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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疑長期缺乏監理 衍生行銷亂象 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及蔡崇義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3-05-27

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

據報導,我國8大公股銀行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放款餘額已超過新臺幣千億元,融資公司向銀行貸款最低利率僅有1.15%,而民法所訂約定利率上限為16%,租賃公司一方面以低利率向銀行借款,一方面轉以高利率貸放予民眾,借貸之資金利差是否合理?且疑長期缺乏監理,究實情為何?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及蔡崇義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融資租賃公司不屬於金融業,不受相關金融法規管轄,僅憑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對於未加入公會者則無法約束,亦無罰則;融資租賃公司之授信標準和銀行相比,較為寬鬆,其資金之借貸又存在相當之利差,衍生行銷亂象及金融監理之漏洞。究融資租賃公司行銷亂象為何?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有無採取有效之監理作為?是否存在監理漏洞?公股銀行貸款予融資租賃公司,有無確實進行授信評估?是否不當提供低利資金予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是否賺取不合理之利差?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