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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臺灣銀行、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銀行爆發疑似應銷燬之空白臺灣銀行付款支票(臺支)及臺銀本票外流事件,已發現之該三張空白票據,不但票據列應銷燬帳冊內,甚且?

  • 日期:88-10-22

  糾正案認為:臺灣銀行計有下列三項行政違失,(一)有關空白票據管理及銷燬之作業規範,均付闕如;(二)相關承辦人員,未克盡責,顯有怠忽職守;(三)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流於形式。綜上所述,臺灣銀行辦理不適用空白票據銷燬作業,事先未有明確作業規範,以資遵循,事中承辦人員未盡職責、怠忽職守,事後又缺乏健全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監督,肇致本次空白票據流失案件,作業顯有疏失。
  糾正案復指出臺灣中興紙業有限公司部分有三項違失:(一)銷燬重要或機密文件之作業規範,均付闕如;(二)脫墨部門產製過程,紀錄不全,內部溝通協調欠當;(三)檔案管理,亂無章法,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