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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縣林口鄉公所案

  • 日期:93-10-1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縣林口鄉公所案。案由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辦理「民國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小型工程」,未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逕行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過程,欠缺公平合理遴選機制;另辦理嘉寶村寶斗厝坑四一號擋土牆工程驗收作業,審查未盡確實,任由廠商提供不實之檢測報告據以驗收;經核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九十一年度辦理「文化二路及各主要道路、公有停車場等綠美化維護工作」等十二件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主辦單位原擬簽奉核可後,移請總務單位依程序辦理招標,惟當時之鄉長蔡宗一卻批示採限制性招標。據該鄉公所表示:該等案件涉及景觀藝術之專門技藝或為颱風災害復建及地方小型建設工程,有其爭取時效之急迫性,須選擇優良廠商辦理。惟查應邀請那些廠商辦理比(議)價,總務單位及主辦單位並未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再予簽辦敘明,且參據各採購案之簽文內容,並無任何之特殊性或急迫性。該十二件採購案逕行採用限制性招標之情事,核有違失,應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鄉公所辦理十二件限制性招標採購案,簽文中雖敘明理由及洽特定三家優良廠商辦理比(議)價,然經指定之三家廠商遴選過程及標準為何?尚無公平合理遴選機制,而係由各承辦人自行尋找簽辦,易滋生弊端,該公所應一併通盤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