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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玲委員就「請重視精神障礙者在監所的治療及復健,拓展刑後監護的多樣機構,投入資源建置友善的社區支援系統。」議題,代表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作以下發言

  • 日期:107-12-22

王幼玲委員巡察行政院時指出,全國監所內精神病人的人數至107年10月31日為2811人。矯正機關對於新入監收容人,經篩選為疑似精神病者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重大傷病卡、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者,安排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治,依醫囑服藥,並視病情追蹤看診、戒送外醫或移送病監。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及臺中監獄設精神病療養專區,但是有更多的精神障礙者收容在一般的監所,除了因為監所人員沒有照顧的專業,造成戒護的壓力,同時只有藥物治療而缺乏積極復歸社會的治療介入如心理治療、行為矯治、成癮治療等,受刑人在監獄亦虛耗了時間,錯失了復健的時機。
目前矯正機關於精神疾病收容人的假釋評估缺乏科學的評量,釋放時,依監獄行刑法第87條及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並通報其住(居)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進行後續追蹤保護。受刑人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之轉銜者,則於其出監前10日或知悉假釋核准後通知地檢署辦理後續安置。這些精神障礙者的更生人在社區非常需要密集的跨領域協助,必須要投入人力與資源建構社區支持體系。
王委員並就下列問題,促請法務部等主管機關重視:
1、評估設置具安全戒護設施與人力的司法精神病院並且配置積極的多樣治療。
2、精障受刑人的出獄評估及假釋期間保護管束的執行問題。
3、刑(前)後監護之執行問題:
目前由各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委託精神專科醫院及療養院辦理,其費用主要以健保支付慢性病房住院費用。檢察機關與醫療院所應強化聯繫,定期召開司法精神醫療會議,進行個案討論,並發展多元化處遇的可能性(也就是對病情穩定者允許以門診、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等方式代替住院)。目前精障犯罪者之法院審理、矯正執行、監護、回歸社會等階段,銜接機制不足,產生斷裂情形。同一個案在偵審、執行及監護期間的精神鑑定資料、醫療紀錄等資料在轉銜時應完整交接。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監護機構、後續衛生單位應有橫向聯繫,並發展轉介表單。
4、精障更生人與社區的銜接問題,現行作法,監所及觀護人於精障受刑人出獄時,單獨僅由心理衛生中心或公衛體系承接精障更生人回歸社會之業務,並不妥適,需要社政、警政、民政一起合作建構支持系統;另民政對精神病患合併藥酒癮或反社會人格違常患者,再犯比率高亦應正視。
機關回應:
法務部長回應
第一個就是矯正機關的精神疾病照顧,對一般精神疾病的收容人都有造冊列管,並安排精神科的醫生來評估整治並追蹤看診,如果真的有必要的話,我們還會到送到外面的醫院治療。至於假釋的審查,針對精神病患雖然沒有說要送專業鑑定,不過假釋審查委員也會在監所,還有醫療的情形下,會綜合判斷,做個案面談後做假釋准駁。病患我們有妥善的照顧,尤其在桃園分所,還有台中監獄、台北監獄的桃園分所,還有台中監獄都有精神病患專養區,所以核定的額度也都足夠。那第二個問題就是有關執行監護的問題,高檢署有訂有一個作業要點,但是經費不足,未能有效的進行個案評估,我們會檢討改進,會適時跟衛福部做連繫,開發多元化,具有政府認證的監護處所,讓檢察官指定執行監護的處分,我們也會跟醫療院所保持密切的聯繫。因為精神障礙的犯罪者跟一般的犯罪者是不一樣,我們也會引進精神科的醫生、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等做一個專業的團隊妥適的處理,同時也會增加心理師在各監所。第三個觀護的問題,因為觀護制度確實只靠地檢署觀護人是不夠的,所以我們有編了很多的榮譽觀護人來協助,加強個案管理。
衛福部陳部長
關於精神病人的一貫醫療,幾乎都是需要追蹤,也需司法單位強力的支持,從整體的結構系統來看,基本上樣樣都有,但每一個單位的執行力,都力有未殆,在監護所裡面對醫療的看法,跟醫院看法可能又不盡相同,怎樣達到就最妥善的照顧,其實見仁見智,這一塊讓我們跟衛福部做社會資源的一個連結,有好的家庭的支持還有訪視。面對這些高風險的個案,在公共衛生的護士或是一些訪視員,也面臨更大的一個危險的存在,這時候沒有一個司法或是觀護人強力的制度在背後支持,其執行的力道實在不足。現在我們也希望積極建立這些資訊系統相關資料,希望跟健保資料能夠連結,讓我們在關懷訪視或做家庭支持的時候,資料能夠更完全建立,我們還是希望能跟司法單位強力合作、分工,建立起來,會做得更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