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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歷斯˙貝林委員就「為保障原住民族金融權,設置原住民族互助金庫之必要性」議題,作以下發言:

  • 日期:107-12-22

瓦歷斯˙貝林委員巡察行政院時指出,1963年間天主教于斌樞機主教時任國大代表,有鑑於台灣偏鄉生活困境,尤其融資環境受制於地下錢莊窒礙社經發展。1963年5月間聯合國大代表谷正綱等人成立中國儲蓄互助運動協會,宣告推展儲蓄互助社運動,並派人考察學習加拿大、美國等地區的儲蓄互助社。此時台灣由天主教會於1964年在新竹率先成立第一個儲蓄互助社,接著於1965年設立原住民部落眉溪儲蓄互助社,至今54年的歷程。
儲蓄互助社是個自助互助的“抗貧運動”,改善貧窮生活直接給錢是「救濟」非「脫貧」,建構社區互助支援系統讓抗貧者自我實現,抗貧者重新建立社區關係,讓經濟邊緣人恢復自信、融入社區,抗貧者有社區支援系統陪伴〈扶貧〉達到脫貧的可能性,才是儲蓄互助社運動的哲學。
1862年德國雷發巽創立的鄉村信用合作社,1900年傳至加拿大戴嘉丁創立儲蓄互助社,並於1908年赴美國推廣設立儲蓄互助社受到重視,聯邦法因此設置「儲蓄互助社管理局」,1962年傳遍菲律賓、台灣、香港、韓國,稱為「儲蓄互助社」,並由四個國家發起成立「儲蓄互助社亞洲聯盟ACCU」,我國迄今維持中華民國為會員國。
我國儲蓄互助社由民間開始推動,1968年→1997年29年間僅依賴財政部行政命令准予試辦,期間常被檢舉為地下錢莊致經營困難。1997年5月終於立法通過施行,又經2000年→2014年間三次修法通過,始營運步入軌道;其中重要條款,如明定儲蓄互助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社政〉,主管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授權儲蓄互助協會辦理、免除儲蓄互助社之所得稅及營業稅,並明訂為社會企業 〈可增辦安養護長照業務〉等。
結語
原住民族互助金庫之成立將原住民地區唯一金融組織〈儲蓄互助社〉連結,335個儲蓄互助社成為互助金庫的分行,該金庫立於金雞母高度彙整原住民的儲蓄為財源,以金庫的功能可研發不同的互助金融商品,讓每一個部落成立儲蓄互助社形成支援系統,讓貧窮、近貧者融入支援系統重建自信陪伴扶貧而脫貧。
機關回應:
原民會主委:
原民會於106年12月19日就「設置原住民族金融機構」向行政院專案報告,在尚未解決專業人才、檢查監理、高逾放比、經營永續性等問題以前,目前在研議階段,但是原民會會持續推動有關原住民的金融服務,第一個貸款融資部分,目前全國共有226家金融機構提供本貸款服務,貸款金額累計已達94.2億餘元,再來就是儲蓄互助社獎勵部分,自民國99年起,原民會運用獎勵措施及儲蓄互助社自有資金辦理「原住民生活週轉金貸款」及「原住民助學生活貸款」,適時協助原住民即時貸款需求,嗣於105年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新增獎勵辦理「創業貸款」。截至107年11月底,總計貸放逾1萬2,359件、金額達新臺幣7億1,007萬餘元。
店三個就是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部分,自107年度起,原民會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辦理「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總之,原民會在原住民族互助金庫成立之前,將積極並滾動式檢討各項貸款規定,協助族人順利取得所需資金,以保障原住民族金融權。
金管會顧主委回應:
委員所提應該是一個儲蓄互助社蓋念,屬於社會企業的一環,主管機關應是內政部主管互助的概念,在於沒有對外特定大眾吸收存款,所以不歸到銀行的範疇。
國發會陳主委:
行政院為了要解決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跟高齡化的問題,及解決台灣區域發展長期以來不均衡的問題,我們提出的地方創生的國家戰略計劃,希望能夠透過地方產業的發展,讓人口回流,那未來的地方創新事業的型態是多元而且是多樣的,不管是社會企業或者是合作社有限合夥公司等等,均可以成為我們的地方創新事業的一種對原民部落的部分,全國的五十五個原民鄉目前納入優先,要去輔導的地方創生的是總共有四十八個,所以我們也會納入一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