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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案,案由為:「核能四廠廠址文化遺址相關調查評估及監看工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違背環境影響?

  • 日期:88-11-05

  糾正案指出:核能四廠早於八十一年七月間,即已陸續動工,迨至八十三年七月間,經凱達格蘭族後裔,發現疑似平埔族之石砌房屋遺址,且經台北縣政府邀相關學者,現場勘查及立法委員關切下,文建會始在行政院指示下,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等現場勘查,並決議疑似遺址所在之處,暫停施工。然核能四廠在初始動工興建之二年期間,台電公司在明知廠址範圍內,確有文化遺址之情形下,竟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核定內容,委託專業單位,確實執行考古遺址監看工作,視文化資產保存如無物,顯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確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原能會身為核能四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機關,未能監督台電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核定內容,確實執行施工期間,考古遺址監看工作,漠視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其疏失之責,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