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

  • 日期:93-05-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案由為: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對於簡素蕊等人位於雲林縣草嶺堀沓大崩山內所有土地之徵收事宜,未能積極主動辦理,反相互推諉卸責,致迄未能有效處理解決,嚴重影響草嶺九二一地震國家紀念地之辦理期程及陳訴人等權益,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切實檢討改進並依法儘速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台灣地區發生大地震時,簡素蕊等人係雲林縣草嶺堀沓大崩山災民,親族二十九人於震災中罹難,所有房地(下稱系爭土地)亦全部崩塌,已無地可資謀生,又系爭土地經規劃為國家級地震紀念地範圍,並保留崩塌地現存遺跡,渠等多年來不斷陳情儘速辦理徵收補償,然相關機關相互推諉卸責,迄未有效處理解決。
糾正案文復表示:雲林縣政府為解決系爭土地之徵收問題,即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多次函請重建會與農委會林務局徵收系爭土地為國有,並陳請行政院專案編列徵收經費,案經行政院函請重建會本於重建業務主管機關立場通盤研處。然之後本案歷經縣府、農委會林務局及重建會多次公文往返後,仍未有效解決徵收問題,其與同屬國家級地震紀念地之九份二山用地由中央單位專辦,且業已完成土地徵收之情形相較下,顯有極大差別,致陳訴人等遲未獲政府明確處置措施而不斷陳情,該重建推動委員會未能本於重建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確實負起重建事項之協調、決策及推動等責任,農委會亦未確實依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研商確立九二一國家地震紀念地主辦機關相關事宜會議」之結論,善盡主辦機關之責,致本案歷經數年,仍未有具體處理結果,已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及陳訴人等權益,並延宕草嶺九二一地震國家紀念地之辦理期程,實有怠失,行政院應督促所屬確實迅速謀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