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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交通部觀光局案

  • 日期:93-05-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交通部觀光局案。案由為:交通部觀光局主管之觀光發展分基金,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一年度之預算執行績效,確較八十八年度與九十二年度之績效,相差至鉅;補助興建公共設施業務,存有未依限完成細部設計,開始辦理發包及未依限送審案件缺失,且延續至九十二年度始見改善,又該局補助業務經費支用集中於各年度末季缺失,迄未見改善;補助風景區興建公共設施經費,未依規定辦理受補助案件工程竣工結算,該局亦未積極清理;補助辦理觀光活動,存有案件未經依規定提出申請及送審,即予補助等情事,核有明顯缺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審計部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觀光發展分基金,自八十九年度迄九十一年度補助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成效欠佳等情,經查觀光發展分基金之財源,包括機場服務費收入中百分之六十、國家風景區之門票、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等。其主要支出,係用於補助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發展觀光,興建觀光遊憩公共設施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大型觀光活動。自八十九年度迄九十一年度,該局補助興建公共設施預算執行率、補助辦理觀光活動預算執行率及二項業務併計之預算執行率,均大幅下降,且其中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之個別預算執行率及合併預算執行率,甚至均未達七0%,該分基金自八十九年度迄九十一年度之預算執行績效,顯較八十八年度與九十二年度之績效,相差至鉅。詢據觀光局表示,係因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計畫時程過晚、工程設計延宕、工程承包廠商水準不佳、工程發包流標及申請補助單位執行效率不佳所致。為免今後再度發生類似情況,觀光局洵有依據審計部所提意見澈底檢討改善之必要。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分基金自八十八年度迄九十二年度,各該年度之補助案件,迄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止,尚未辦理結案之件數,各年度尚未清理結案數分別為九0件、八八件、九八件、一一一件、及八三件(占各年度補助案件數之百分比分別為68.70%、48.35%、86.73%、91.74%及89.25%)。不惟各年度之清理件數、金額未見明顯提升,且屬八十八年度之補助案件,迄今已歷四年有餘,仍有高達九十件,金額達一九八、八六三、五二三元之補助案件,尚未依規定清理結案。該局未確依規定積極清理,雖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仍未見改善,核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