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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黃前委 員肇珩、殷前委員章甫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對該市深澳坑健康博市工地坍塌、西定路 末段道路拓寬工程落石及中山二路一一九巷山崩等,三次山坡地災害接連發生,辦理建造 執照預審、核發?

  • 日期:88-03-17

  糾正案文指出:該受災建築物,均係占用公地之老舊違章建築物,基隆市政府無查報
、拆除之紀錄,顯未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該府未及早依據公有財產、都市
計畫及建築管理相關法令,就其山坡地老舊違章建築物予以清查、查報及拆除,進而就全
市有上開辦法第五條各款之規定,不得開發建築地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劃定為不得
開發或避免開發之地區,或於土地分區管制上,限制其開發建築強度,並於通盤檢討時,
先行劃定禁建範圍,擬定舊市區之更新計畫,以解決該市山坡地建築安全問題。同時,未
及早全面實施容積管制,並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山坡地建築專章,限制建築物高度、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與擋土牆距離等,俾確保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核有疏失。
  基隆市仁愛區、七堵區、暖暖區,係省府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規定,於七十年一月
二十八日以七O府建四字第一O三五五六號公告「基隆河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管理事
項暨各事項主管機關,其公告事項略以:「新興社區應興建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興建房
舍應具有廢污物處理衛生設備,其設計標準及廢污水放流,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經查基隆市政府工務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承審幸福華城社區建造執照人員,並未依
該等法令簽註意見及辦理審核,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