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行政院102.1月.24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2159號函) |
停止(喪失)領受月退休(撫慰)金權利及優惠存款應停止辦理之情形彙整表 |
補充規定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銓敘部101.11.14部退一字第1013660023號函) |
銓敘部彙整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 |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一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6.20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 |
民國84年7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退休生效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亡故而其遺族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一次撫慰金時,其中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及已領之月退休金,應按亡故人員退休時適用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之支給標準計算之。(銓敘部101.1.17部退三字第101354924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