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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新竹縣政府前消保官羅鈞盛等人與建商共赴有女陪侍之招待及請託關說案,業經法院判決有罪在案,新竹縣政府竟將涉案人員予以陞任,恐與社會觀感有悖;本案另涉有警方未依規範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羅鈞盛之情事,有損警方執法形象,皆促請新竹縣政府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檢討改進並議處相關人員

  • 日期:112-06-02

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

新竹縣政府前消費者保護官羅鈞盛長期擔任縣府九大行業(俗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等重要職務,卻與瑞○建設公司黃姓建商私交甚篤,不但投資該建設公司建案,圖取個人私利,又請託羅仕臣(時任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陳中振(時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副局長,現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周明堂(時任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主任)協助減少建案所涉裁罰金額以及加速消防安全設備查驗與土地移轉登記,羅仕臣等人均為高階主管,竟加以配合,並與羅鈞盛共同接受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藉此謀得個人不法利益,上述四人行為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均有重大違失,本院已於112年5月2日依法提案彈劾,嗣於本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委員蔡崇義及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並就新竹縣政府就本案後續所生之制度問題,促請新竹縣政府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檢討改進並議處相關人員。
 
   調查委員指出本案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陳中振,原因本案受停職之處分,卻於111年12月25日以政務官任用為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雖本案刑事責任尚待確定,然新竹縣政府此類人事決定恐與社會觀感有悖,允宜審慎考量。另經本院調查後發現,尚有部分新竹縣政府人員與黃姓建商共赴有女陪侍之招待,此部分有待新竹縣政府詳盡調查,以求整飭官箴。新竹縣政府允宜以本案為鑑,強化府內公務員廉政宣導,以杜絕此類情事之發生。
 
另外調查委員亦指出羅鈞盛涉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部分,經新竹地院109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無罪,惟羅鈞盛為協助黃姓建商女友,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隊隊長謝○光探詢其護照失效原因及是否遭出境管制情形,此一提供個人資料之行為,導致謝員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允應引以為鑑,加強宣導警察人員對於個人資料提供所應秉持之公務分際及不當提供個人資料可能涉有之刑事或行政責任,以防止類此情事之發生。
 
二位委員更深切提醒公務員應以本案為警惕,秉持廉潔,不得存有僥倖,涉足不當場所,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各公務機關更應強化公務員廉政等相關法規之宣導,以減少本案情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