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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施錦芳肯定嘉義縣政府基於縣政整體發展及公共利益考量駁回自辦市地重劃之申請,由縣府自行辦理嘉義縣擴大縣治第二開發區市地重劃

  • 日期:113-06-06

監察委員:施錦芳

前據民眾陳訴,渠等為嘉義縣擴大縣治第二開發區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向嘉義縣政府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惟遭該府以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為由駁回,損及權益,因事涉政府施政效能及民眾財產權益等議題,經本院函請嘉義縣政府說明。

案經嘉義縣政府查復,自辦市地重劃屢見人頭地主、土地分配之私契約違約、抵費地盈餘歸私等爭議情形,本案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避免自辦重劃常見爭訟情形,更可將抵費地盈餘回饋地方,確保公共利益回歸土地所有權人共享。有關民眾不服該府否准成立自辦市地重劃案,致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法院判決要旨略以,該府既已擬定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屬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3項第3 款所定「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是原處分不予核准民眾籌備會之申請,於法尚無不合。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就個案評估採何種開發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本即具有裁量權限,如主管機關已擬定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自無依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之請求權,自應不予核准自辦市地重劃。此外,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3項各款態樣,解釋上,應係例示規定,自不以上開種類為限,故判斷是否「不得自辦市地重劃情形」,仍應以該地區是否已經政府擬定自行辦理開發、重劃或建設之標準為斷。

本案嘉義縣政府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法推動公辦市地重劃作業;且民眾不服該府否准渠等成立籌備會之行政處分,依程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監委施錦芳肯定嘉義縣政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且為加速推動縣治特區都市計畫開發,合併擴大縣治六單元,採取公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確保工程品質及維護地主權益,有效銜接土地及公共設施利用,亦得提供其他縣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