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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晶片護照誤用外國機場意象圖,重創國家形象案,監委飭令外交部、中央印製廠檢討改善

  • 日期:107-03-22

外交部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5日開始發行第二代晶片護照,翌日即遭網友爆料護照內頁圖案竟使用外國機場意象圖,當面對外界質疑時,外交部先是嚴詞否認,隨又改口認錯道歉,損害政府公信及形象至鉅,經監察委員江綺雯、江明蒼調查後,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21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提出四項調查意見,要求外交部、該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及中央印製廠(下稱央廠)檢討改進。
我國護照約每8年改版一次,由於護照之防偽設計精良,備受國際肯定,已獲166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免簽證或其他簽證便利待遇,然伴隨我國護照「好用度」提升,不免招致不法集團妄圖加以偽、變造之情事。外交部為持續提升我國護照安全性,於104年12月1日領務局成立「晶片護照改版專案工作小組」,經該專組兩年來積極策劃,先後召開8次工作會議,擇定「看見臺灣、活力臺灣」為設計主軸,以臺灣各縣市具特色之景點、地標、風土民情特徵呈現,並委由中央印製廠依此意旨設計護照內頁圖案。全案於105年6月3日簽請外交部長核定護照內頁圖案及防偽設計方向,106年7月18日與中央印製廠完成議價決標,簽訂第二代晶片護照55萬本之委製契約,並決定於同年12月25日正式發行。
惟第二代晶片新版護照發行翌(26)日凌晨,即有網友在網路「爆料公社」貼文,質疑該護照內頁圖案竟使用美國杜勒斯機場意象圖。為釐清護照改版辦理流程及本案責任歸屬,本院江綺雯、江明蒼兩位委員申請自動調查,並旋於同年12月29日驅赴中央印製廠現場履勘瞭解實情,並迅速約詢領務局專案小組人員,並隔別詢問央廠設計、美工及陳總經理等人,釐清全案疏誤發生原因之所在,嗣約詢外交部及公眾會相關主管人員,瞭解該部監督不周與新聞聯繫相關缺失情形,全案經縝密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
江綺雯、江明蒼委員指出,本案第二代晶片護照第4、5頁圖象誤植原因,主要在於領務局專案小組未能審慎搜尋正確之桃園國際機場照片提供央廠據以繪製,復因該局基於對中央印製廠製作護照多年合作與信賴關係,未再詳查內頁圖案之正確性及是否確有取得合法授權,核有疏誤。外交部未能切實督導領務局完善護照內頁圖案查證與取得授權等事項,亦難辭監督不周之責。本案外交部及領務局業已對該局前任及現任局長分別遭調、降職處分;而代理局長(前業管副局長)以下失職人員亦遭記過1次至申誡1次不等之處分在案,惟外交部亟應督飭領務局澈底檢討改進,並研提具體改進措施。
此外,外交部與領務局對於本案之查證及新聞處理,於106年12月26日上午8時外交部知悉網友在爆料公社貼文質疑第二代晶片護照內頁誤用華府杜勒斯機場航站圖像,未經查證清楚即對外向媒體發言「絕對無誤」,嗣媒體再度比對照片持續提出質疑,並群起報導,該局始自行上網查證比對杜勒斯機場圖片確實與護照內頁圖案相似,旋速邀請央廠到該局說明,央廠始承認圖稿未有版權出處,領務局副局長於當日晚間7時召開之臨時記者會中,即據此向社會說明並表達歉意。
凡此欠缺新聞處理敏感度及危機感、釐清事實時效不佳、通報機制失靈、缺乏橫向聯繫溝通、未能一次性完整澄清全案要情等多項缺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核有不當。因此,均有賴外交部深切檢討研議周妥之改善方案,亦可考量配合外交學院課程,將本案列入課程案例講習,並適時修正相關新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及新聞工作手冊,以肆應實務上之需求。
調查報告要求外交部應責成領務局就護照改版作業與央廠合作內容建立書面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於與央廠之護照採購契約中,明確訂定護照內頁圖案之確定,及其蒐集、繪製、版權取得、圖稿設計排版與該局審核程序等節之權責,尤應將有關護照內頁各頁圖案需該廠提出書面授權證明乙節納入,以建立標準化採購流程,防杜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本案發生後之善後作為,第二代晶片護照共計55萬本,領務局已驗收22萬本,餘33萬本至106年12月29日止尚未驗收,嗣領務局與央廠商議以內頁加貼「出國小叮嚀之防偽貼紙護照」貼於原誤植處,初估貼紙每張成本30元,以55萬本計共1,650萬元,22萬本防偽貼紙相關費用由該局支付,其餘33萬本由央廠自行吸收。另據瞭解目前民眾已領發296本第二代晶片護照,領務局已主動聯繫免費換發第一代晶片護照,迄107年1月15日止已有55位民眾申換,尚有部分民眾擬於領務局重新發行第二代晶片護照後,以原護照加貼「防偽貼紙」之方式辦理。又已有多人持上開護照出境,是否會被誤認偽、變造護照之風險,仍無法完全排除,外交部仍宜責成領務局與各駐外館處密切關注,並適時給予持誤植內頁圖案護照國人必要協助,以有效降低風險,確保其境外行動之安全。
央廠之錯誤,在於未能覈實查證圖片著作人及其內容之真實性,便宜行事、敷衍草率,肇生桃園國際機場圖樣誤植情事,凸顯內部管控及複核機制流於形式,致釀成第二代晶片護照重大風波及國庫之損失,重創國家級專業印製廠之信譽;另央廠設計單位未能第一時間據實回覆領務局之查詢,亦為導致各界質疑外交部曲意掩飾之因素,對此應併案檢討究責。央廠總經理、副總經理、第二工廠廠長及副廠長各申誡1次,第一工廠監查課副課長及技術研究發展科副組長則各記過1次,已自行懲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