所偵辦案件無關人員之入出境資料,向第三人洩漏,以及習與不當人士往來,並多次出入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行為不檢,傷害檢察形象至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9/03 | 101年劾字第18號 | 蘇嘉全歷任地方及中央政府農地管理之最高業管首長,卻藉特權方便,於其妻名下坐落屏東縣內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以及剩餘土地等均未供農業使用,2層農舍建築及內裝設施,均係供別墅自宅使用;另擅自在農牧用地興建祖墳,且部分侵占公有土地。上開二件土地非法使用,蘇嘉全執法知法而違反法令,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第17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8/22 | 101年劾字第17號 |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楊豐榮於任職該署及所屬南區水資源局局長期間,與長期投標承做該局水利工程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多次共同出遊國外及前往廠商住處打麻將之不正當往來,又未盡監督之責,帶頭並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賭博,有辱官箴而無足為部屬表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8/17 | 101年劾字第16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並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貽誤防疫之先機,且接受友人請託,暗示屬下進行不當關說以私了疫情;而許技監天來則遂行違法關說私了疫情,逾越職份干涉檢驗結果之判定,又曲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公告,擅以「現場死亡率」為判斷準據,且明知為高病原性禽流感卻仍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為低病原性,顯有隱匿疫情因而延宕後續防疫作為等情,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8/16 | 101年劾字第15號 | 海軍○○○艦隊○○軍艦上校艦長方自仁多次逾假歸營、不假離營,且有違艦長、副艦長不得同時離艦之規定,渠擅自離艦,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刑確定,嚴重影響國軍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1/08/14 | 101年劾字第14號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柯文哲將開立醫囑及判讀檢驗報告之業務,授權不具醫師身分之內勤人員及協調師執行,已怠忽職責,並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2條與醫療法第82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以及死後器官捐贈者標準等規定;疏於檢討器官捐贈檢體檢驗結果之判讀機制,且未依據臺大醫院醫療作業常規執行判讀業務;復疏於對所屬勸募小組協調師規劃完整訓練課程,亦未督導考核學習成效,即恣意授權專業經驗尚淺之協調師執行移植手術前置作業之啟動;又廢弛職務,非唯造成受捐贈人及執行醫療業務人員直接之健康危害,且嚴重損及臺大醫院多年建立之醫療口碑與我國之國際形象,違失事證明確且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7/16 | 101年劾字第13號 | 國立臺南啟聰學校(現為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前校長林細貞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致該校女學生A自民國94年9月起,遭多次性侵害,並與黃清煌(時任輔導主任)未能依法督導或處理;再查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屬於疑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行政人員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戴千琇、黃法川均未依法盡其應盡之責;教育部駐區督學林忠賓及視察洪妙宜怠行職務,科長羅清雲、主任藍順德均督導不周;核以上各員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6/20 | 101年劾字第12號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稽核陳茂崧,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而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並於上班時間未經核准請假之情況下,違反上開規範共17次委託股票買賣、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且於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陳述,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6/12 | 101年劾字第11號 | 陳貴明、涂正義、李漢申任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迄未與民營發電業者完成調降利率之協商作業,又葉惠青任職經濟部能源局期間,於國內用電需求無虞之下,竟核准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設電廠,均增加購電支出,渠等未善盡維護政府權益之責,怠忽職守,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5/08 | 101年劾字第9號 | 臺南市政府地政處前處長陳垣滈,辦理「臺南市九份子重劃區工程」,涉嫌向得標之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賄新台幣100萬元及120萬元(實際賄款係由周國興、陳麗萍支付),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目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顯有違失等情,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16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5/07 | 101年劾字第8號 |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自轄內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於100年4月1日爆炸後,明知該廠災後殘存之爆竹煙火極具危險性,竟怠未依法督促所屬 清點、檢查、封存及扣留,尤率爾指示發函任令該廠業者限期處理,致其急欲變賣而與新北市新興堂香舖負責人擅自僱用違法之貨車載運,肇生該貨車於同年月22日晚間將部分煙火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發生爆炸,釀成4死38傷之重大災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黃德清怠未盡監督之責,致所屬無視該香舖曾有超量囤積、販賣,甚至以拖板車裝填、施放煙火等違法事實,且明知其適逢媽祖誕辰期間,民間信仰對爆竹煙火需求甚殷,竟未加強檢查,毫無取締紀錄,顯縱容業者長期與桃園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致該香舖負責人確實因媽祖誕辰所需,而將該廠部分殘存煙火物品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發生爆炸,終釀成前揭重大災害,危害公共安全及戕害人民生命財產至鉅。經核均顯有重大違失,人命關天,茲事體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4/19 | 101年劾字第7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參事彭玄桂,於兼任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主任期間,以不實文書報該會核銷,詐取補助經費之結餘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刑確定;另渠亦以自宅出租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設立臺北研訓中心,違反公務員利益迴避等情,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17條,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4/10 | 101年劾字第6號 | 我國派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聘僱菲籍幫傭之薪資,與實際支付薪資不同,違反駐在地法律規定,致遭美國聯邦調查局調查及收押,嚴重戕害國家形象並有辱官箴,復違反規定私自僱用陸籍人士及領導統御有欠周妥,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4/05 | 101年劾字第5號 | 財政部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呂財益、基隆關稅局局長蔡秋吉多次接受報關業者宴飲餽贈,且受外界關說,不當介入海關人事調動;呂財益另洩漏所屬簽辦中之內部文書予報關業者;關稅總局驗估處處長史中美除多次接受報關業者宴飲餽贈,並就所屬辦理中之稅務案件,接受業者關說,向承辦人施壓;基隆關稅局副局長張良章接受業者招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並指示所屬關照特定公司進口之特定貨物;該局六堵分局分局長黃銘章、劉聰明未盡督導之責,致所屬長期集體收賄包庇走私;該分局驗貨課課長周家屏、黃富崇不但委棄其督導職責,更涉嫌與所屬共同收受走私業者賄賂,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4/03 | 101年劾字第4號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經理蘇金龍、工務課課長林正旺、工程員劉中安等3員,負責經辦自來水管線工程,利用職權以浮編單價及提高底價方式,配合廠商進行圍標,收取回扣及不正利益,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3/06 | 101年劾字第3號 | 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貽男藉職務之便,查詢與公務無關之私人資料達134筆,嚴重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並損害司法公信力,有違法官守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1/02/16 | 101年劾字第2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盧玉潤有經營商業投資,擔任有限公司股東且持股超過10%,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等情乙案。...詳全文 |
101/02/14 | 101年劾字第1號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天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11/21 | 100年劾字第2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柯盛益於任職該院法官期間,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嚴重戕害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11/02 | 100年劾字第24號 | 臺灣高等法院前審判長房阿生及法官蔡光治審理前法官張炳龍涉貪案更四審期間,接受關說判決張員無罪,事後收受賄款,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10/21 | 100年劾字第22號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專員林芳芳於擔任專員期間,負責督導該處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之處理、列管追蹤及行政管理,明知約聘之兒少保護社工員李幸蓉經驗及專業均不足,未即時導正社工員之評估及錯誤處置,亦未檢視約聘社工督導員傅秀玉之誤判,且未落實案件之處理進度,嗣後發覺案件處遇狀況有疑,又未要求立即進行處理,致未能及時防止本件重大兒虐致死事件之發生;武麗芳擔任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期間,負責綜理該處業務,未善盡監督之責,既未重視社工員之專業訓練,亦未積極處理保護性社工人力不足之問題,且忽視是類人員之人力配置,已嚴重影響兒少保護業務品質及服務能量,漠視兒童人權,有虧職守,導致無法防範兒虐致死事件於未然。渠等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9/16 | 100年劾字第21號 | 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資產處前處長劉柏誠,92年間於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龍公司)已違反與臺糖公司所簽訂之土地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時,未依協議書規定,終止協議書並沒收春龍公司之履約保證金,明知無任何法令依據得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竟特增訂臺糖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第3之1點,作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之依據。核渠等所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同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月眉廠前副廠長代廠長呂鈺玫,於主持本案月眉廠出售土地初估價格之決策過程,未善盡職責,致土地價格差距高達1億6千萬餘元,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於退休後未滿一年即擔任春龍公司之協理,亦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渠等三人,經核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以正官箴。...詳全文 |
100/08/26 | 100年劾字第20號 | 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教師陳信宏於副生教組長及生教組長任內,多次以突然抓摸下體方式性騷擾6位男學生,校長林翠雯就陳信宏性騷擾男學生事件未依法受理、通報及展開調查,致使陳信宏多次性騷擾學生,事後又推卸責任;教師汪義雄於學務主任任內,多次在上班時間及下班後性騷擾女老師甲,林校長3度受理女老師甲陳情遭汪義雄多次性騷擾案,均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救措施,對汪義雄性騷擾案迄今未作任何懲處,致使甲師遭受2度傷害;另林校長知悉該校女學生遭男同學強制猥褻後,竟表示不須啟動性平機制,請個案決定是否啟動性平或私下處理,嗣經該女學生申請調查後,學校始進行通報,嗣後復違法允許學務主任逕將性別平等委員會建議之1大過懲處改成2小過,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8/25 | 100年劾字第19號 | 臺中縣外埔鄉前鄉長劉陳吻,現任臺中市外埔區區長,於擔任上開兩職務期間,兼任台甲東糧食加工廠有限公司負責人,並有投資聯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逾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8/09 | 100年劾字第18號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蕙蘭、副局長陳如昌、商業科前科長劉美美,長期未落實督導及執行視聽歌唱等行業之聯合稽查業務,未依法稽查裁處轄內「歡喜就好」酒店之重大違規行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局長黃崇典未督促所屬落實稽查並裁處該酒店違章建築及未依法申報公安檢查,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0/07/12 | 100年劾字第17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副研究員周吉村於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四)計畫後續混凝土採購案期間,利用職務機會收受廠商賄賂,嚴重斲傷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6/10 | 100年劾字第16號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歐來成、前代理副總經理蕭敬止,離職後旋即分別擔任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副總經理,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二人又均參與民營化招標作業之決策,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特降至19%,容己身得另領取公務員之月退休金等,均核有嚴重違失,爰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6/07 | 100年劾字第15號 | 桃園市市長蘇家明,於市長任內同時兼任嘉芳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私人公司董事,並有持股逾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5/31 | 100年劾字第14號 | 總統府參事室前專門委員王仁炳93年至97年於任職該府副秘書長辦公室期間,未經核准擅自影印留存收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文書,並攜離辦公室帶回家中,另在其住所及辦公室發現未歸檔及未移交公文計261件,違失事證明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5/17 | 100年劾字第1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鍾華審理案件延宕、違法禁止社工人員在訊問現場陪同被安置少年、對依法應保密文件未予保密處理、違法以粗黑體字製作裁定書凸顯未成年少女姓名及就讀學校等事實,審理程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嚴重斲傷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力,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5/05 | 100年劾字第12號 | 海軍昆明軍艦多部主機滑油滲漏,艦長李豫平、輪機長林興義長期疏於監督、維護,致該艦於執行偵巡任務首日,即因主機滑油滲漏失火,被迫單車返航。又林興義於直昇機落艦部署時,依戰備部署規定本應至輪控室擔任指揮,實際上卻在「住艙」,致主機滑油低壓等警報次第作動時,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全般狀況,喪失處理先機。尤有甚者,該艦管理鬆散,事發後未能提供警報資料處理器列印之資訊,以供還原事件過程。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5/04 | 100年劾字第11號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黃崇典、經濟發展局局長朱蕙蘭、消防局副局長吳青芳,均明知轄內哈克飲料店(招牌ALA PUB)長期違規營業,竟未積極督促並妥善處理,肇致於100年3月6日凌晨發生火災,釀成9死12傷之重大傷亡慘劇,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4/13 | 100年劾字第10號 | 為花蓮縣衛生局前局長施仁興、環境保護局前副局長黃瑞生2員,連續向花蓮縣政府詐領差旅費、加班費及出席費,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4/13 | 100年劾字第9號 | 彰化縣員林鎮鎮長吳宗憲身為民選鎮長,涉嫌多次向工程得標廠商收取回扣高達新台幣1,611.1萬元之鉅,幾至無一工程而不索取回扣,亦即無案不貪,實堪痛心。破壞政風,敗壞官常,莫此為甚,若不予以懲戒,不足以儆效尤,而挽民心,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3/23 | 100年劾字第8號 | 何雍堅於93年間離開憲兵二○二指揮部少將指揮官職務時,不法侵占公務電腦;其自96年6月1日起至98年6月中旬止,利用其擔任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中將司令之重大權勢,要求該部情報處上校處長陳雙環、王啟新等人,共同向下屬勒索獎金,次數近50次,不法得款金額共計新臺幣215萬6,500元。毀損國軍形象,重創國軍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0/03/18 | 100年劾字第7號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等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經該院法官蔡光治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茂榮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蔡光治、邱茂榮亦收受佣金,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李春地為掩飾其收受賄款,另觸犯洗錢罪,並教唆江美容觸犯偽證罪;邱茂榮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資料,觸犯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姦情,行為失檢,皆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罪,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3/16 | 100年劾字第6號 | 內政部前部長余政憲將「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及招標文件洩漏予投標廠商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助其得標,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3/08 | 100年劾字第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唐照明審理該院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三五六七號案件,在未敘明有何事證足資顯示被告具有法定羈押原因下,即諭令被告具保,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2/10 | 100年劾字第4號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李高祥,不遵法制,逕自將路跑活動委由特定民間團體辦理,復教唆該團體浮編預算,藉以獲取渠原先允諾給予之政府補助款項,行事違法且教唆他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事證確鑿,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1/17 | 100年劾字第3號 |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前局長葛廣明中將,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假藉公務需求,將應報繳國庫的專案經費370萬餘元用於私人用途,卸任時餘款亦未辦理交接而指示幕僚攜回家中,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1/11 | 100年劾字第2號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卡達RAS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LNG,該公司前於91年10月11日第498次董事會決議:「評估增造液化天然氣船之可行性」。嗣被彈劾人潘文炎亦於92月2月17日總工程師室後續簽呈中批示:「LNG現貨市場仍未具體形成,新建LNG船仍以配合採購合約為宜。」被彈劾人郭進財亦批示認可。詎潘文炎於92月3月14日代表公司簽訂購氣前約(HOA),同意由賣方負責運送(即Ex-ship,又稱DES)液化天然氣LNG,25年均一運費。未料甫經月餘,潘文炎卻又無視業務單位專業意見,即指示所屬本購氣案改由買方自行運送(FOB)合資方式進行,未經審慎評估,決策反覆。該合資方案之決策迄該公司通知卡達RAS GASⅡ公司止,與另一被彈劾人前董事長郭進財均未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之規定審慎分析評估LNG船運成本,亦未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該公司章程及經理部門應提報董事會工作事項明細表等相關法令規定,事先陳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核定。此一轉折導致購氣條件重議,延宕購氣契約(SPA)辦理時程達兩年半,其間LNG船價大增,致「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之單位運費,遠高於原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議定之運費,造成國庫百億餘元之損失;又前總經理陳寶郎辦理「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明知未來將與得標廠商合資經營船隊,合資條件及契約草案亦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卻未將船運成本之關鍵「船價」等納入招標文件,嚴重影響該公司合資權益。中油公司決策層處理本案,不論運載方式、招標條件、決標機制及合資比例上,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0/01/11 | 100年劾字第1號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局長周禮良,負責策劃主導高雄捷運紅橘線建設,卻未依行政院指示審慎評估並落實執行BOT政策,假藉BOT之名逃避政府採購法監督,甚且財務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前,竟擅專擬議簽訂興建營運合約,將政府巨額採購幻化為政府投資,恣任民間投資人以小搏大,獨攬千餘億元公共工程,迭生弊端訾議,犧牲全民權益,斲損政府形象,且於任內及卸職後收受廠商不當利益及邀宴,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12/14 | 099年劾字第20號 | 交通部郵政總局前副總局長鄭征男、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研究所前講師柯清長等二人,90年間因辦理「購置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採購案件,有悖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嚴重斲傷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節至為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11/25 | 099年劾字第19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克昌,自96至99 年度檢察業務檢查發現其遲延案件中有無故未接續進行情形嚴重,其中97年度遲延情形雖經法務部懲處在案,惟仍未有所警惕,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11/08 | 099年劾字第18號 |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前處長韋伯韜(原名韋端),係現任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於擔任上開兩職務期間,投資一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任該公司董事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10/20 | 099年劾字第16號 |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其子蕭賢綸肇逃案為關說,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明哲就上開案件受關說並為人關說,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傷害司法形象至鉅,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10/19 | 099年劾字第15號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技監吳嘉輝於任職交通部電信總局副局長期間,依法負有襄助處理局務,並職司監督輔導電信、廣播及電視事業之權責,不知潔身自愛,保持品操,多次接受業者邀宴,任由電信設備業者給付其子女超額薪資及不實顧問費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10/07 | 099年劾字第14號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禎,多年來有召妓行為,甚至於上班時間召妓,長期經營古董交易買賣,且經常賭博,甚至不顧法官身分,與有案在身之被告共賭,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崇高形象,破壞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至鉅。核其行為有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9/27 | 099年劾字第13號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經理謝壎煌前任職第七區管理處經理期間,未能凜於職責,洩漏「澄清湖觀光區設施改良及委外經營」招標案資料,並透過配偶接受廠商金錢與禮品餽贈。核其所為,嚴重斲傷國家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16條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8/10 | 099年劾字第12號 | 國家安全局研究委員楊建平前於任職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期間,未能凜於外交人員身分,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竟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違法亂紀,有辱官箴。核其所為,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7/15 | 099年劾字第11號 | 屏東縣枋山鄉前鄉長葉有進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告發其漁民無籍膠筏違規出海作業,竟假借其鄉長之權力指示公務垃圾車圍堵該署第62岸巡大隊出入口,並拒絕清運該隊垃圾長達一個月,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7/13 | 099年劾字第10號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總局長賀湘臺中將,因所屬疑似遭漁船走私業者報復,指示成立「0403專案」,以嚴格執檢造成壓力之方式,偵辦所屬被毆傷案,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顯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而有濫用裁量權情事,核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有違;該專案架空原有漁船安檢查緝機制,復未將該專案下達所屬或為必要說明,顯未依法行政;又逕行指派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副局長熊孝煒少將進駐該局所屬第二一大隊指揮、督導執檢查緝,負責該專案全般指揮、督導之該總局情報組組長蔣新光竟於會議中指示違背法令之執檢方式及查扣標準,賀湘臺明知此事卻未予糾正,熊孝煒與會在場亦未對該指示之合法性表示意見,造成第二一大隊暨所屬安檢所、共同執勤單位人員執檢時,措置失據;嗣於安檢查察涉嫌走私魚貨漁船過程,該三人未善盡指揮、督導職責,命令執勤人員依法令及作業程序進行諮詢判定、查緝、扣押及移送,而將走私魚貨放行而流入市面,且未適時移送檢方偵辦及關稅、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處分,以致事後難以追訴、處罰,上開三人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7/06 | 099年劾字第9號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潘文炎、前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李正明、前業務處燃氣購運組組長廖惠貞辦理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附約改採優惠天然氣價案,核有違反經濟部函釋要件,逕自同意該公司改採不符天然氣價格規定之優惠天然氣價;立約時未依公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經濟部重申適用要件後,未依示檢討妥處;積欠氣款攀升時亦未積極催繳、依約停氣或終止合約,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蒙受高達新台幣7億2,165萬餘元之鉅額損失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5/19 | 099年劾字第8號 |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處長黃定川,辦理斗六市朱丹灣體育生活園區區段徵收建築土地標售案,違反相關規定及提示,准予得標人展延繳款期限,且任由得標人一再展期繳款,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5/04 | 099年劾字第7號 | 台中縣沙鹿鎮鎮長蘇麗華、主任秘書劉淑媚,於辦理道路用地取得,就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變電站拆遷停電,申請停工損失補償之處理,漠視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拘束力及內部簽辦意見,造成公帑嚴重損失,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5/03 | 099年劾字第6號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德盛未能嚴守份際、謹慎自持,竟長期向前承辦案件之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借用高級進口車輛代步;並與其審理中之被告吳俊立於私宅會晤;又和前承辦案件之被告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4/27 | 099年劾字第5號 | 行政院新聞局秘書蔣昌成於前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間,溢領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嗣任行政院新聞局駐義大利新聞處主任時,又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誠實申報財產,違失事證明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4/20 | 099年劾字第4號 | 總統府參事蔡仲禮於前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間,溢領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嗣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時,又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誠實申報財產,違失事證明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2/11 | 099年劾字第3號 | 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謝志偉以不當名目不法動用政府公務預算購買媒體廣告資源,為某特定政黨之入聯公投大肆辦理宣導事宜,不顧政府應有之廣告自限,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9/01/19 | 099年劾字第2號 | 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之時,毫不避嫌出入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於立法院答詢與建商共餐乙事,言辭反覆;甚且親至已具證人身分之蔡姓建商辦公處所會面;均未誠實面對各界質疑,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政府形象;又對於黃芳彥出境,亦未能機先防範。廢弛職務,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99/01/07 | 099年劾字第1號 | 交通部秘書室簡任秘書宋乃午,於任職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多次逾越權限及分際,假借部長權力、機會,濫權指示並洩漏標案之公務機密資料,且多次藉機向民間業者索取、收受餽贈及要求代付房租、餐飲招待等不正利益,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11/16 | 098年劾字第26號 | 行政院主計處前主計長許璋瑤明知總統府會計處辦理國務機要費違法失職情節嚴重,對於審計部多次查明及處理人員疏失之通知,怠延查復或未予處理;總統府前機要專門委員陳心怡,辦理國務機要費相關業務,未盡經手人驗收等責,又擅自銷毀會計憑證;以上2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98/11/05 | 098年劾字第25號 | 高雄縣甲仙鄉長劉建芳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能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做好應變措施,以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造成甲仙鄉小林村9-18鄰381人死亡、16人失蹤,合計全鄉439人死亡、21人失蹤之慘重災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11/03 | 098年劾字第24號 |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卓榮泰、前會計長馮瑞麟、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及林德訓、前機要專員陳鎮慧,辦理國務機要費相關業務,核有拒絕審計部查核、未善盡指揮監督之責、於支出不當或公款私用時,仍配合辦理,或擅自銷毀會計憑證及將會計憑證攜離總統府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98/10/27 | 098年劾字第23號 | 花蓮縣甲國民小學前任校長李忠祥、現任校長蘇愛志於該校教師性侵害女學生事件發生後,數度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教導主任余存仙數度未依規定通報,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10/19 | 098年劾字第22號 | 海軍艦長王恒中、輪機長蕭建忠執行任務前未實施戰備檢查,對業管裝備故障,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該艦於98年6月間,執行東北偵巡任務時,艦上兩部鍋爐先後洩漏或爆管。復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無法提供點爐電力,致該艦夜間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10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9/25 | 098年劾字第21號 | 被彈劾人林聖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又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通聯紀錄,並洩漏予第三人,復收費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嚴重斲傷檢察官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7/30 | 098年劾字第20號 | 經濟部常務次長侯和雄、該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張義敏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楊水源,於辦理招標採購工程涉及關說、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等不法情事,戕害政府辦理採購案件之公信至鉅;又侯和雄擔任高雄市南臺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之理事長期間,另涉及業務侵占犯行,嚴重斲傷公務員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7/21 | 098年劾字第19號 | 行政院新聞局駐多倫多新聞處前一等新聞秘書郭冠英,任職該局期間,迭以「范蘭欽」等為筆名,對外發表文章損害國家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等情事;且郭員於范蘭欽事件刻意隱匿事實,欺瞞長官;又未經長官許可,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經多次勸導未見改善,影響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7/14 | 098年劾字第18號 | 交通部長林陵三兼任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董事長,明知航發會以協助發展航空事業為目的,投資高鐵有違章程規定,且因時間急迫,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勢難合法,仍基於配合行政院指示之故意,違背其監督權責及董事職務,指示所屬配合執行,肇致航發會重大損害;事後為使法院准許航發會變更章程,復陳報法院不實事項,意圖妨礙司法正當行使,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7/07 | 098年劾字第17號 | 鍾永祥、楊東山及王宗德上校身為國軍高級幹部涉嫌收受工程掮客行賄、性服務安排,並涉及傳遞軍中採購標案機密資訊,行為嚴重違法失職,有辱官箴並嚴重損傷國軍形象,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98/07/03 | 098年劾字第16號 | 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魏哲和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協助陳前總統,藉政府推動「兩兆雙星」政策之名,耗費新台幣百億餘元公帑,執意購置民間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開發完成而滯銷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並意圖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抬高價值,三人枉顧法令,違背職務,核其所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6/18 | 098年劾字第15號 |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中將副司令袁肖龍指使所屬鍾永祥及掮客林治崇,或協助或籌錢,圖謀以不正手段晉陞上將未果,嚴重傷害國軍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6/16 | 098年劾字第14號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未依規定程序擅改該中心留值規定,復指示所屬竄改公文,及刪除公文檔案資料,以不法手段,企圖掩飾真相及規避調查,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6/15 | 098年劾字第13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徐文瑞審理該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案件過程,違反先程序後實體原則,對本案66名被告未於訴訟繫屬之初,先就有關土地管轄等程序事項進行職權調查,嗣於程序後階段始分別發見該院對被告並無管轄權,而不得不諭知不受理判決及管轄錯誤判決,致未能予以實質審結,整個辦理期間幾達1年之久,廢時失事,致生訟累,肇致外界物議,斲傷司法公信與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5/12 | 098年劾字第12號 | 蔡榮源、蔡一峰、楊文益三員分別於擔任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三峽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期間,管理不力,監督、考核不確實,所屬員警涉入集體貪瀆、洩密、賭博及涉足不正當場所等案件,蔡榮源本人甚至包庇賭場及收賄,未依規定參與演習,該三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5/08 | 098年劾字第11號 | 江育群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卻未經申請核准及與塔台完成通聯,擅自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嚴重損及基地飛(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4/27 | 098年劾字第10號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廖椿堅涉嫌違法函請海關放行貨櫃,並協助禁止出境之線民持不實護照出入境,戕害治安,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4/20 | 098年劾字第9號 | 陳正達於民國91年8月至民國93年4月擔任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涉嫌多次以偵辦刑案為由,包庇趙崇傑等槍械走私集團,以貨櫃夾藏槍械、未稅洋菸及農產品走私進入台灣圖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4/17 | 098年劾字第8號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簡任組長王裕隆,擔任「貝斯特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及「世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3/05 | 098年劾字第7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黃朝貴(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權分署檢察官)偵辦王大木等人被訴強盜等案件,未經詳實查明即以王大木無一定住居所為由逕行拘提,又對於案內重要證據未盡調查證據能事,率爾起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2/20 | 098年劾字第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傑人未能凜於檢察官身分,潔身自愛,竟利用職務上偵查犯罪之機會,得知其所承辦案件之女性當事人聯絡方式,憑藉檢察官之權勢,假借談論案件為由,私下邀約見面,而向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當事人逞其私慾,嚴重踐踏司法官箴,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2/13 | 098年劾字第5號 | 外交部參事張強生簽辦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共和國建交案,違反規定既未擬具計畫執行進度、需款時程且未經會計會核,逕將鉅額建交援款匯撥至中間人聯名帳戶;復其未建立財物控管與風險管理機制,及未有效掌握金紀玖侵吞鉅款之可疑徵兆及意向,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款項,應變無方,致建交鉅款遭侵吞,錯失追款契機;會計長楊德川對於本案之撥款對象及程序,明知違反法令,應本超然獨立之會計立場,依法提出專業判斷意見,以善盡事前審核把關之責,詎料渠竟未依職權拒絕並依會計法規定,以書面聲明異議,復其疏於稽核查察且未切實評估付款風險並建立防弊機制,即予草率撥付款項,肇生重大弊案,嚴重斲傷政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1/20 | 098年劾字第4號 | 嘉義縣政府水利處前處長陳殿寶,屢次利用職權,藉由經辦工程之機會,向廠商要求、收取回扣,弄權營私,又與包商配偶有不當交往,敗壞官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1/19 | 098年劾字第3號 | 為陳福田於臺灣自來水公司任職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期間,不僅未積極改善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既有設施故障及造水量未達設計目標量等缺失,即逕自將其拆除,復未詳實估算整建經費及處理成本,即將該2廠之整建併入「民間參與增建馬公5,500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及營運案」,致須額外支出工程建設費及營運費31.03億餘元,嚴重浪費公帑;且渠明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廠商所附履約實績表及工程實績表等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甄審結果,卻無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審議判斷,仍由該廠商履約,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1/14 | 098年劾字第2號 | 國家安全會議前秘書長邱義仁違法指示外交部部長黃志芳辦理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共和國建交事宜,且逕指派中間人推動建交案,卻未嚴察其忠誠與品格,肇致鉅額公帑遭侵吞之弊案,復於發生弊案後未有任何作為,錯失追款先機,實有重大違失;部長黃志芳辦理建交案,明知具有高度風險,仍順承上意聽命行事,未依法恪盡職責,切實評估付款風險並建立防弊機制,即率將新台幣10億元建交款匯撥至中間人帳戶,後未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款項,應變無方,肇生重大弊案,嚴重斲傷政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2/30 | 097年劾字第16號 | 國家安全局總務室第一組前中校小組長謝慶賢於92年至93年間經辦採購業務時,多次洩漏標案底價等相關資訊予特定廠商,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2/26 | 097年劾字第15號 | 為經濟部水利署署長陳伸賢執行河川管理職務不切實,未監督所屬於核定施作送水管保護工時,注意避免寬堰頂之跌水效應,危及后豐大橋橋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2/02 | 097年劾字第14號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科長林榮紹、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勘測隊正工程司周世杰等4員,多次接受承攬第三河川局工程採購案之廠商招待,出入有女陪侍之理容KTV,召女陪酒作樂,涉足不正當場所,嚴重敗壞法紀,損害公務員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1/27 | 097年劾字第13號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徐維嶽為冀圖領取查察賄選獎金,竟夥同他人製作不實檢舉筆錄,誣指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里長周世龍賄選,並指揮大批不知情員警違法搜索、濫權拘提、脅迫取供,嗣將被害人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其違法情事,嚴重戕害人權,斲傷檢察官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1/18 | 097年劾字第12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徐宏志,承審臺南縣議會前副議長周五六等瀆職案,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其行政責任經本院調查,徐宏志平日不自檢束,沉湎麻將賭桌,且於審理前案時,竟與當事人周五六及其妻周陳秀霞多次搓賭麻將,敗壞法紀,玷辱司法聲譽;又徐宏志自83年至94年止,有應申報之「土地」、「股票」、「債務」等多項財產均未依法申報,顯有違失情事,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法官守則第1條,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1/14 | 097年劾字第11號 |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接受高捷外勞仲介業者招待,未經請假擅自出國,並涉足賭場等不當場所;指派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高慎慎於上班時間為其處理私人財務並買賣股票;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未依法辦理財產申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1/04 | 097年劾字第10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周慶光辦案態度草率,罔顧訴訟當事人權益,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即請假,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且臨退休之際,恣意將所有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刻意規避法定義務,敬業精神嚴重欠缺,廢弛職務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0/31 | 097年劾字第9號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沈明彥,91年10月間未依規定報准出國旅遊、參與博弈、積欠賭債致生糾紛,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規定,及91年至96年間多次出國未經報准且有80.5日未依規定請假之曠職,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0/27 | 097年劾字第8號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蘭花咖啡館業務,董事長兼總經理龔照勝無視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迫使下屬將採購化整為零以限制性招標辦理,續指示所屬簽辦聘僱其當時女友之姊擔任顧問;此外,另指示所屬與特定廠商洽談生技保養品「詩丹雅蘭」總經銷權議約事宜,經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0/24 | 097年劾字第7號 | 葉盛茂於任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時,隱匿應送交檢方之洗錢犯罪情資及相關極機密公文,並洩漏及交付予不應知悉之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0/22 | 097年劾字第6號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收容所收容管理不當及主管監督考核不實,致頻生收容人、外勞逃逸事件,嚴重斲傷機關及政府形象,前署長吳振吉,未能謹慎切實善盡監督之責,嚴予督促該署依法行事,怠忽職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0/15 | 097年劾字第5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戴瑞麒 、廖啟村、副法警長蔡佳宏及法警曾德淵等4員涉足不正當場所;該2名檢察官復有不當往來應酬,行為不檢,傷害司法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0/13 | 097年劾字第4號 | 李景村、蔡文田、高村德、莊經文任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期間,對於「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分別有未善盡監督審核、未依規定履約及涉嫌勾結廠商進行綁標等情,渠等怠忽職守,違法犯紀,爰依法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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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30 | 097年劾字第3號 | 對瑞士聯邦檢察署向我國司法當局請求有關陳致中夫婦涉嫌跨國洗錢之司法協助案件任其延宕,又怠忽職守未督催所屬依公文處理規定儘速處理,貽誤處理時效,造成輿論譁然,損害政府形象,顯有違失,爰依法提出彈劾。...詳全文 |
97/09/23 | 097年劾字第2號 |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處長廖源隆,在酒宴中與立法院陳委員瑩之2位女性助理划拳鬥酒、酒後言語失態,並有按頭打手、打頭、掌摑、摸手、拉扯、勾肩、推肩、搭肩之肢體接觸,及公然在立法院中興大樓門口跪地求情之不當舉動,行為放蕩不檢、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及高階公務員形象,其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4/01/28 | 094年劾字第3號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劉奇樺對嚴重顱內出血病童邱姿文未確實依規定執行會診,卻於事後共同補填不實病歷,輕率決定轉院。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連繫轉送台中縣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於94年1月23日不治死亡。該院副院長吳振龍怠忽職責,對該院區醫療與行政業務督導不周,情節重大,核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4/01/19 | 094年劾字第2號 | 國軍花蓮總醫院病理部主任江蓉華上校居住公 有房舍,卻未依規定將早已進住職務官舍之房租津貼,報請該管機關扣繳公庫;另多次遷徙戶籍,嚴重違反國軍特定職務官舍借住管理要點,且於國防部實施檢查時或該院對戶籍事宜實施宣導時,仍未依規定將戶籍遷入。經核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4/01/04 | 094年劾字第1號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旗山彈藥庫旗山整修所於93年11月6日發生彈藥爆炸肇致官兵3人死亡之重大危安事件,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所屬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中校及彈藥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對於本危 安事件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對所屬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12/08 | 093年劾字第17號 | 苗栗縣頭屋鄉鄉長張玉美,於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及物品採購案時,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取回扣、浮報價額、洩漏底價並任令其夫借牌投標參與鄉公所辦理之工程招標案,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11/09 | 093年劾字第16號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沉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9/29 | 093年劾字第15號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先後發生七顆六六火箭彈及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六顆各式槍彈外流、短少之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保修署署長王蘊申少將、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及所屬二分庫前後分庫長陳家富、冷家寰、林三勝中校,廢彈處理中心主任張孝平中校,均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督導不周之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9/22 | 093年劾字第14號 | 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簡任秘書徐儷文、秘書張家華,處理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涉案關係人汪傳浦之妻葉秀貞申辦遺失護照補發及授權書驗證,怠忽職責,審查不實,違反法令,嚴重戕害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9/22 | 093年劾字第13號 | 為九十年間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組土地科前科長楊伯耕辦理協議價購高雄縣林園工業區內徵收殘餘土地,未查明坐落林園鄉中芸段一0五0之一地號等五筆土地已遭查封登記,即支付價金高達新台幣一千二百餘萬元予所有權人郭簡香,致該部迄今仍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確有重大疏失,並已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9/14 | 093年劾字第12號 |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局長黃清藤、機務組組長張建隆、棧埠處機具所主任顏丁輝、棧埠處機具所幫工程司陳榮德、環保所課長翁永昌於八十六、八十七年間辦理廢料絞碎機、22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之採購,明知廠商意圖進行圍標,卻設立特殊規格、配合廠商綁標,並提高及洩露購案底價、張建隆另接受廠商賄賂,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7/06 | 093年劾字第11號 | 為國家安全局局長兼特情中心指揮官蔡朝明、特勤中心副指揮官邱忠男、特勤中心研究委員兼組長張冬生、南部聯絡組組長賴政義、總統府侍衛長陳再福、副侍衛長沈再添、內政部警政署保防室主任陳連禎、台南市警察局局長何春乾等八人,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維護正、副總統在台南市掃街拜票活動之安全,未能妥處危安預警情資,未建請正、副總統穿著防彈衣,且隨扈警衛部署亦不符四週防禦原則,使用民間座車、駕駛均未經檢查審核,正、副總統之乘車位置一再更改,實際遊行車序與既定計畫不符,嚴重違反車隊編組之原則,導致無法有效防範維安事故之發生,迨正、副總統遭受槍擊時,復反應遲鈍,處置失措,指揮體系失靈,步驟紊亂,錯失應變契機,肇致任務失敗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造成社會不安,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6/17 | 093年劾字第10號 | 為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七時許,苗栗縣通宵鎮福源里巨豐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因貨櫃違法儲放鋁粉不當受潮引爆,造成六人死亡、十一人輕重傷,該廠前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亦因貨櫃違法儲放發射藥,不明原因致生二死一傷之嚴重災害,其危害公共安全之情節重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前所長范振雄、副所長陳金鐘、前組長陳新福、檢查員鄭文淮,分別負有監督、審核及執行該廠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之責,竟長期怠忽職守,不思檢討勵精圖治遏阻災難之發生,肇致該廠十年間由同樣違反規定之儲存設施再度發生傷亡災害事件,除造成國家社會成本之慘痛付出,救災耗費大量之人力、物力亦難以計數,更嚴重影響周邊環境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渠等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其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6/08 | 093年劾字第9號 | 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京分行經理林信宏、副理彭孟洪、會計課長吳宏德等三人,懈怠職責,辦理境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違反日本當地外匯法令,復輕忽日本金融主管機關日本銀行(央行)八十八年三月之口頭糾正,未切實改善,致該分行其後仍陸續發生多次違規情形,除被日本財務省發出「行政指導令」糾正外,並遭日本國稅局追繳利息所得稅等合計三億五千餘萬日圓,造成鉅額損失,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及該行聲譽,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6/02 | 093年劾字第8號 | 為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張茂松、秘書室主任易屏東、會計室主任鄭延國等三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審核,決策草率,任憑易屏東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巨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6/01 | 093年劾字第7號 |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李徵宇中校,違反規定指示所屬先結報再整修軍車及衛浴設備,並於經費支用申請單為不實之登載後,持向主計單位結報核銷,損害國軍財務單位對經費稽核之正確性;又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院長吳雄定上校與檢察長李徵宇中校均為單位主官且已有婚配,不思謹慎行事,以身作則,為部屬表率,除於任職期間與KTV公關小姐及卡拉OK店老闆娘過從密切,不當交往外,甚且違反軍紀於深夜容留異性友人在其辦公室、寢室內,斲傷國軍形象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5/11 | 093年劾字第6號 | 為桃園縣環境保護局前局長呂鴻光督導該縣蘆竹鄉公所辦理「內厝村(南崁溪河川行水區)垃圾棄置場清運工程」(下稱本案工程),未善盡職責,且未依規定成立「垃圾棄置場處置技術執行小組」協助切實執行,並坐視鄉公所各項違法招標、不當驗收及工程延宕等缺失;桃園縣蘆竹鄉鄉長李清彰暨清潔隊前隊長徐傳亮辦理本案工程,任其招標作業,遭廠商圍標及綁標;未依合約規定辦理估驗計價,致工程實際進度未如估驗計價數量,仍辦理六期之計價請款;未依移除工程投標須知,於完工後辦理一次退還履約保證金,逕與得標承商協約分期退還;未依法令善盡檔案管理之責,致相關卷證遺失;以致本案工程嚴重延宕,全數移除遙無期日,核其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5/04 | 093年劾字第5號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林光銘,未經服務機關同意,擔任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董事,並由該基金會每月支付行動電話費用,又接受殯葬業者徐仲祥每月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固定酬勞;復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間分別收受徐仲祥售屋款項九百五十萬元、台北縣林口鄉頂福陵園二十坪墓位、七百一十萬元匯款及頂福陵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十萬元股權等利益,核有重大違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4/13 | 093年劾字第4號 | 為張晉德利用職權指示彭耀平、李平貴、賴清安、郭政彥四員,假借採購及發放團體獎勵金等之名義,以不實之憑證,詐取各業管經費及團體獎勵金,以支付張晉德私人開銷;黃喜為掩飾張晉德違法行為而偽製公文書,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3/09 | 093年劾字第3號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暨油品事業處處長兼高雄分公司經理謝守仁,涉嫌於任職該公司物流暨油品事業處副處長及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及權力,連續向廠商要求多項賄賂及不正利益,復利用渠負責監督辦理「台糖高雄物流園區裝潢工程」案評選競標廠商之機會,主動向廠商索賄,弄權營私,有辱官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3/02 | 093年劾字第2號 | 為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院內群聚感染,繼而擴及院外,又接連發生私立仁濟醫院、台北市華昌國宅以及市立中興,關渡,陽明醫院感染疫情,造成市民重大病亡與經濟鉅額損失,引發全民恐慌。經查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前院長吳康文綜理醫院管理,並擔任該院感染控制小組召集人,卻對院內防疫措施未能嚴密督導、規劃,落實執行。和平醫院感染科前主任林榮第未據實告知該院同仁有關院內收治疫病患者實情,且未落實辦理感染管制教育宣導,致有醫護人員疏於防範而染病,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3/01/06 | 093年劾字第1號 | 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校長李有豐明知辦理採購案件及招標事務,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竟於辦理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及設備工程採購案件時,未依法辦理,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12/09 | 092年劾字第24號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潘丁白無視法令限制,率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興建多功能儲運廠房大樓契約書」;且為掩飾前揭違法行為,與第二組建管地政科科長劉承志,違法指示下屬研定「建築基地使用容積率超出法定容積率之回饋辦法」,復未依該辦法辦理回饋,違法核准建築執照,事涉違反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與經濟部楠梓加工出口區綱要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另潘丁白未經公開招標甄選程序,逕將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予不具承租資格之中華民國加工出口事業勞資關係協進會,又未經報核,即任意調降法定租金率,違反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國有財產法、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八十六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高雄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及陳報經濟部核定之土地開發規劃報告之開發方式等相關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11/28 | 092年劾字第23號 | 為行政院衛生署秘書室主任李中杉於九十二年SARS疫情急速昇高,醫護人員防疫所需口罩嚴重不足之際,受命辦理緊急採購,以應收治SARS病患之醫療院所之急需,明知三暉綜合股份有限公司於五月七日出貨之N95口罩十一萬二千八百個業經該署依法全數徵用,竟於向該公司簽收提領後,逾越權責,擅自將其中五萬個口罩逕行交予長庚醫院運回,明顯違反該署既定防疫物資統籌公平分配之原則;並以不實之報表隱瞞其獨厚長庚醫院之實情,蓄意矇蔽長官;且對於屬員收受長庚醫院文書未依規定處理之重大疏失,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11/14 | 092年劾字第22號 | 為憲兵中校司光祖於任職憲兵一二一調查組組長兼宜蘭憲兵隊隊長期間,未能凜於司法警察官身分,潔身自愛,保持公務員品味,竟與迅雷掃黑對象不良份子不當往來,非但有金錢借貸關係,且涉入賭債糾紛,復與該等人員出入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嚴重損害憲兵形象。綜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11/11 | 092年劾字第21號 | 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蔡碧雲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又稱南投縣巨型公園遊憩文化資訊中心)」新建工程,規避公開招標之程序,採取限制性招標,指定特定廠商辦理,且於尚未完成土地地目變更編定及請領建造執照前,即違法施工興建及使用;另辦理「九二一震災週年紀念重建成果展」有關廣告文宣、印刷品、旗幟製作等採購案,指定特定廠商,分批辦理採購案件,事後意圖掩飾補辦相關採購程序,違背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標之規定,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10/07 | 092年劾字第20號 | 海軍陸戰隊基地警衛旅少將旅長鄭世才、海軍陸戰隊基地警衛旅警一營中校營長黃居世等二人,未恪盡部隊主管監督、領導及執行之責,致海軍左營基地內門禁管制鬆散,基地勤務紀律散漫,因而發生搶匪輕易持槍滲入海軍左營基地行搶並從容逃逸得逞,進出自如,警衛竟渾然不知,衛哨形同虛設,嚴重損及基地安全與國軍整體形象,渠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8/12 | 092年劾字第19號 | 空軍四四三聯隊少將聯隊長沈再添、上校副聯隊長岳修齊、基勤大隊上校大隊長劉樹敏、基勤大隊基勤中隊中校隊長何長信、設施中隊中校隊長王新、通航中隊中校隊長姚家騏等六人未恪盡部隊主管監督、領導及執行之責,致台南空軍基地內警衛安全、工程督導、飛安管制與塔台航管等紀律散漫,因而發生復興航空公司編號GE五四三班機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晚間降落台南機場時撞擊停於跑道面之施工車輛,造成 失事事件,嚴重損及軍民合用機場飛航安全與國軍整體形象,違失事實明確,情節重大,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8/06 | 092年劾字第18號 | 湯光隆位處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上校庭長,竟無視軍紀,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夜營外酗酒,駕車肇事,且於事發時,與其劉姓友人態度蠻橫倨傲,致被害人及圍觀群眾反感,引來平面及電視各類媒體爭相報導,嚴重影響軍譽及軍法官之形象;案發後,雖即退伍,惟拒不到院說明肇事經過,顯無悔意,亦缺軍人應備之武德及擔當,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等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8/05 | 092年劾字第17號 | 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潘進順,審理該院刑事案件,無正當理由停滯案件不進行達四個月以上者多達二十一件,經調查屬實,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事證明確,有辱官箴,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7/30 | 092年劾字第16號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陳俊宗及管理課課長沈明輝於執行「大安溪(舊山線鐵路橋至白布帆橋)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時,怠忽職責,未積極監督所屬加強防範、及時查處聯管公司盜採砂石行為;該課副工程司熊志堅主辦大安溪砂石管理業務,亦未確實查核、檢測,處事敷衍塞責,致各聯管公司乘機大量非法盜採砂石,肇致鉅額公帑損失,並嚴重破壞河川自然生態、影響河道穩定及河川建造物安全,渠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7/29 | 092年劾字第15號 |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王文正,徇情辱職,以大規模賄選方式,違法協助朱安雄競選高雄市議會議長,敗壞選舉風氣,嚴重損及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另王員利用主管官署職權,弄權營私,與所轄寺廟玉皇宮間有不當金錢來往,有辱官箴,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形象,洵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7/09 | 092年劾字第14號 |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院長黃熾楷明知其研發之「性福養生茶」應僅限在醫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竟製成茶包型態,宣稱其具有「補精」、「益氣」等療效,非法對外公開銷售,從事商業行為,濫用職權、營私牟利、有辱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6/25 | 092年劾字第13號 | 本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處長洪明川,未善盡督管所屬阿里山森林鐵路乘務人員依規定貫通及查驗列車之煞車氣軔,致列車失速朝下坡疾進而出軌傾覆,造成乘客十七人死亡、二百零三人受傷,相關營運設施及管理亦有諸多缺失,違失情節嚴重。被彈劾人未善盡監督阿里山森林鐵路之行車營運安全,怠忽職守,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6/21 | 092年劾字第12號 | 為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對於賴文治委託建築師申請之建築執照案,相關承辦及主管人員未確實依法審查,且經民眾多次陳情後,仍未能審慎檢討,置民眾權益於不顧,嚴重斲喪政府公信力,該局局長林天俊身為工務局主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5/23 | 092年劾字第11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趙家光,與該院法官陳信伍二人,主動聯絡毒販趙仲造,要求電召渠等指定之酒店女子,前往電玩業者陳金墩所有私人招待所陪侍招待飲宴,並邀該院候補法官李怡諄同往,又容任該毒販代為支付酒店女子陪侍消費款項;事後法官兼庭長趙家光復與候補法官李怡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正達共同商議,意圖湮滅事證;檢察官陳正達,身為執法人員,未能謹言慎行,而與有爭議性之人物往來,卻隱瞞其曾與法官兼庭長趙家光等司法人員共赴電玩業者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之事實,復於事後請託另因他案停職之高雄縣警察局少年隊偵查員黃胤鴒出面說項,並指導其湮滅事證,知法玩法;經核渠等行為,均已嚴重斲傷司法、檢察風紀及政府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檢察官守則等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5/06 | 092年劾字第10號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稱台鐵局)相關人員辦理本案電車線架線工作車(以下稱工作車)採購,任令廠商提供與合約規範不符之工作車引擎,審查、檢測等過程顯有違失,致該工作車無法順利驗收使用,影響該局電車線之維修、搶修、施工等作業,不利鐵路營運品質,違失情形嚴重。...詳全文 |
92/04/04 | 092年劾字第9號 | 為交通部郵政總局台灣南區郵政管理局台南郵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郵件收攬投遞士呂明修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及代投限時掛號函件,該局郵務科前快捷股股長林賢清怠忽職務,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致生重大弊端;該局前郵務科科長江德男怠忽職責,對所屬監督不周,考核不確實,致肇重大違紀事件,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3/31 | 092年劾字第8號 | 為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中將院長陳友武、院長參謀室上校主任高天賜、院長參謀室機要秘書組中校組長董超杰、中校秘書李筱明等四人於任職期間,涉嫌以不實單據辦理結報詐取公款供私人花用;並以致贈外賓禮品名義添購個人西服;又院長配偶王璐璐參與該院之花卉採購,竟仍予包庇縱容,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另配合王女以偽造農民收據或其他採購單據訛詐公款;尚涉嫌詐取公款支付個人赴美旅費;此外,高天賜等三人並以在職訓練名義詐取公款,充為個人在外修習學位之費用,經核渠等違失事實明確,情節洵屬重大,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3/26 | 092年劾字第7號 | 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苗栗縣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期間,對於承包廠商嘉糖實業有限公司恣意明顯、大量超挖土石行為,視若無睹,未即時制止查處,且經當地鄉長及民意代表等人士一再陳情質疑廠商不法超挖,仍置若罔聞,不為檢測處理,肇致違法事態擴大,遭超挖土石方達二十六萬八千六百七十五立方公尺之多,嚴重破壞河川生態、危害河防安全。經核該局局長許哲彥、正工程司兼管理課課長周世杰、正工程司黃健培、副工程司張中文,怠忽職責,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3/13 | 092年劾字第6號 |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陶亞琴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被告林金郎,未論以累犯,且該被告不符緩刑之要件,卻諭知緩刑,又陶法官對卷內被告前科證據,視若無睹,卻援用不存在之資料為判決之基礎,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3/04 | 092年劾字第5號 | 為陸軍第六軍團少將參謀長江銘、上校副參謀長陳寶松、陸軍總部後勤署上校副署長梁惟華、第六軍團司令部工兵組前任上校組長王世宗、工兵組前任少校工程官吳光宗、第六軍團司令部工兵組上校組長林有孝、工兵組少校工程官臧其偉、第六軍團步兵第一五二旅上校旅長汪輝龍、中校參謀主任張景陽等九位,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辦理第一五二旅位於宜蘭縣三星鄉「紅柴林營區圍牆及排水溝新建工程」,因未恪盡部隊主管監督、督導及執行之責,且涉嫌違法圖利承商,致本項工程發包、施工、監工、驗結等過程,核有嚴重違失,並發生接受不當關說及收受不正當利益等情事,致承商得以乘機盜採營區國有有價土石外運獲取鉅額不法暴利,嚴重損及軍方權益及國軍整體形象,違失事實明確,情節重大,核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多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2/18 | 092年劾字第4號 | 中央信託局台北分局經理郭溪東於八十五年四月一日,承作路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件,違反該局授信手冊規定,並令屬員將未經解質之訂存單重複質借,違法核貸新台幣一千萬元,致嚴重損害該局權益,核有圖利違失事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核。...詳全文 |
92/01/15 | 092年劾字第3號 | 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蘇隆惠,出國未經報准暨赴大陸未經報准,經調查屬實,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事證明確有辱官箴,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1/14 | 092年劾字第2號 | 為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花蓮和平水泥工業區工業專用港興建影響範圍內定置漁業權之補償,前局長尹啟銘因督導失誤、懈怠職責,造成所屬於本案中發生「草率決定定置漁業權撤銷之補償費」、「補償方式及費用計算違失」、「現場勘驗不確實」、「未確實確認受資遣之勞工身分與人數」等重大違失;前副局長何美玥襄助局長綜理局務,並負責督導該局第五、六、七組業務,因未切實襄助局長,致所屬發生上開重大違失;第五組前組長張傳宗於尚未執行現場勘驗以查明個案漁具、船筏、網地、勞工等數量與實際是否相符前,即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主持會議確認補償費,前花蓮縣政府農業局局長趙火明未能切實督導所屬依法處理定置漁業權展延案;上開被付彈劾人之違失行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92/01/10 | 092年劾字第1號 | 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船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以下稱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以下稱基座)採購過程核有:輕忽基座施焊之監工、檢驗、品保及銲材管理等作業,致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使用低強度銲材偷工,及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與諸多線性裂紋等情事,且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發包作業亦有諸多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並造成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顯有重大違失。中船公司前總經理江元璋及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呂學義等十二員,未善盡本案核能設施之施工督考,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2/26 | 091年劾字第15號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辦事檢察官陳舜銘,雖然已與王○貞結婚,然仍與張○惠在台中同居生子,又與廖○嬌同居;復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准,竟假赴東南亞等地旅遊名義,二度擅赴大陸地區;更利用檢察官身分,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人不當關說請託,使其友人之執行案件得暫緩發監三個月;另又利用檢察官身分,循情介入廖○嬌與他人之債務糾紛案件,及擅命警方提供廖○嬌之前科素行資料,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2/19 | 091年劾字第14號 | 澎湖防衛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彈藥補給分庫中尉排長張凱智兩度竊取軍用爆材攜帶搭機返台犯案,嚴重違反軍紀、斲傷軍譽,危害社會治安;第一後勤指揮部指揮官曾文宗上校、彈藥補給分庫分庫長邱紹偉上尉及未爆彈處理組組長林文俊上尉對於TNT炸藥、雷管及單頻起爆器等軍用爆材之申領、儲放、管制、清點,及廢彈之銷毀處理、彈藥庫鑰匙交接保管、官兵出入營區安全檢查等事項,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怠忽職守,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2/02 | 091年劾字第12號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秦德進,為他人排解賭債糾紛,又涉足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品操顯有重大瑕疵;同署檢察官王朝震、劉昀涉足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檢察官守則之規定,忝辱官箴,引致輿論譁然,嚴重破壞司法風紀,斲傷檢察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案經本院自動調查,並經法務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法人字第○九一一三○三一二一號函將渠等違失事實證據資料移送本院審查,並請本院建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秦德進作撤職之處分,對王朝震、劉昀二人作休職五年之處分,以肅官箴,並儆效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1/21 | 091年劾字第11號 | 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於民國八十一年間辦理台北縣四汴頭抽水站新建工程,局長伍澤元指示所屬林有德、洪伯仁、羅吉煌除事前洩露設計資料予國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以限制廠商資格方式使該公司順利取得本件委外設計案;復林文烈、陳炯榮、林有德、洪伯仁及羅吉煌辦理本案作業過程中發現該公司違規情形,未依契約規定罰款竟違規通過本案,且伍澤元及林有德於事後又收取該公司賄款,顯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1/18 | 091年劾字第10號 | 內政部營建署東區工程處處長陳文基、光復工務所主任郭仲智、台東工務所主任林宗寶及工務員曾江森於民國八十九年間辦理國防部委託專案管理台東縣岩灣新村改建工程案未依規定確實監工,致該項工程偷工減料,期間並有人接受廠商招待索賄及圖利等違失事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1/11 | 091年劾字第9號 |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以下稱左支部)辦理新一代艦艇十三項甲板防滑砂道換新工程,核有:縱容廠商圍競標及詢訪價有欠周延、監工於工程期間未確實監工且與廠商餐敘及涉嫌收取回佣並出入不正當場所、未落實廢棄物之清運管制、監工文件未依規定填註及陳核等違失;其中第十三項康定艦工程更有任由廠商未依合約使用機具除漆除銹、未依規定實施各施工階段之檢驗並填製不實之檢驗紀錄、相關人員未到場及監工文件未備齊竟予辦理驗收作業等違失。本案工程左支部前上校供應處處長李方正、前中校供應處採購科科長徐琳,未善盡督導招標、履約及驗收等作業;前中校工程處塢工廠主任王家利,未善盡督導監工文件填註、陳核及所屬人員之管理、考核、維持良好工作紀律;前少將指揮官鄧崇樸、前上校副指揮官及工務長王鐘輝、前上校工務長洪文仙,負責或協助督導計畫、工程、供應及品質管制鑑測處等業務之執行,致連續發生諸多情節重大之工程違失,相關人員顯應負督導或執行不周之責。...詳全文 |
91/11/04 | 091年劾字第8號 | 海軍新江軍艦前任艦長任文中少校、現任艦長方長桐少校,怠忽職責,未能恪遵相關保密管理規定,確實執行各項管制措施,致肇生該艦譯電中士劉岳龍重大洩密事件,嚴重戕害國家安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0/30 | 091年劾字第6號 | 台北市動產質借處處長陳榮發長期疏於監督,內部管理機制不彰、考核不確實,致發生所屬北投分處及士林分處員工盜取客戶質借物及以「質空借實」方式詐取公款舞弊案件,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造成巨額公帑損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10/30 | 091年劾字第7號 | 彰化縣政府參議林漢堂於擔任彰化縣政府政風室主任期間,公然與女子同居,並於政風室親密出入,後又涉嫌妨害性自主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違法亂紀,有辱官箴。核其所為,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08/26 | 091年劾字第5號 | 尹清楓命案案發伊始,前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劉錦安、軍事檢察官吳榮章等偵辦命案未力求確實,蒐證草率,錯失重要證物保全,刻意隱匿重要跡證,致坐失破案先機,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04/09 | 091年劾字第4號 | 為前台南市長張燦鍙於八十八年度與八十八下半年度及八十九年度未謹守行政分際,專就都市計畫三之三七號既成道路內特定人士購買未久之土地,連續辦理選擇性徵收預算編列及執行,致使特定人士獲取高額利益,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有圖利他人之情事,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03/05 | 091年劾字第3號 | 為國家安全局局長殷宗文、丁渝洲、會計長徐炳強、趙存國明知該局「奉天」情報專案經費未依規定照正常機關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而該經費之來源、運用方式及用途均屬極機密,其監督、審核尤應倍於一般經費之嚴謹,惟局長殷宗文、丁渝洲、會計長徐炳強、趙存國怠忽職責,既未建立健全之控管制度,復疏於監督、審核,長期以來竟命由劉冠軍負責該經費收支兼會計工作,形成劉員管錢又管帳之情事,致劉員五年餘來恣意妄為,挪用侵占公款達一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並以洗錢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購置豪宅及鉅額資金短線進出股市等,造成機關財產損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該局政風處內簽研析意見已查覺劉員將數千萬元鉅額現金存置於國安局保險庫而捨棄銀行利息收入之疑點,顯有違常理,處長林四渝竟未深入查核即予簽結,草率輕縱;國安局要求劉冠軍配合查帳期間,局長丁渝洲未指示所屬對劉員行蹤採取積極嚴密之注意,致其潛逃出境,徒增本案調查之困難,對該局情報工作及國家安全影響至鉅;徐炳強、劉冠軍及趙存國對該經費移交、接交草率,流於形式,會計長徐炳強、趙存國清查帳戶未盡確實,致該局多次對外聲稱「該局公款未短少,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貽誤查辦,喪失機先;又會計長徐炳強明知趙存國、劉冠軍請慰勞假赴日旅遊,竟違規擅權核批同意渠等持掩護護照「趙振平」、「劉治平」赴日觀光,而趙、劉二員明知違規仍具切結書持掩護護照赴日旅遊;另劉冠軍受託代匯美金,收受趙存國等新台幣三百八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而逕自該局美金帳戶公款給付趙員美金外匯十二萬七千元,公、私款不分,並有非法買賣外匯之嫌等;經核均有重大之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02/19 | 091年劾字第2號 | 任鳴鉅原係台北地院法官兼庭長,林政憲原係台北地院法官,翁宏在係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楊文慶原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吉祥係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任鳴鉅等五人均係龍馬高爾夫球隊之隊員,與掏空匯豐證券公司資產之該公司總經理陳謙吉經常出國球敘。任鳴鉅在股市投入鉅額資金除委由陳謙吉操作外,並利用上班時間,自行進出股市下單買賣股票及投資股票未依規定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林政憲經常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翁宏在向陳謙吉借貸鉅額款項,並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及借款債務未依規定辦理財產申報;李吉祥及楊文慶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均有重大違失,事證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1/02/18 | 091年劾字第1號 | 為桃園縣政府受理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軍事限建管制區內興建焚化廠,未依規定徵得空軍設管單位會勘同意,亦未切實審查有無違反軍事限建高度即由該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古沼格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並同意動工,雖經本院提出糾正在案,惟該府相關官員仍不思警愓,貫徹謹慎執法義務,該府代理縣長許應深、副縣長劉永和、秘書李憲明、工務局局長范振成、副局長蔡宗烈,復明知空軍各設管單位於該公司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現場會勘後,均已強烈表示暫不宜核發使用執照之意見,亦知悉該焚化廠原陳報建築基地高程測量值不實,涉有違反軍事限建高度,本院正調查中,卻執意違法簽擬或批准核發使用執照,置國防與飛航安全於不顧,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12/18 | 090年劾字第15號 | 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前局長丁杉龍於高雄縣美濃鎮BOO小型焚化爐規劃興建及營運期間,偽造文書、圖利廠商、行事草率、監督不周、審核不力、管制疏漏,招致民眾包圍該焚化爐抗爭持續至今,嚴重浪費社會成本及斲傷政府形象,其違法失職之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12/11 | 090年劾字第14號 | 丁原進於警政署署長任內購入台北市文山區軍功路世界山莊房屋,購屋資金來源無法合理解釋,借款免息涉有不正利益,八十六及八十八年度亦未誠實申報財產,違失重大,事證明確,核有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12/06 | 090年劾字第13號 | 為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鄉長吳怡跑,明知現階段尚未開放公務人員到大陸地區旅遊,竟進入大陸地區旅遊,有違「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以及涉嫌瀆職乙案,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11/08 | 090年劾字第12號 | 台東縣衛生局局長田明輝默許其子台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培育之公費生田昌坤醫師至台東縣金峰鄉衛生所報到當日即申請留職停薪、赴日研究,未依規定程序報請衛生署核准,事發後則以疏忽為由掩飾違反規定之事實,卻不通知其子返國,又漠視法令規定,任意將田昌坤醫師調派台東縣蘭嶼鄉衛生所服務;原台東縣金峰鄉衛生所田昌坤醫師未具公費留學資格,且未經衛生署同意下仍赴日研究,既未誠信履行養成計畫公費學生志願保證書所訂之義務,又違反養成計畫畢業生服務管理要點之規定,事證明確,核其二人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11/02 | 090年劾字第11號 | 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史前館)館長陳義一,在該館水電工程尚未經驗收程序即開幕試營運,查館長陳義一係消防法、建築法規定之管理權人,就該館既有消防安全設備理應依法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惟其於該館使用執照核發後,竟容任承商隨意遷移業經消防主管機關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審查符合規定之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之水帶、瞄子等消防安全設備,且該館於九十年七月十日開幕試營運前亦未指揮監督所屬確實檢查前開消防安全設備是否仍備齊定位,致同月二十四日發生火災時,該館委託之保全人員錯失第一滅火時間;復於該館開幕試營運前後,未依消防法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致該館相關防火管理機制均付之闕如;另該館使用執照核發後,於未先送審室內裝修圖說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情況下,即逕行施作室內裝修工程,又違反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等規定。館長陳義一於該館使用執照核發後,漠視消防、建築相關法令及怠忽職責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10/12 | 090年劾字第10號 | 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其樑於秘書長任內,辦理所屬榮民醫院及安養機構新建污水處理廠及衛生下水道工程,核頒「污水處理廠規劃設計準則」,要求所屬單位統一採用SBR-CASS系統並以單獨議價方式發包,核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8/28 | 090年劾字第9號 | 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銘祥無視法令規定,濫用職權簽發搜索票,交由司法警察在轄區外執行搜索;且搜索票簽發日期與限定搜索日期均未記載完整;又未循規定程序送陳核閱;亦未留存司法警察請領搜索票之相關資料致無從稽考其核發情形;復遺失司法警察繳回之五張搜索票,核其行為顯有違法失職,且戕害人權,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7/05 | 090年劾字第8號 | 被付彈劾人賴常雄係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處長,明知高屏溪河床已嚴重下降,對所屬橋樑巡視與檢查人員,未督導審慎檢查橋基蛇籠保護工,亦未施以有效之教育訓練,並訂定預防災害之計畫,且未切實督導所屬審慎執行橋基保護工驗收,致未即時察覺高屏大橋斷裂前之異狀,立即封橋,該橋遂於無預警情形下斷裂,造成人員之傷害及財物之損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7/02 | 090年劾字第7號 |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技士邱壽齡、許明和、課長張陸舜及工務局局長鄭淳元,辦理汐止地區基隆河兩側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經核承辦人許明和及邱壽齡依主管權責辦理核會時有嚴重違反法令情事,張陸舜及鄭淳元監督、審核及核定亦未切實盡責,以致核發之八一汐建字第一四八一號及第二一二0號、八二汐建字第一五0二號及八三汐建字第九一三號等四件建造執照新建之建築物佔用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影響防汛道路及堤防之闢建,並造成目前河川區建有建築物,難以善後之窘境,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予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6/12 | 090年劾字第6號 | 希臘籍阿瑪斯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擱淺在恆春墾丁外海,同年月十九日開始大規模漏油,造成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沿岸嚴重污染。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吳榮貴身兼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執行秘書,於案發後,未依環保署之函文,迅即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協助處理油污,亦未即時向交通部長及行政院陳報油污嚴重擴散情形,對於所屬花蓮港務局限制船員出境之辦理進度未能追蹤,更未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指揮救災。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前處長阮國棟,於案發後,未依該署林前署長之指示,立即成立應變工作小組,亦未依規定進駐及成立緊急應變作業中心,且明知除夕及年初一無法僱得除污工人,卻未有效處理。此外,該員雖督導所屬函請交通部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處理油污,惟未追蹤交通部之辦理進度,甚至誤判情勢,將此重大污染案件,視為一般事件,一味寄望船方妥善處理,且未即時向行政院層報油污嚴重擴散之情形,該二員之失職行為,使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遭受嚴重油污染,損害生態與漁產資源並衝擊當地觀光產業,涉有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6/12 | 090年劾字第5號 | 被付彈劾人梁樾為交通部公路局局長,未切實督導所屬執行高屏大橋之「耐洪評估」,於八十八年辦理橋基保護工程時,未能切實監督所屬執行橋基保護工程,致使橋基保護工程未臻完備,導致該橋第二十二號橋墩遭洪水沖刷後,使橋基側向支承不足,釀成橋樑斷裂之災害,造成駕駛人蔡○娟等二十二人受傷送醫及財物損失,並造成高、屏地區民眾往返繞道之不便,核其所為,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5/07 | 090年劾字第4號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洪俊誠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並無公設辯護人之辯護書,或審判筆錄上無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之記載,亦無公設辯護人到庭之記載,或記載有矛盾或錯誤,被付彈劾人卻仍無視該等缺失,逕行判決,暨審理交通事故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案件,濫權加保羈押,強制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等情,事證明確,嚴重損害被告依據憲法應受保障之權利及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斲傷司法威信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4/27 | 090年劾字第3號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以下簡稱北巡局)於八十九年五月及十月先後發生所屬單位遺失MTS-2OOO無線電機二部復隱瞞不報,及所屬人員林群發少校涉嫌包庇漁船走私重大案件。經核林 群發嚴重違反法令,局長芮明福、總隊長張鐵龍及大隊長曹芳洋,亦均有處置不當或督導不周之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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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16 | 090年劾字第2號 | 為原交通部雙和電信局局長陳進、原交通部雙和電信局股長張榮國二員假借召開中、永和地區及新店、文山地區八十二年度電信地下化工程協調會名義,以偽造之會議紀錄及不實之憑證,向雙和電信局詐領新台幣十五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花用,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0/01/18 | 090年劾字第1號 | 為中寮鄉鄉長吳朝豐利用職權不法佔用貨櫃屋,並將侵占之賑災物資置放其中,又施設公共工程於其家族所有之別墅區內,顯然圖利自己及家族,且其經辦工程弊情嚴重,核其行為,有虧職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