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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鯉魚潭水場第二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開標作業,漠視法令,未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報請台灣省審計處同意,即擅自決標。另該公?

  • 日期:88-10-08

  糾正案指出三項具體缺失如后:
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漠視法令、未依規定,辦理鯉魚潭淨水處理設備工程開標作業,致工期延宕,核有違失。
二、執行售水率提升計畫不力、績效不彰,核有違失。
三、「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給水計畫」,規劃粗略,致實際執行後,計畫項目之內容與金額,迭有變更,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