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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教育局於辦理潭墘國小專案評估會議時,未充分討論學校未來可能發展及明確討論停辦事宜,便逕自上簽公告辦理停辦公聽會,兩週後於教育審議委員會即決議停辦潭墘國小,顯未依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善盡社會溝通並踐行程序正義,肇生當地居民及家長激烈抗議及紛爭不斷,監察院提案糾正彰化縣政府;另小校裁併及轉型發展問題涉及國家整體人口變化與教育政策之變革,監察院促請教育部督同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積極研議因應對策

  • 日期:113-05-22

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5月1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提出調查報告,就彰化縣政府以少子女化招生不足、節省公帑為由,陸續於109年及110年關閉該縣大城鄉永光國民小學及頂庄國民小學,又於112年關閉該鄉潭墘國民小學,引發潭墘村民、學生及家長之陳情抗議,由於彰化縣政府教育局於辦理潭墘國小專案評估會議時,未充討論學校未來可能發展及明確討論停辦事宜,便逕自上簽並公告辦理停辦公聽會,兩後即於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停辦潭墘國小,顯未依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善盡社會溝通並踐行程序正義,也未與潭墘國小及社區達成轉型發展共識,肇生當地居民及家長激烈抗議及紛爭不斷,核有怠失,監察院提案糾正彰化縣政府;另小校裁併及轉型發展問題涉及國家整體人口變化與教育政策之變革,監察院促請教育部督同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積極研議因應對策。

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調查發現,臺灣已進入超低生育水準時代,此少子女化趨勢亦衝擊整體教育系統。據教育部統計111學年度少於50人小學已達508所,相較102學年度311所,增幅達63.34%,小校林立現象將更為普遍,近年更衍生小校裁併校爭議問題。依現行國民教育法等相關規定,合併或停辦學校雖屬地方自治事項,惟各地方政府仍須踐行邀集相關人士參與專案評估、辦理公聽會等程序,該程序係透過民主參與及後續空間利用規畫,讓受影響之群體及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決策並表達意見,形成對學校未來方向之共識,以減緩裁併校對於學生及社區之衝擊。

然調查報告指出彰化縣政府雖稱已完成停辦潭墘國小之專案評估、公聽會等相關程序,惟查該府於111年12月9日辦理5校專案評估會議時,並未見有討論或決議潭墘國小停辦事宜,也未見討論該校未來可能發展方向之規劃,即於112年1月16日上簽有關辦理「潭墘國小停辦」公聽會之簽呈,逕行決定2月24日舉辦停辦公聽會,然與會人員多持反對意見並提出改制分校之提議。嗣彰化縣政府於同年3月13日召開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潭墘國小自112學年度起停辦併入大城國小。惟自公聽會舉辦到召開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停辦期間僅2週,時間過短肇致在地民眾無法充分表達不同意見。本院於112年5月16日現地履勘時,仍可見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持反對意見,村長及居民刻正尋求司法救濟程序中。

監委指出依法各地方政府實質掌握學校合併或停辦之主導及決策權,現行所廢小校多為偏鄉農村,涉及地方城鄉均衡發展,究竟是要協助小校「永續發展」或是放任小校「安樂死」,端賴各地方主管機關首長之重視程度,而有不同作法。例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縣、宜蘭縣及臺南市等地方政府先採行小校轉型發展計畫,並提供輔導訪視機制;嘉義縣、雲林縣、花蓮縣等地方政府先採行分校或分班方式漸進辦理,而僅依人數就送專案評估未採取其他改制或輔導轉型手段,則只有彰化縣、臺中市及南投縣。

另據修正前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4條已明定除改制分校、分班外,尚有混齡編班、混齡教學等方式,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多元工具,以協助輔導小校轉型發展,並可兼顧學生群性目標。然彰化縣政府僅以學生人數為主要考量,自棄協助輔導偏鄉教育之責,也剝奪所屬小型學校多元發展機會。顯見彰化縣政府未依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依法善盡社會溝通踐行程序正義,也未與該校達成轉型發展之共識,肇生當地居民及家長持續激烈抗議及紛爭不斷,核有怠失,故提案糾正。

調查報告另指出,彰化縣政府於109及110學年度分別停辦該縣永光國小及頂庄國小,肇致其中原先就讀永光國小之5名學生因學校停辦,而轉學至頂庄國小,隔年再因頂庄國小停辦而再次轉學。因停辦學校致使學生被迫轉學,乃國家政策手段之結果,惟彰化縣政府未能評估一再轉學對於學童學習適應之影響,亦未能確實進行兒權影響評估,不僅影響學童受教權益,恐使其遭受歧視對待,不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經審酌專家學者意見,認為審議廢校過程應緊扣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之目的,地方政府應確實掌握學生被裁併校轉學後之學習成效及未來發展,以確切釐清廢校是否為真正合理之手段。此外國家對於此類學生除轉學前之心理建設及準備外,更需長遠關注轉學後學習適應情形。故教育部允宜督同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據CRC精神重新檢視相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於裁併校前如何進行兒權影響評估,並結合各縣市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中心規劃建置相關監測機制,研議長期追蹤指標以利評估裁併校對於學生學習及生涯發展之影響。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教育部於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公聽會,以聽取相關利害關係人士意見,然而實務上,公聽會雖未排除學生參與,然在啟動專案評估、公聽會乃至於最後審議的過程,學生聲音並未被聽見或是全然消失。究如何在討論學校發展或存廢過程中,讓社區、家長及學生能充分瞭解並與地方政府溝通對話,形成對學校未來發展方向之共識,教育部允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強化專案評估及公聽會功能,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國民教育法適時導入兒少或學生代表制度以保障並促進兒少表意權之實現,落實CRC及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意旨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調查報告指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已明定社區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社區對學校依賴程度均應納入專案評估學校是否停辦項目之一。復以本院現地履勘發現,學校作為社區的心臟,確實扮演引領社區發展之關鍵角色。又行政院已於108年確立「地方創生」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政策,期以促進青年返鄉及地方發展,以解決城鄉人口及發展失衡問題。然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如在缺乏與社區討論未來發展下,逕以停辦學校方式,輕忽「廢校即廢村」之嚴重性,則無異於扼殺及放棄當地社區未來發展可能,導致青年無法返鄉或僅能被迫外移,長期將使社區沒落,甚至連同社區文化及認同消失,實與國家推動城鄉均衡及地方創生之總體政策方向背道而馳。以彰化縣政府停辦大城鄉潭墘國小歷程為例,在廢校討論過程中,彰化縣政府既未考量廢校對於社區之影響,亦缺乏與地方共商學校轉型或社區發展之對話,復於廢校後空間利用與地方社區缺乏連結,傷害當地社區居民感受。教育部應督同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引以為鑑,積極研議因應對策。

最後監委指出,少子女化趨勢下,據教育部「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測報告(112~127學年度)」,112學年度國小一年級學生數已低於20萬人,預計至127學年度僅14萬人,平均年減4千多人;50人以下之國小於109學年度以後已突破500所,占整體學校近2成;未來15年國小學生數預估將減少將近40萬人左右,小校轉型發展及裁併議題將自小學延伸至國中,形成骨牌效應,此為我國國民教育之一大警訊。又隨著學校經營理念創新及翻轉,使得小型學校可以多元永續發展,惟無論是學校編制、混齡教學職前師資培育或在職訓練,均待教育部全盤研謀對策、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另學校發展、學區劃分及人口推估三者密不可分,教育部允宜督同各地方政府依人口變化與社區韌性,重新思考並建構合理行政區域及學區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