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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電公司以各種名目核發獎金 台電公司未及早發現促請檢討 監察院糾正台電

  • 日期:101-09-18

台電公司轉投資之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一再以各種名目核發獎金,有違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規定,台電公司未能及早發現,又疏於管理公股代表,無法確保公司收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9月1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洪昭男、劉玉山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台電公司未能及早發現台汽電公司一再以各種名目核發獎金,及有違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規定等情事,核有違失。
二、 台電公司疏於管理公股代表之報酬,未能確保公司之收益,對於台汽電專任公股董、監事支領報酬中,某前董事長非固定收入562.2萬元,超過固定收入311.76萬元達250.44萬元,未依法要求繳作台電收益,顯有違失。(詳細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