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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未依相關法令及該府訂頒之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僅憑現地主片面陳情檢舉,即草率將台北縣平溪鄉薯榔寮七號與八號兩棟?

  • 日期:89-01-19

  糾正案文指出:查建築法第九條規定:「新建造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方屬「新建」之建築行為,查該系爭房屋除屋頂翻新,牆面粉刷外,屋架裸露之磚塊烏黑老舊,且大部分屋簷及屋柱長有青苔,均非短時間所能肇致,雨庇蓬架亦結滿蜘蛛網,接頭佈滿塵土,未經新建、改建,洵堪認定。卷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規定:立體增建之面積與其他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小於建築面積八分之一時,因不計入建築高度,亦不作為層數計算,應不視為增建行為,依法得免予請領執照,本案系爭房屋尚且不符「增建」標準,遑論「新建」。台北縣政府查報該等老舊房舍為「新建」違建,顯然與相關法令不符,核有違失。
  台北縣政府明知本案係屬「拆屋還地」之民事爭執,卻未依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該府訂頒之「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涉及私人土地產權糾紛之違章建築物,依據行政法判例,應循民事訴訟辦理,為免影響法院判決,圖利其中一方,應俟法院定奪後再執行拆除」處理,僅憑現地主片面陳情檢舉,即草率將系爭房屋查報為「新建」違建,漠視法令,敷衍了事,顯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