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0 | 南方澳籍遠洋漁船上印尼船員,未及時送醫不幸身亡,凸顯漁業署「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制」及傷病評量表設計缺漏、無WiFi視訊設備等缺失,此救援機制逾10年未滾動修正,監察委員紀惠容促請漁業署改善,以維船員勞動及醫療權 |
114-03-06 | 我國籍裕順668號漁船12名外籍船員 因船東破產積欠薪資損及權益 監察委員紀惠容申請自動調查 |
114-03-06 |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河濱公園設P型車阻影響身障者通行權益 |
114-03-05 | 臺師大女足球員疑被迫接受運動實驗抽血 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申請自動調查 |
114-02-27 | 教育部未能落實對學校午餐餐點內容之把關,各級學校仍有供餐熱量超標、供應水果類及乳品類食品份量不足、提供炸物及魚肉類半成品次數過多等情,影響學童健康發展,且迄今仍未訂定學校午餐專法,監察院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 |
114-02-25 | 中選會歷來頒布的選票有效圖例過於寬鬆,監察院建請中選會考量是否調整 |
114-02-24 |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處理92年及97年間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多起性侵害事件,涉及「吃案」及「被害學生向加害者道歉」等嚴重違失,教育部未持續追蹤,致加害人持續性侵及接觸學生,並縱容教師及高年級學生暴力對待弱勢學生,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
114-02-23 | 現行地方政府大多使用「熱煙霧機」噴灑藥劑,執行登革熱防治作業,而環境部核准的特殊環境用藥大多未於說明書標示 可使用「熱煙霧機」一項,這與緊急防治現況不符,又高雄市政府未依據特殊環境用藥標示說明書規範使用藥品,藥劑用量有超標之虞,監察院通過紀惠容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函請環境部及高雄市政府檢討改進。 |
114-02-22 | 花蓮縣某小學伍姓校長與某國中杜姓校長利用出差機會單獨邀約工作人員餐敘 伍姓校長疑趁當事人酒醉意識不清發生性侵事件 監察委員紀惠容申請自動調查 |
114-02-21 | 肯亞籍白領移工以「藝術及演藝」專長受聘僱來臺,遭雇主以非僱傭關係規避勞基法適用,又被迫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移工工作,致其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查察流於形式且迴避監督之責,勞動部對於整體聘僱及管理白領人才制度漏洞迄未檢視補強,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 |
114-02-21 | 南聰(現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曾發生大規模校園性別事件,然後續改善有限,對學生軍事化管理、性平處理機制及校園空間問題等諸多缺失仍持續存在多年,損及身障學生就學權益,加以教育部、國立臺南大學監督不力,監察院通過監委田秋堇、范巽綠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國立臺南大學及其附屬啟聰學校 |
114-02-20 |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對其清潔隊員連續密集懲處並3度懲戒解僱,未符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影響屬員勞動權益,監察院提案糾正並促其檢討改進。 |
114-02-18 | 監察院調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施教文涉性騷擾案: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直指司法形象受損 |
114-02-14 | 基隆危險海域近10年總計36人死亡,其中大武崙沙灘即占12人,為台灣十大危險海域。112年大武崙沙灘一日溺斃三人,係因民眾輕忽「離岸流」之危險性而逾越紅色警戒線所致。監察院促請觀光署與基隆市政府共同強化水域安全教育宣導,並研商明訂基隆大武崙沙灘海域浮球警戒線管制措施及公告事宜,落實分工管理權責,以利民眾遵循及保障生命安全 |
114-02-13 | 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於113年4月3日上午地震後起火燃燒,然該校化學系實驗室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等管理疏失,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搶救而付之一炬,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提案糾正,並要求教育部督促大專校院加強實驗室管理作為 |
114-02-12 | 橋梁維護的重要性,攸關遊客生命安全,觀光署雖已建立國家風景區橋梁維護管理及督考相關機制,迨本院立案調查後,方趕辦完成近4年首次督考作業,確有違失,爰予提案糾正 |
114-02-12 | 臺北市警局寧夏路派出所所長葉育忻,任職期間曾涉多起重大違法違紀案並受懲戒,惟市警局未落實考核監督,仍遴選其擔任所長,致衍生長期勾結詐欺集團首腦藍道之重大風紀案件;近三年全國各警察機關違規查詢個資案件計52件,其中10件涉及與不法組織勾結之重大違法案件比例高達2成。內政部警政署未能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也未建立專責查詢機制,致不肖員警得以洩漏偵查訊息及出賣民眾個資犯下重大風紀案件,重創人民信任。監察院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調查報告,糾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 |
114-02-11 | 國內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多有違規擴大使用用地之問題,部分場家仍未取得工廠登記,監委要求檢討改善 |
114-02-10 | 私立春秋墓園爆發墓地被迫拆遷、亡者無法安葬糾紛,監察院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 |
114-02-08 | 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員警未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利用職務機會竟恣意對17歲少年刑求,在場主管及其他員警皆無人制止。另未依少事法規定,對少年為權利告知使其有選任輔佐人機會,也未依規定領用電擊器,其各級主官未負起保管及督導考核責任,顯見員警法治觀念淡薄,法治及人權教育未落實,違失情節均屬重大。監察院通過葉大華、蔡崇義調查報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並命其議處相關違失人員見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