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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力共同呵護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幼苗—繼往開來

  • 日期:110-08-09

有關本(9)日NHRC一週年民間監督記者會,本會回應如下:

一、 國家人權委員會感謝民間團體協助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決心

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通過巴黎原則以後,臺灣從1999年起,即由民間團體開始倡議設置具有獨立性質的國家人權機關。歷經各種聲音的反對、挫折與艱辛,2016年蔡總統公開承諾當選後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去(2020)年1月9日蔡總統正式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經過20多年努力,總算在臺灣社會播下了符合「巴黎原則」人權機關的幼苗,這些都要感謝各個民間團體的倡議與推動改革的決心。

二、 國家人權委員會有遵守憲法與法律的義務,在現行法律架構下,會積極制定作用法,並保持獨立性

依照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揭示憲法國民主權原則,透過代議政治,政府機關必須遵守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外,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監察委員7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之,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2人亦得為本會委員。本條係108年11月19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的結論,由監察委員兼任人權委員,因而確認國家人權委員會具有「混合型人權機關」的性質。

監察院在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公布後,為行使該法所規定的職權,依據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於109年5月12日將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其後,於109年9月11日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撤回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因與現有法制有扞格之處,難以通過立法院審查,已由監察院主動撤回。目前,正在重新研擬符合現行法律體系架構的作用法,並與監察調查相互區隔,以維護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性。

三、 在欠缺作用法的規範下,國家人權委員會仍排除萬難,積極保障人權

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09年8月1日揭牌成立後,在欠缺作用法的規範下,仍然就國家人權政策及法令提出具體建議、對侵害人權案件進行訪查、全國系統性調查及人權教育推廣等,並擬訂各項計畫及具體行動方案,據以執行。諸如:林水泉君遭提報流氓管訓案、外籍漁工專案報告、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議題之系統性訪查研究、和平醫院封院是否涉及人權、防制酷刑訪視等,積極保障及促進人權。

四、 民間團體各項寶貴建議,本會將虛心研究,以建構符合具有獨立性的人權保障機關

本次民間團體關心國家人權委員會所提之各項寶貴建議,諸如:1.應儘速提出職權行使法;2.與監察院間的定位、功能、使命、工作方法,應該區隔;3.應建立國家詢查、策略性的工作方法、派/立案原則,並公開向社會說;4.應重視幕僚的專業工作能力,可以針對特定議題提出獨立研究及建議等。國家人權委員會將虛心研究,研擬期程計畫,建構一個保護每一個人,不受體制壓迫,免於被暴力剝奪的獨立性人權保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