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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辦理『私立大學校院四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欠缺明確之計分權重及評分標準,違反行政行為應明確之原則;未經正當行政程序,即變更評分、未將評審方式及?

  • 日期:88-11-11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為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教育部辦理「私立大學校院四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所採行之評審制度,除財務行政項目,已由教育部會計處以手冊公布各評分細目之評分標準,及各評分細目所佔權重之百分比外,其餘教學與輔導、研究、推廣教育、行政等四項目,僅有教育部訂定之可量化與不可量化相關指標,可供作評分之參考,且該指標並未明定各參考細項之「計分權重」及「評分標準」,致審查委員評分時,只能針對多達十多個評分細項,概括籠統的給予一個綜合的分數,無法對各私立校院之實際發展表現,給予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以「研究」項目為例,可量化指標包括:(一)平均每位專任講師以上教師研究計畫金額及件數。(二)專任講師以上教師獲獎率。(三)專任教師發表論文、出版專書數或專利數。(四)其他。而不可量化指標則為:各項提升水準之具體措施與成效。惟評審委員評分之實際作法,卻是以在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刊登論文及國科會獲獎人數,除以單位教師人數來計算,此不僅與原評分項目有出入,且SCI及國科會之論文,多偏向理工類科,對以文法商管為主之學校,亦不公平,實有違行政行為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之原則,導致部分受評審私立校院,質疑該評分之客觀、公正性,引發多次抗議事件。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校院四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之評分制度,事前未能妥善規劃,事後又未能引導此評審制度具體明確化,實難脫疏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