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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積極追繳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及遣返費用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3機關

  • 日期:103-07-03

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等協助所需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依法均應由加害人負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勞動部未積極追繳;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未將人口販運加害人依法沒收及扣押現金或財物,轉存至被害人補償金專戶,對被害人權益保障顯有不周。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7月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趙昌平提案,糾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勞動部、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等協助所需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依法均應由加害人負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至102年安置人口販運被害人實支經費,合計新台幣6,156萬7,631元,迄今僅有1件在追償中;前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98年至102年先行墊付的安置費用,合計1億2,938萬元,惟迄今僅發函命加害人限期繳納,移民署及勞動部對於應由加害人負擔的費用,未積極追繳,實有怠失。
二、 內政部99年3月間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後,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雖依法沒收及扣押人口販運加害人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但並未將沒收現金及變賣所得撥交該專戶,致該專戶金額為零,至監察院調查時,法務部雖已發函轉知所屬檢察機關確實將沒收金額轉存至該專戶,但迄今尚無地檢署存入專戶。法務部未善盡監督責任,對被害人權益保障顯有不周。(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