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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 高雄縣鳳山市新甲國民小學處理該校教評會委員改選及黃聰惠教師解聘案,涉有違失;高 雄縣政府未善盡督導職責,有行事失察、公文草率之失,均有不當」案,由本院函請行政 院轉飭所屬改善?

  • 日期:88-02-11

  糾正案文指出:新甲國小校長呂高田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學第一天之校務會議
中,逕行宣布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該校第二屆教評會委員當選無效,並修改「高雄縣鳳山新
甲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將教師代表名額,由九名減為七名,且強制按年
級分配名額,以及「反對者舉手」之反制方式,強勢通過該案。核其程序有違正義原則,
甚且,修改後之「設置要點」,幾無公布程序,即據以重新改選,無視教師們不同之意見
,以致引發後續檢舉、陳情事端不斷,呂校長主其事,難辭其咎。況現場調查有關卷證,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該校第二屆「教評會委員」選舉,與一年前第一屆之選舉程序相同
,有百分之八十六之投票率,選舉結果循例由人事單位簽核、公告完成一定程序。而事後
呂校長竟運用行政權,否認該次選舉之效力,確有不當。依高雄縣政府組織規程及分層負
責明細表有關教育局職權部分,局長、主任督學、督學等,係「負責縣立公私立各級學校
視導工作」,高雄縣政府對新甲國民小學行政事務,諸如本案教評會委員之產生,是否確
依「高雄縣鳳山新甲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程序實施,不但事前未加以
督導及防範,事後又未妥善處理,核有未合。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呂校長以「申請介聘審查他縣市服務達成介聘教師審查會議」
之案由,召開教評會,會中未經委員推選,及自任主席。會議結束前,以臨時動議方式,
口述黃聰惠教師在校外惡性補習、不假外出、未能配合校務工作等情事。並補充說明:「
以上事實請教評委員能作成決議,解聘黃聰惠教師。這樣的處置各位委員有無意見,如果
無意見,就開始投票表決。」經工作人員分發事先準備好之「解聘、不予解聘」之表決票
,隨即進行投票,該案以八比六通過解聘。後據林秀花教師﹝教評委員﹞指出:「會議前
由主任轉達投票時要贊成黃聰惠教師之解聘,此舉動只是嚇嚇黃教師而已,學校要當作一
種籌碼。」,另劉振賢等二位教師指出「呂校長曾對部分委員指示在解聘案之選票上摺角
,以作辨識。」,均顯示校長呂高田之行為有所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