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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馬委員以工、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嘉義縣政府、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3-10-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馬委員以工、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嘉義縣政府、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嘉義縣政府明知轄內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猖獗及災害頻傳,前經監察院提案糾正促請改善在案,卻漠視監察院調查意見,怠未落實「全面清查廢棄豬舍」,肇致未滿一年轄內六腳鄉猶再發生同類工廠十人死傷之重大災害,對於該災害之失職主管人員,亦未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覈實議處;復明知嘉義縣政府消防局謝新庸副局長、江國鈞秘書前因消防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周詳規劃充實,遭公懲會懲戒在案,卻迄未積極建議縣府增補人力,對於內政部消防署函釋規定,亦未能積極瞭解進度,竟諉為不知。又內政部警政署遭監察院糾正後,仍未能督促嘉義縣警察局積極配合消防機關查察違規爆竹煙火業;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村甫發生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爆炸,造成八人死傷之重大災害,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結果,認嘉義縣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管制及查報不力,經監察院以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九二)院台內字第○九二一九○○四三四號函公告糾正有案。嘉義縣政府(下稱縣府)嗣於同年七月十日以府消預字第○九二○○八○八二號函發各權責機關檢討,研謀改進對策。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內政部並據此訂定「防範爆竹煙火製造意外事故專案評核計畫」,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以內授消字第○九二○○九四三一四號函頒各縣市政府照辦,經縣府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以府消預字第○九二○○二○八○號函頒嘉義縣消防局(下稱縣消防局)訂定「防範爆竹煙火製造意外事故專案評核實施計畫」,並經縣消防局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嘉縣消預字第○九三○○○○○二六號函頒所屬各大、分隊訂定執行計畫及細部實行計畫在案。按上開縣消防局評核實施計畫、第一大隊執行計畫及六腳分隊實行計畫有關地下爆竹煙火業查察取締辦法及專案執行方式分別載明:「加強全面清查、取締轄內曾查獲及或易作為地下爆竹工廠之隱密處所(如郊外偏遠地區、獨立家屋…廢棄豬舍…)」、「對於可能供作違規製造或儲存場所,應繪製路線圖及拍照……並有資料可稽。」是縣府允應依上開各計畫規定內容及向監察院承諾之改善對策督促縣消防局,落實每月二次全面清查廢棄豬舍之規定。惟查該轄六腳鄉灣內國小旁廢棄豬舍,縣消防局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爆炸災害前竟未曾清查,遑論繪製路線圖及拍照。縣府除未落實上揭各計畫,亦漠視監察院促請改善之糾正理由,顯難辭怠失之責。以近十年嘉義縣轄區地下爆竹工廠爆炸災害發生之頻繁及造成人數傷亡之多,高居台灣各縣市首位觀之,縣府更難辭監督不周之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協調會議之決議事項敘明:「一、依消防署成立之意旨,爆竹煙火業之業務應由消防署主政,警政署配合…」是警察機關對於違規爆竹煙火業,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積極配合消防機關依法查處。查內政部警政署於前開法令尚未檢討修正前,卻擅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警署刑司字第○九二○○四四一三八號函各級警察機關及相關單位稱:「有關爆竹煙火業之違法經營,自同年三月十四日起,依消防法處罰,不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云云,顯與前開規定有違,且前後矛盾,前經監察院以同年六月二十四日(九二)院台內字第○九二一九○○四三四號函公告糾正有案。惟據嘉義縣消防局表示:「本縣警察局將爆竹煙火管理相關作為,以各種行政命令解釋非警察權責及無查報責任,例如援引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函示內容…推掉本府交付之任務,未能以考量共同維護公共安全之重要性與迫切性。」云云,顯見自監察院糾正後,嘉義縣警察局仍擅將警政機關應負查察違規爆竹煙火業之權責事項排除,此有該局於縣消防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簽呈之會簽意見,在卷足稽,核有未當,內政部警政署遭監察院糾正後,未能督促該局積極配合查察地下爆竹煙火業,亦難辭監督不力之咎。