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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行政院新聞局案。

  • 日期:93-06-10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行政院新聞局案。案由為:行政院新聞局辦理核處罰鍰案件,其內部管控作業核有應收票據未依規定送交單位出納保管、承辦人員即逕予同意分期繳納罰鍰及延遲提示票據、收受已辦理註銷登記公司開立之支票並遭退票、會計人員未善盡職責等缺失,復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僅以催繳及強制執行已無實益等為由,即註銷結案二千萬餘元之鉅額罰款,核其所為,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加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六日止,遭新聞局發函處分之案件計七件,罰鍰金額計十一萬七千元。該公司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且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向該局辦理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註銷登記,惟仍於九十二年二月開立同年三月、五月、六月及七月到期之票據共四張(金額分別為三萬六千元、二萬七千元、一萬八千元及三萬六千元),向該局繳交上述罰鍰,其中除三萬六千元如期兌現外,其餘三張支票提示後均遭退票。該局廣電處承辦人員未能及時查察該公司業不存在,仍予收取該公司出具之支票,顯示內部管控機制存有重大缺失,亟待改進。另該局自八十五年度累計迄今,尚有高達三億九千九百六十一萬餘元之行政罰鍰未能收到,據該局表示:係後續相關資料未登錄所致。顯示核處資料登錄未臻確實,並欠缺內部控制及系統稽核功能。內部審核單位因未落實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終因欠缺相關控管及監督機制,肇致公帑流失,進而損及國庫權益,相關內部審核人員核有嚴重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由於該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無專責單位(如法務單位)專人負責,而係由各業務部門之各科承辦人兼辦;然強制執行工作複雜繁瑣,為避免影響承辦人員日常業務之進行,故有委託律師辦理之情形。由於錄影節目帶行政罰鍰之金額較小(部分罰鍰金額僅九千元),且近年來錄影帶業倒閉時有所聞,致市場混亂而清查困難。至於處分金額較大者,則多為錄影節目帶製作業製作、發行逾越限制級尺度影片之情形,該等公司由於屢違規定,為規避主管機關之處分,多已脫產或名存實亡。對於執行顯無實益之案件予以簽結註銷,原屬無可厚非,惟該局一次簽結處分案件高達三九一件,註銷結案金額高達二千零一十九萬一千元,僅以對其催繳及強制執行已無實益等語輕描淡寫,未見相關行政責任歸屬及檢討,核其所為,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