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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硫磺工場設備閒置,公帑浪費,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中國石油公司案

  • 日期:92-07-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中國石油公司案。案由為:中國石油公司桃園煉油廠規劃興建第五硫磺工場,未考慮歷年重油脫硫工場開工率約僅六成,且規劃當時,各硫磺工場之設備使用率亦偏低,仍貿然投資六億七千餘萬元,興建重油脫硫工場下游之第五硫磺工場,造成日後設備閒置,公帑浪費;且該公司規劃興建桃園第五硫磺工場,事前疏於考量原油煉製型態,將配合供應低硫燃料油,而有所改變,事後又未能積極改善,使該廠硫磺工場之效能未達當初之規劃,其規劃與作業,顯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確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中國石油公司規劃興建第五硫磺工場,是以重油脫硫工場之硫化氫最大產量為目標,然其過去十年之開工率,平均僅達六七%,且當時各硫磺工場之設備使用率偏低,僅約達設計產能三五%之情況,仍投資六億七、九八七萬餘元,興建重油脫硫工場下游之第五硫磺工場,惟該工場興建完成後,至九十一年之設備利用率,均未超過百分之六十,平均利用率偏低,顯見其未嚴格評估經濟效益,草率予以興建,浪費公帑,實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中油公司之高硫原油六0%至八0%,係依政府採購合約購入,不足部分,於國際市場中購得。低硫原油則全部是由國際市場購得。中油公司之煉製策略,於每個月執行最適化作業,決定次三個月之原油總煉量及第三個月之高低硫原油需求量,顯見其提煉用高、低硫原油之採用,是可變動及預期。另依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於八十二年初提報之「I八四0一桃廠第五硫磺工場投資計畫可行性報告」第八章風險分析中,僅考慮產品成本、價格、投資額及產能利用率等因素之變動,作風險評估,並未將「原油煉製型態」因素納入考量,顯見當時桃園煉油廠,疏於考量其原油煉製型態,因配合低硫燃料油供應,故八十七年六月第五硫磺工場完成後,未依當初規劃之原油種類油品比例提煉,而採高、低硫原油約佔各半煉製,致第五硫磺工場及其他硫磺工場之利用率,無法達到當初之規劃,其作業顯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