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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後龍鎮公所案,案由為:「水尾海水浴場開發計畫(八十六年間改為「水尾海水遊樂場自治事業計畫」)之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惟因前置規劃作業草率,復未積極辦理,迄今尚?

  • 日期:88-11-02

  糾正案文指出:後龍鎮公所自七十七年起,開始辦理水尾海水浴場開發計畫,有關坐落後龍鎮水尾子段一○四八之七及十兩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由於前置規劃作業草率,及重覆辦理委託規劃設計(該公所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前任鎮長洪宏森任內,委託元久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並於依約提出規劃報告書後,支付委託規劃設計費七十八萬餘元;嗣後任鎮長廖紹欽上任後,復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委託汎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規劃設計服務,並於七十九年十二月提出規劃報告書後,支付委託規劃設計費一百二十萬元),致浪費公帑,復未積極辦理本計畫,有關土地取得及變更編定事宜,致影響後續辦公大樓建築工程之申請建造執照事宜,該公所核有違失。
  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本於主管建築機關權責,理應恪遵建築法令規定,嚴格執行,並以主動積極態度解決問題。查後龍鎮公所於執行水尾海水浴場開發計畫之新建辦公大樓建築工程時,曾於七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以七九後鎮建字第八一○九號函,發布通訊招標公告,並於七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以七九後鎮民字第八二三○號函將該招標公告通知苗栗縣政府,惟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於接獲該招標公告,並未本於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即予告知該公所該工程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先申請建造執照,並經核准後始得據以施工,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