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無障礙環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分散於不同機關主管,相關規範及施政計畫成效未彰,利用督考方式沒有收到預期效益;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自93 年起即逐年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惟迄今針對全國22個縣市公共建築物各使用類組之列管家數、查核家數、合格家數、不合格家數等資料,均未調查統計,營建署為無障礙環境的總體規劃、推動與監督,難辭其咎。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及趙永清的調查報告,並糾正營建署。
監察委員王幼玲、趙永清指出,我國於106年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 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第32點指出,現行無障礙立法及執行措施僅為臨時性質,未妥善解決社區普遍缺乏無障礙環境的問題,使身心障礙者感覺處處有障礙;營建署應重新檢視現有「合法但不合用」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並切實檢討無障礙環境另立專法的可行性,以統合機制有效推動無障礙業務。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要求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惟查現階段有關無障礙環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係分散於不同機關主管,相關規範及施政計畫成效未彰,利用督考方式沒有達到預期效益(附表一),且身心障礙者仍感覺處處有障礙;營建署職司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難辭疏失之咎,應重新檢視現有法規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並研議無障礙環境另立專法的可行性,以統合機制有效推動無障礙業務。
二、監察院於調查期間,曾無預警勘查臺北市區補習班、旅館、餐廳落實無障礙情形,發現上開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雖然符合現有法令規定,然身障者仍認為有障礙,營建署對於現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合法但不合用」者,應全面檢視並切實檢討改進;另該署未恪遵建築技術規則規定,103年逕自以函示方式,將客房數16間以上至少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放寬僅先就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一般旅館進行無障礙設施勘檢,而放任各縣市未設定分類、分期、分區改善期程,顯有違失。
另函請內政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營建署自93年起即逐年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惟迄今針對全國22個縣市公共建築物各使用類組之列管家數、查核家數、合格家數、不合格家數等資料,均未調查統計,遑論建立資料庫並公開透明,難辭怠失之咎;復據監察院調查統計截至107年底各縣市餐廳、補習班、旅館無障礙設施不合格比率,發現營建署目前督導考評機制並無法真實反應各縣市無障礙環境落實情形,難謂允當。
附表一 105至107年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辦理情形彙整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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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補助項目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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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補助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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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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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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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助金額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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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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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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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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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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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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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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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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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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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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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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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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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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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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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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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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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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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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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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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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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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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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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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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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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專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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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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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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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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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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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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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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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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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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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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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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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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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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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置昇降設備原有住宅大廈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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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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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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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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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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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7,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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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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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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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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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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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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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受理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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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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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置昇降設備原有住宅大廈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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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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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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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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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受理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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