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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 市稅捐稽徵處,對泰盛企業有限公司處以罰鍰部分,未依規定實施稅款保全,且延宕五年 之久於先;復對該公司進行禁止其財產處分,未依規定副知納稅義務人於後;另在本院調 查時,仍不能查?

  • 日期:88-03-19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禁止泰盛企業有限公司財產處分,未副
知當事人,該處主管及承辦人員在監察院調查時,未能查明作業程序及事實真相,顯有失
謹慎,核有疏失。又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及士林分處相關主管人員監督不周,對所屬經辦案
件時效品質,未能落實管制考核,案件管理鬆懈,致延宕稅款保全作業達五年之久,有關
主管與承辦人員在作業上均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