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經濟部案

  • 日期:93-10-19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經濟部案。案由為:經濟部於九十年間支用五、六二0萬餘元,協議價購林園工業區內徵收殘餘土地後,始於九十一年間報經行政院同意,在九十一年度先行動支,再補辦九十二年度預算乙節,違反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等規定程序;又該部未基於買方之立場,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該部權利,並查明系爭中芸段一0五0之一地號等五筆土地,已遭查封登記,即支付價金高達一千二百餘萬元予所有權人郭簡香,致迄今仍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節,確有重大疏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為改善高雄縣林園工業區環境品質,於八十四年間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該工業區隔離綠帶用地(面積約一七公頃)及其土地改良物,高雄縣政府續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公告徵收。然自八十四年十一月起,土地所有權人郭簡香等人,即一再以上開徵收造成彼等所有林園鄉中芸段一0五0地號等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為由,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請求政府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案經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將前揭徵收殘餘土地,由都市計畫農業區,公告變更為工業區,經濟部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協議價購郭簡香等五四人所有中芸段一0五0之一地號等三三筆殘餘土地(面積0.四00四公頃),並於九十年十月間完成價款之支付。
  糾正案文復表示:經濟部為價購林園工業區內徵收殘餘土地計三三筆,指派人員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赴鳳山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土地登記資料,依當日下午三時三十一分列印之電子謄本,郭簡香所有林園鄉中芸段一0五0之一、一0五一之一、一0五一之二、一0六五之二及一0七0之三地號等五筆土地,尚無限制登記存在,但系爭五筆土地因債權人聲請高雄地方法院查封,而隨即於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十七秒,被辦竣限制登記;當時距離九十年八月十日工業局發放土地價款之期間,逾兩個月有餘,該局竟未再行向鳳山地政事務所調閱查對土地登記更新資料,即於九十年八月十日,發給郭簡香土地價款一二、二四四、五00元,地上物價款一一九、七一0元,合計一二、三六四、二一0元。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函報工業局,以系爭土地因遭前述假扣押及限制登記,故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經核九十年間經濟部協議價購上開土地,未查明系爭土地已遭查封登記,即支付郭簡香高額價款,致迄今仍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顯然行事草率,確有重大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