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4/08 | 114年劾字第9號 | 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於任職期間為牟取私利,假藉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施工引發民眾抗爭之理由,憑藉鄉長對於引發民眾抗爭之道路挖掘工程,得命廠商停工之權勢,多次向廠商索討管路工程利益未遂,嗣勒索現金新臺幣320萬元得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公務員應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嚴重斲傷公務員清廉形象及政府信譽,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4/08 | 114年劾字第10號 | 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陳亞麟於任職期間,藉由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或就職務行為收受廠商賄賂,及私用公務車等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4/01 | 114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將尚未公告之標租文件傳送與特定廠商,該廠商得標後,被彈劾人收受賄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另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共13件採購案之機會,收受賄款總計114萬4千元,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核其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總計221萬4千元,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4/01 | 114年劾字第8號 |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古佳川,於任職期間,涉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得新臺幣5萬8,350元,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3/11 | 114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吳武泰擔任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期間,辦理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時,多次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受評單位飲宴招待與續攤、涉足不妥當場所及酒後言行失檢,又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受其監督指揮之屬員有性騷擾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第1項、第9點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3/06 | 114年劾字第4號 | 農業部畜牧司前司長張經緯職掌雞蛋緊急調度相關計畫執行情形之管理及監督,惟任由受補助辦理該計畫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與尚未設立登記的公司進行雞蛋採購作業、事後回填「履約情形確認書」以確認交貨數量,以及未辦理驗收作業等重要程序,且疏未掌握國內企業進口雞蛋的數量,肇致政府專案進口雞蛋逾期數量累計達5,000萬餘顆,耗費公帑,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3/06 | 114年劾字第3號 | 被彈劾人石育恩非公務使用「司法院使用前案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相關案件共8筆,又與詐騙集團律師鄭○○(甲)之間,有不當財物往來;另被彈劾人吳亞芝非公務使用「法務部單一窗口之書類檢查系統」共8筆,又知悉男友朱○○律師將偵訊筆錄大要提供給鄭○○(甲),涉犯洩密等罪,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偵辦,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第4點、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3點、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第25條第1項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3/04 | 114年劾字第2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於113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至20時48分許為警攔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2/20 | 114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游振偉自108年擔任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應知公務員依法行政為基本原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屢生爭議,且易造成農地破碎,為此修法將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修法公告後,有能源局主管「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但書內容,游振偉身為首長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但書意旨,嗣光電業者因「七七事變 」卡關而不斷請求該局協助,游振偉為使業者案件能全數納入,於110年9月15日、17日、10月14日等擔任主席之會議,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發言預警可能有業者夥同地主偽造文書等意見,明知會發生此弊端,仍未依法行政,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不受小二甲 禁令之審認標準,且未陳報經濟部或行政院即據以執行,並推諉卸責將審認職責轉嫁地方政府,造成本案高達96.15%皆為倒填日期之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不符規定之案件,違失情節重大;被彈劾人陳凱凌於臺南市小二甲案件改為聯合審查制度後仍遭卡關,竟與被彈劾人林文信改以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規定尋求出路,聯合將易於變、偽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納入審認範圍,並於未定案前即通知業者需有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解套,造成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同意書日期及所有權人前後不一等問題,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該等案件倘全都完工發電,將肇致20年不法發電收入高達新臺幣數十億元,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公權力之信賴,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2/10 | 113年劾字第29號 | 被彈劾人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遭檢察官起訴,又有婚外情之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被彈劾人詹加欣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罪(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遭檢察官起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2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2/10 | 113年劾字第28號 | 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於任職期間,利用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設備予春日鄉公所,獲得新臺幣23萬9,900元之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2/05 | 113年劾字第27號 | 張希賢於駐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受其監督指揮之屬員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逾越職務監督關係與分際,核其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政府及駐外僑務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2/03 | 113年劾字第26號 | 被彈劾人趙季薇擔任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校長期間,處理陳姓代理教師離職事件不當,使其感到受挫、羞辱與受傷;並於媒體發表不實言論扭曲事實,嗣因網路發言者質疑陳師辭職動機等內容,肇生陳師自戕憾事等重大爭議事件,有損教育人員聲譽,核有違失;另被彈劾人林立生擔任嘉義市政府教育處處長期間,處置上開教師自戕案失當,致生重大程序瑕疵,且未督導所屬依法論處趙季薇之違失行為,並對死者家屬咆哮行為屬實,案經媒體披露,嚴重戕害教育行政機關形象,亦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12 | 113年劾字第25號 | 國家安全局少將研究委員謝靜華於113年2月1日,晚間宴飲酒後失態,在臺北市西門町行人道旁強吻已婚乙女,經由不知名路人錄影並上傳至網路供人瀏覽,並經新聞媒體披露;另,經國家安全局調查過程中,提供不實訊息給調查人員,致該局以此錯誤資訊對外說明,引發外界誤解。核其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影響國安特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7 | 113年劾字第23號 | 被彈劾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綜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該處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其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以上各節在在顯示其未依法行政,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7 | 113年劾字第24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施教文於該檢察署任職期間,遭申訴共4件性騷擾案。其中兩案分別為其於甲女辦公室以言語批評甲女身材,及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場所用雙手握住乙女雙手2次。該二申訴案先經彰化地檢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認定性騷擾成立,復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被彈劾人確有對甲女、乙女實施性騷擾之行為;另查尚有曾任職彰化地檢署A女於109年亦遭受被彈劾人性騷擾,經被彈劾人自承有就此案撰寫道歉書予A女,得認定確有該性騷擾事實。被彈劾人身為司法人員,言行動見觀瞻,其性騷擾A女、甲女及乙女之行為,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等規定,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5 | 113年劾字第21號 |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政戰主任王維義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基於性騷擾之意圖碰觸甲女之胸部,令其有不舒服、恐懼、焦慮、憤怒等感受,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其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軍譽,敗壞國軍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5 | 113年劾字第22號 | 李健育於擔任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時對3位女性同仁為性騷擾行為,經改制後之環境部於112年10月27日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另尚有其他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亦遭其性騷擾。李健育於辦公或出差期間,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竟對3位申訴人、其餘未申訴之被害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惡行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0/08 | 113年劾字第20號 | 被彈劾人楊志斌於任職臺東工務段段長期間,辦理「代辦鐵道局東工處『花東電氣化計畫』臺東線砸道工程」採購案件,未依契約規定之履約地點施工,致路線隔斷申請與契約施工路段不同,在未實際對施工成果進行檢查之下,用內容不實砸道檢查紀錄等文件辦理計價,由承商取得工程全部價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承商,所屬臺東工務段7名員工,經一、二審刑事判決有罪,被彈劾人核有審核不實、督導不周,而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等疏失,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影響機關形象,核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0/08 | 113年劾字第19號 | 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