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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台南縣政府、台南縣將軍鄉公所案。案由為:「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現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於七十?

  • 日期:88-10-22

  糾正案文指出:查本案垃圾場用地─台南縣將軍段一三五六地號等二十筆土地,於八十年四月二日完成變更編定,並由將軍鄉公所舉行說明會,因地方民眾反對並抗爭不斷,省環保處基於抗爭如無法圓滿解決時,將影響計畫執行之可行性,曾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函台南縣政府查明計畫執行之可行性,以憑決定是否納入計畫。然將軍鄉公所未審慎檢討垃圾場繼續興建之阻力,執意於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與北門鄉公所,共同向洪邱秀花女士價購本案垃圾場用地。嗣後垃圾場用地取得後,未能本於既定立場,繼續照計畫使用,於民眾抗爭後,即停止執行,該公所行政作為,顯有欠週延,台南縣政府亦未善盡督導之責,不無可議之處。
  糾正案復強調:本案垃圾場因民眾抗爭,停止計畫執行後,將軍鄉公所未適時妥善處理,任令垃圾場用地閒置迄今,除造成土地未有效利用外,並導致八十八年間,重新啟用時,地方民眾質疑垃圾場用地,自八十年取得迄今,已有八年未使用,已有台灣省垃圾處理使用農林地處理要點第八點,有關垃圾處理用地取得後三年內不實行使用者,應恢復原編定限制之爭議。是以該公所行政作為,顯有不當,台南縣政府亦未善盡督導之責,應依法檢討並妥處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